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美翡丽山三期10.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果公布,致1死
2月24日,本报从重庆市政府获悉,重庆华美翡丽山三期10.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果已于近日公布。据查,2021年10月30日,在重庆宏帆路华美翡丽山三期A段项目26号楼发生一起因吊篮设备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作业人员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经查明,事故项目名称:华美.翡丽山三期(24#-26#、32#-34#楼及41#楼A区车库)。工程地点位于宏帆路江北农场。
建设单位:重庆华美鼎丰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设备租赁单位:重庆铭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设备安装单位: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劳务单位:东阳和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外墙漆和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单位:重庆金灿源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表明:2021年10月30日14:40左右,华美.翡丽山三期项目外墙班组工人陈**在26号楼南面一单元楼梯外墙位置乘坐吊篮,从底楼到顶楼对外墙进行抹灰前的发水。吊篮在上行至11层外墙悬挑板(线条)处,陈**头被悬挑板撞击,腰部弯折在吊篮栏杆上,被卡在吊篮右侧与悬挑板下口之间,吊篮竖向旋转接近90度后被卡停。陈**在吊篮与外墙悬挑板(线条)之间受到挤压致死。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陈**在进行抹灰前的喷水作业时,违规用半封闭钢筋箍(铁钩),夹持在吊篮开关箱上,钢筋端头压在开关箱上升电钮上,使吊篮自动上行,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包括:
1.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
吊篮使用单位对吊篮现场作业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违章使用吊篮的不安全行为。
2. 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总包单位山西太行作为吊篮使用单位,对吊篮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纸面形式,没有通过教育培训切实的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日常作业中吊篮操作人员违章行为时有发生。
3. 对吊篮安装方案审核、验收不严谨。
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吊篮安装前后的审核、验收不严谨、不认真,在日常吊篮使用过程中未发现吊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调查组给出以下处理意见:
山西太行:作为华美.翡丽山项目的总包单位,又是吊篮的使用单位,未认真审核吊篮安装方案,对吊篮安装后的验收流于形式,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白**:作为山西太行在华美.翡丽山项目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在工作中未认真审核吊篮安装专项方案,未对吊篮安装完成后进行认真验收,现场安全检查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建新监理:作为华美.翡丽山三期项目的监理单位,在吊篮安装方案的审核和安装完成后的验收中不严谨,不认真,未发现高处作业吊篮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风险,监理不到位、不细致。建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杨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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