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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康保县李占地养殖合作社扶贫牛项目疑点重重

2023-08-29 14:35 作者:知之冷知识  | 我要投稿

-------------河北省康保县李占地养殖合作社扶贫牛项目疑点重重,公务人员参与,涉嫌骗补。

国家在过去几年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实现了全面脱贫,开启了全面乡村振兴,但是在全面脱贫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近日一纸判决书引起了广泛关注。


判决书显示李泽民、吕继庆、边鹏以个人资金投入牛场共同经营所谓的扶贫牛项目。边鹏(时任丹清河乡武装部长),吕继庆(时任郝车馆小学校长),李泽民(时任丹清河乡兽医站站长)并兼任李占地村党支部书记,属于公务人员出资并实际经营,利用能接触政策的优势成立养殖合作社,涉嫌骗取国家补贴。

经查,代文君、李泽民等人于2014年10月15日出资设立康保县李占地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723319841872G),代文君任法定代表人。


2015年9月份,李泽民、边鹏找到芦家营村支部书记张明、会计李雪平商量,声称可以为芦家营村引进一批扶贫牛,每头牛补贴6000元,村民有要买的要到康保县李占地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去购买,去其他地方购买不享受补贴政策。后经宣传介绍,芦家营村村民芦占峰、张春贵、王红军、李雪平等16户共登记购买扶贫牛56头。上述村民被通知去拉牛时,了解到扶贫牛共分四个等级,一等牛每头价格是10000元,按政策补贴6000元,买牛者仅需付款4000元;二等牛9000元,买牛者仅需付款3000元,以此类推。村民发现当时每头牛所定的价格高出市场价3000元到4000元,但考虑到除去补贴6000元后是低于市场价格的,比到其他地方买牛是可以节省一部分费用的,于是便付款将牛拉走。

过了一段时间,合作社为领取每头牛6000元的补贴,找买牛户为牛拍照,并按补贴前的价格开具发票。但又过一年以后,合作社的李泽民、边鹏、吕继庆等人找到李雪平、张春贵(时任村主任),让他们给买牛户做工作要求买牛户再出点钱,理由是合作社赔钱了。李雪平、张春贵认为他们说服不了买牛户,应由合作社自己去找买牛户协商。买牛户对合作社是否领取了每头牛6000元补贴以及因何赔钱,均不知情。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

主体方面,代文君、李泽民等人设立养殖专业合作社,但并未按照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而是利用了解国家扶贫政策的便利,通过出售扶贫牛的方式骗取扶贫补贴。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虽然合作社已经于2022年1月5日注销,但代文君、李泽民等人设立合作社的目的即为实施犯罪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观方面,代文君、李泽民等人并非是按照国家的扶贫政策为有需要的村民提供便利,而是以非法占有和骗取国家补贴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二)代文君等人犯罪行为及后果

代文君等人以合作社为幌子,利用了解国家扶贫政策的便利鼓动村民购买扶贫牛,并伪造与实际收款不符的发票骗取买牛补贴,后又以合作社赔钱为由要求买牛户另出费用不成,又通过合作社与代文君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的方式,由代文君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买牛户支付买牛款。其上述行为已然构成诈骗罪,而后又欲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严重践踏了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代文君、李泽民等人以非法手段诈骗公私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按照诈骗罪追究代文君、李泽民等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纪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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