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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工人在建房时从一楼楼顶摔倒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2023-08-01 08:26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当一名木工工人在为农民新建房屋时从一楼楼顶摔倒受伤,责任如何划分?工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卢某、梅某计划拆除旧房并在原址改建新楼房,龚某等人为卢某建房从事木工工作。其中,龚某从业多年,但并无相关专业资质。某日,龚某在一楼楼顶打模板作业时,不慎从楼顶坠落,致头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龚某出院后,龚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因各方就医疗费、抚恤金、护理费等费用无法达成一致,龚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办法院认为,卢某、梅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与龚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实际施工时,卢某作为屋主,因所建房屋未对他人发包或承揽,故该房屋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应由卢某、梅某负责。尽管卢某辩称提供了安全帽等设备,但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卢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房屋建筑包含的所有安全管理责任,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故卢某与梅能生对该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

本案中,龚某作为多年从事木工工作的熟练工,应对建筑过程中的高空作业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其在施工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未采取必要且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和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经办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龚某对自身损失承担40%责任,卢某、梅某共同承担60%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务人员作为被侵权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受伤的,业主和雇主作为侵权人均需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卢某和梅某是房屋的业主和雇佣龚某的雇主。卢某和梅某作为龚某提供劳务的受益人的同时,却未向龚某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对龚某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龚某作为长年从事相关木工工作的劳务者,不仅没有获得相应的资质,也对自身的安全不重视,在施工的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龚某对于自身受到的损害也存在过错。因此,经办法院最终判令龚某对自身损失承担40%责任,卢某、梅某共同承担6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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