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丈夫给予非婚生子高额抚养费,妻子还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
陈某与林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林某与谢某相识并婚外同居。同居期间,林某与谢某共同生育两个儿女,林某向谢某转账474580.02元。2022年3月林某与谢某因双方共同生育儿子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产生矛盾并分手。
2022年4月,某人民法院受理林某与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述称其目前工作每月平均收入40000多元。2022年6月,陈某向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返还受赠款项。庭审中,林某再次自认其月收入40000多元。
法院裁判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林某在其与陈某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谢某长期保持婚外同居关系,并共同生育儿子林某5、林某4。林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有负夫妻忠诚义务,其应承担主要责任。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规定。
林某先后于2019年5月4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持续向谢某支付款项共计474580.02元,均系非婚生儿子林某5、林某4出生后所支付的款项,正是婴、幼儿哺育期间,抚养林某5、林某4的各项费用开支较大,谢某抚养儿子林某5、林某4期间的抚养费应由林某全部承担。
根据林某自认其月收入40000多元的经济状况及负担能力,非婚生儿子林某5、林某4的抚养费按林某的月收入25%计算,每月为10000元(40000元×25%),其所剩余的收入足以保障其婚生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开支,并未损害其婚生子女的权益。由此,应从林某所支付给谢某的474580.02元款项中扣除非婚生儿子林某5、林某4的抚养费340000元(10000元×34个月)和谢某支付给林某的款项37720元,余款96860.02元(474580.02元-340000元-37720元)应为林某无偿给付谢某的款项。
律师观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规定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者生母需要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
本案中,林某支付的款项系非婚生子出生后支付的款项,支付时段正处于婴、幼儿哺育期间,谢某抚养两个儿女的各项费用开支较大,且林某收入可观,谢某抚养两个儿女的抚养费林某应当全部承担。
虽然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后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全部无效,可以要求全额返还。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对于超过林某经济状况及负担能力支付的钱款,应为无效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可以主张返还。
实务中,对于一方承诺支付的抚养费高于一般标准的,若在一方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确系为非婚生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且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一方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可以认定为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支付较高的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参见(2015)沪一中民一(民)撤终字第1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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