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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非法+经营+数额较大=非法经营罪?法律数学题令人头大!

2023-08-26 20:03 作者:山绿起来人富起来  | 我要投稿

一、法律罪名不能简单用数学的方法叠加(不是非法+经营+数额=投机倒把罪)

二、非法经营罪:前身是投机倒把罪,即把A地便宜的东西卖到B地,加价卖(与流氓罪并驾齐驱的口袋罪)

1、包括四种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以及其他,如没有执照卖烟卖药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法律上的经营许可证,即买卖批文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允许,非法从事信贷证券期货等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如放高利贷)

(4)没有执照私募基金

(5)其他,如非法出版物、从事电信业务、不定期哄抬物价,私设屠宰场等

2、如何形式上理解,限缩非法经营罪

违法国家规定:即全国人家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命令

其他部门如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是不能划入刑法犯罪的

判例:李某经营讨债公司,违反的是各部委联合出台的文件,所以无法动用刑法

判例2:李某经营公司,没有互联网营业的许可证,接受B公司委托按照正当程序提供有偿删帖服务,是否违反《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偿删帖扰乱市场秩序等)构成犯罪?(简单运用,非法+经营)

可以发现,第十九条最高也只限定行政处罚,关于刑事处罚没有限定,只有第20条才是刑事处罚,即制作……(截图)

接受委托营利性删帖不构成刑事犯罪

ps关于网络舆论:平台收到主体提供的自证证据后,是需要清除违法言论的

*办案不是逻辑运算,不是试卷上的案例分析,不是电脑文件简单按按回车,背后是一个人鲜活的人生

三、私下开办培训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可能违法,但不一定犯罪

因为按照《教育法》第44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因此不好好学习也是违法的,但不是不好好学习就要坐牢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举办实施学历(非学历)教育的、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而艺术机构则属于非学历教育

如果培训机构没有经过教育部门审批私自设立,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可以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公安机关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关处罚

3、读法条一定要注意其法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擅自举办民办校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的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而没有说“违反本法”,或者直接省略这句话,意思就是一定违反的是本法以外的其他国家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做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说的是“法律”而非“法律法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上的也只能算法规。因此也就是说只能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教育法律处理,不包括行政法规更不包括部门规则

从符合要求的法律中找:

《教育法》75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最高依然只到行政处罚

《职业教育法》:针对教育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也就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出现了与擅自开办民办校相关的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私自开办民办校可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违反国家规定”

而且为了严防兜底条款被滥用,最高法院要求对于“扰乱市场秩序”进行严格判定,无法界定的要逐级上报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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