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自己可以起诉吗

一、公诉与自诉
1、公诉
在《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一文讲到,刑事案件的流程一般为“犯罪或疑似犯罪发生→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执行刑事处罚”,其中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环节称之为“公诉”。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自诉
而在自诉案件中,刑事案件的流程是这样的:“犯罪或疑似犯罪发生→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即“自诉”)→法院审判→执行刑事处罚”,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再直接参与。
二、什么情况下能提起自诉

上述法条列举了能提起自诉的各种情况,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两种:一、公安无论如何都不管的刑事案件,也称“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公安、检察院可以管但不管的刑事案件。
三、如何提起自诉
尽管自诉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一类,但准备流程却同民事案件的起诉相似,具体可以参考《如何向法院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数情况下只有被害人本人才有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或者因其他情况无法提起自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自诉或者代为提起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笔者注:即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四、自诉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被告人不明确或下落不明
1、被告人不明确
同民事案件的起诉一样,有明确的被告人是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前提,而在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掌握的线索往往更少,靠委托律师或向法院申请来调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也更困难。
2、被告人下落不明
在民事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案件、公告送达案件材料、缺席作出判决;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公安可以采取拘留、逮捕、通缉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案件,也可以中止审理案件。通俗来讲,人找不到,法院可以不管,要等他“自投罗网”。
当然,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决定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三百二十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第三百三十二条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二)证据不充分
1、公安、检察院“不管”的证据
除非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否则自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公安或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如公安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其中最难获取的应该是公安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于公安来讲,如果案件无法刑事立案,多数情况是口头告知报案人,有时可能连报警回执都不会给。出现这种情况,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来保留公安不予立案的证据就很有必要了。
2、犯罪的证据
在公诉案件中,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要由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收集,而在自诉案件中,收集证据的工作一般要由自诉人自行完成。这并不现实,因为刑事案件的许多证据是需要靠国家机关的权力才能收集的,如调取监控录像、要求网络平台等主体配合调查。
当然法律也同样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允许自诉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甚至要求公安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三百二十五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从上述自诉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可以看出,通过自诉程序成功维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我们需要慎重考虑追求公平正义与需要付出的代价之间的性价比。
法律依据:
1. 《刑法》(2020年修正)
2.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