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 考点2:单位被告人
#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 考点2:单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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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特别注意《刑诉解释》第335至346条关于单位当事人的规定:
一、诉讼代表人:
(1)担任诉讼代表人: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依据前述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刑诉解释》第336条)
[复习注意]
(1)律师可以成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2)律师如果担任诉讼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辩护人。
(2)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处理: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②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刑诉解释》第337条)。
[复习注意]对诉讼代表人可以“拘传”,但是,该诉讼代表人必须是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诉讼代表人是由单位的普通员工或者律师担任,不愿出庭的,不可对其适用拘传措施,即只能拘传单位“老大”。
二、追缴查扣:
1.追缴查扣违法所得: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刑诉解释》第341条)
2.追缴查扣其他财产: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刑诉解释》第342条)
[复习注意]违法所得应查扣,其他财产可查扣。
三、发生变化:
1.单位撤销、注销: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刑诉解释》第344条)
2.单位分立、合并: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刑诉解释》第345条)
[复习注意]单位“死”,不整单位,继续整人;单位“变”,被告列“原”,罚金限“新”。
四、权利相同:
注意单位被告人与自然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相同。譬如,单位被告人也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拒绝辩护,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有权最后陈述等等。

题目:
案例:戴老板本科为兽医专业,毕业后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开办了戴汪汪兽药公司,专卖伪劣兽药。后被某县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立案侦查,随后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戴老板系戴汪汪兽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以被告人和单位诉讼代表人双重身份出庭。由于戴汪汪兽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没有先行冻结戴汪汪兽药公司的合法财产。在审理过程中,戴汪汪兽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对本案裁定终止审理。
问题:
1.戴老板以被告人和单位诉讼代表人双重身份出庭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由于戴汪汪兽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没有先行冻结戴汪汪兽药公司的合法财产是否正确?为什么?
3.戴汪汪兽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对本案裁定终止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要旨]
1.戴老板以被告人和单位诉讼代表人双重身份出庭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336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本案中,戴老板系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不能再担任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了,应当由戴汪汪兽药公司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2.法院没有先行冻结戴汪汪兽药公司的合法财产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342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可见,如果被告单位提供了担保,法院可以不用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
本案中,由于戴汪汪兽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无需先行冻结戴汪汪兽药公司的 合法财产。
3.法院对本案裁定终止审理的做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中,戴汪汪兽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还没有完成注销登记,此时公司仍然存在,法院对戴汪汪兽药公司应当继续审理而非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