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热点押题每日一题: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原则(法理押题)

《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一
前言说明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
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公众号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
二
本期试题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考研【建议用时】:15-3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或者口头进行,好好答题【材料分析、论述、简答(6-15分)】1.论述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原则2.材料分析:2001年7月,浙江省丽水市的吴某在女同事王某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王某当夜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同年10月,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强奸罪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审维持原判。在对被告吴某的判决生效后不久,王某以吴某的犯罪行为致使其身心遭到严重侵害为由,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2万元。2002年4月12日,法院对此案作出盘踞:被告吴某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事后,组成该案合议庭的审判长明确表示,中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对于贞操权虽然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但是可以从民法保护的身体权中推定出来。被告强奸原告的行为,显然非法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使作为未婚女子的原告身心遭受严重创伤。而且同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显然比不构成犯罪的,要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更为严重,因而被犯罪行为侵害人比被一般违法行为侵害的人更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试利用法律原则运用规则对本案进行评价。出题人出题说明:以上,是我认为的最可能考察的“法综法理”知识点,如果让我“押题”,我就押这个知识点!加油!【分析和建议】最近多期,我们将进行“押题”测试~原因是,有个同学问我们要“押题”,我们觉得,有同学已经开始下意识去做题并选择性“押题”复习了,这点其实是不错的!所以,我们针对各个专业,分别出1-3个知识点,以做“押题”。“押题”方式:选择我们认为的本部门法最可能考察的知识点,并尽量模拟出题,或者直接提供具体知识点以供参考!当然,“押题”毕竟只是“押题”,全面复习基础上的“押题”才更靠谱哦!
三
努力做题
加油哦!
四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和提示】
(一)顺位限制原理:穷尽法律规则,方可援引法律原则。1、这个原理要求的是:在审理司法个案时,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有不同的适用位序,即若有规则就优先适用规则,须在穷尽规则以后,实无可用之规则,此时方可援引法律原则。2、意义:(1)若无法律规则,可视为存在某种法律漏洞,适用法律原则有补充法律漏洞之功效,自然无虞。(2)同时,这样优先适用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也有助于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二)目的限制原理:非为个案正义,不得抛弃法律规则。1、一般情况下,在有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自然不需要动用法律原则。2、但是,在个别特殊案件中,对明确法律规则的适用可能产生极端的不正义,那么这个时候才可以援引法律原则并抛弃法律规则。(三)优势理由原理:面对原则冲突,当择优而取。这个原理是说:1、每当我们需要动用法律原则来思考个案适用问题之时,基本都面临两个或多个法律原则冲突或竞争之困境。这种冲突与竞争,有时表现为与不同法律原则对应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与竞争,有时则直接表现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与竞争。2、在选择适用规则还是适用原则,或是选择适用此原则还是彼原则时,都需要为之提供一个具有足够优势的理由,任何不建立在强大说理基础上的肆意选择都是草率而短视的。(四)分析贞操权显然是中国的法律所没有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对于由它引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仅坦然接受,而且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赔偿请求。不管审判这个案子的法官如何解释,其裁决的根据显然不是源自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法律的原则。对此,正如在围绕贞操权案件展开的法律探讨中,已经为某一参加探讨的法院刑庭副庭长认识到并总结的那样:《民法典》总则中有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一个是公平原则,另一个就是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原则。在审判某些新类型的民事案件中,在缺少相应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法官可以灵活运用上述两个基本原则,在新的案件中确认和依法保护一些派生的民事关系。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法院对于法律所未规定的一些权利,根据法律原则予以受理、并进行司法救济是合理的,那么对于法律条文所同样没有规定的其他一些权利,如亲吻权、生育权等,不予受理或提供司法保护,似乎就有不合理之嫌。

五
复习提醒
法学学习,必须结合较多的案例和实践运用,才能摆脱形而上的学习,才能形成良性学习循环,才能应对华政法学考研需求。加油!
编辑:小楠学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