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瑞典历史沿革(第二期)

2023-06-16 14:11 作者:七年大乱战  | 我要投稿

极端民族主义

(一)极端民族主义是一个政治学术语,民族主义情绪在这里是指在政治上特别强调用牺牲其他国家的利益和不顾其他价值观念(如戒绝杀戮、遵守国际法以及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维持国际合作),以此寻求本民族的利益。在19世纪时欧洲各国兴起民族主义,提倡拥有共同文化、语言及历史的民族建立属于他们的国家,于是多个民族发动独立运动,成功摆脱外族的管治,建立统一及独立的民主国家。例如有比利时脱离荷兰的统治,在1831年取得独立;普鲁士(德意志邦国)先后打败丹麦、奥地利帝国及法国于1871年建立统一的国家。而德意志由于长期四分五裂,而且遭遇多次外族入侵,三十年战争后神圣罗马帝国解体,德意志民族分裂,在这片土地上先后有数位民族思想家,其中赫尔德最为著名。但是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欧洲列强为了增进本民族的利益而不惜付出任何代价,试图加强自己在欧洲及全世界的影响力,从而令这种拥护自己民族的情绪变质,成为一种危险的爱国主义。而现在还有很多民族存在这种主义,而且由于宗教、文化等方面的冲突使得极端民族主义在新世纪有了更新的表现。民族主义是一个民族对于自己的认同,对一个国家在国际上对于自己的定位起着很大的作用。民族主义分为两种:一种为积极的,一种为极端的。积极的民族主义是在民族尊严受到无视以至践踏的时候去捍卫它。极端民族主义:只为本民族服务,认为本民族是本国,或者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歧视别的民族,用暴力手段残害屠杀其它民族的人民,剥夺其它民族人民的生存权,肆意掠夺资源。

(二)民族主义者的运动不一定声称自己的国家优于他国,他们或者就是主张一个民族在容许自治的情况下最好能够分离,即民族自决之原则,然而这经常承受来自有不同身份认同与法统的“敌对阵营”作意识型态上的攻击。在巴以冲突中双方皆主张对方并非真正的民族,故无权建国。沙文主义与极端爱国主义(主张对外实行战争政策)过分主张民族间的优越性,民族性的刻板印象极为常见,多具侮辱性。以上这些都是民族主义运动者抬头的现象,也值得注意,但不足以成为民族主义的一般性理论基础。极端类型的民族主义者几乎全然自认为本国优于他国,而最极端的民族主义甚至会寻求摧毁非我族类的文化,导致种族灭绝以及世界性的浩劫。近年来学者对极端民族主义已有不同程度的研究,对其有不同的观点。例如郝时远认为极端民族主义是对民族主义偏激情绪和极端表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概括;杨垚提出极端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的一种极端形式,是民族主义与政治野心相结合的产物;商戈令提出极端民族主义是指不仅要求本民族的自决独立、获得与其它民族的平等地位,而且坚持本民族优越于其它民族、本民族的利益高于其它民族或人类整体利益的主张或行动。即本族或本国的便是好的,便是原则,便是值得尊重和爱护的,再没有其它判别是非善恶的标准。至于这种样式究竟对此民族及其邻邦的生活带来的是福祉还是灾难则无关重要;朱虹认为极端民族主义亦称大民族主义或民族沙文主义,是民族主义的一种极端形式,在本质上极端民族主义仍然是民族主义,但它是民族主义与政治扩张野心相结合的变种。极端民族主义以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排他意识为特征,鼓吹民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

(三)极端主义是指人们往往片面地而非全面地看待事物或行为,同时往往在处理事物时会通过偏激的方式来解决。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极端民族主义的实质是具有极端特性的一种民族主义,是把本民族的利益置于其他民族的利益之上,以各种方式侵犯其他民族的利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极端民族主义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冷战后的极端民族主义主要表现为民族分裂主义、泛民族主义、宗教民族主义和民族扩张主义,它们一般都具有以下共同的特性:具有狭隘的盲目排他性,随着全球化浪潮到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弱势群体开始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这激发极端、狭隘民族主义情绪上升。进入新世纪以来一些国家因经济和社会问题严重,贫富差距加大以及难民的涌入等造成本国国民的不满;呈现极端暴力恐怖化,极端民族主义其自身具有极端、狂热、狭隘和盲目仇外性,往往会和暴力恐怖主义结合在一起,一些处于弱势的民族在对抗外来压迫时往往采取极恐怖和极端的手段和行动来抗争。极端民族主义者通常以宗教为其思想武器来发展、壮大自己,形成极端宗教主义。在许多国家中极端民族主义与恐怖主义结合一起,造成严重的民族冲突,成为恐怖活动增多的主要原因。此外宗教性质的恐怖活动迅速增多,他们的打击目标也从打击对手,更多地转向滥施暴力于无辜,袭击的对象大多为平民百姓。地点通常为核心城市人口集中的闹市区,手段隐蔽而残忍。因而其危害性极大,而这些恶性特征正逐渐成为人们识别极端民族主义的标志性要素;趋向一定的政党性(组织化),作为民族主义的异端和变种,极端民族主义生来就具有狭隘性、排他性、狂热性和暴力性等极端特性,并将此在其主张和行为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往往形成难以控制的狂热情绪,并演化为非理性的排他行为,甚至引发种族屠杀、恐怖袭击或武装冲突。

(四)有人说民粹主义像雾像雨又像风:有时是进步势力的工具,有时是保守势力的工具;有时是左翼力量的工具,有时是右翼力量的工具,总让人琢磨不透。当前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出现民粹主义与极端民族主义合流的趋势,它们都有一个鲜明的特征:以民族主义的面目出现,正如美国学者约瑟夫·奈所说的它们是“带有民粹主义色彩的民族主义”。民族主义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热爱自己的国家和民族;二是以维护本民族利益为由反对、排斥其他国家和民族。如果一个人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言行主要表现为热爱自己的国家和民族,这不仅无可非议,还会赢得本国、本民族人民的赞赏。但是民族主义一旦沾染上民粹主义色彩,把珍爱自己民族的情感异化成憎恨别的民族,就不仅具有排他性,有的还具有灭他性。对于这样的极端民族主义时爱因斯坦有过这样的评价:“民族主义是一种发育未全的疾病,它是人类的囊虫。”在一些西方国家中带有民粹主义色彩的民族主义之所以坐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中产阶级萎缩、贫富分化加剧是主要因素。带有民粹主义色彩的民族主义在西方发达国家抬头,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以种族主义、排外主义为特征的极右思潮在普通民众(特别是年轻人)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呼应。带有民粹主义色彩的民族主义以维护民族、国家利益为招牌,打着“爱国家、爱人民”的旗号很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反对者往往顾忌被扣上卖国的大帽子而不得不保持沉默。政府在管控民粹主义者非理性行为时也更加谨慎,甚至不敢作为。带有民粹主义色彩的民族主义极具传染性,容易在全世界扩散开来。

(五)极端民族主义往往和种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法西斯主义等极端意识形态交织纠缠,构成不安定因素。以不同的形式对民族国家和国际社会造成极大的甚至是颠覆性、毁灭性的破坏,对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极大的危害。危害主权国家的国家安全:极端民族主义者要求民族边界与其治理单元边界的完全吻合,就国际社会认可的政治意义上的治理单元——国家而言,这种主张实际上是认为任何一个民族都可以或者应当拥有自己的国家,即要求构建单一民族成分的国家。在这种“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狭隘国家观的作用下加上当时社会环境条件的影响,一些极端民族主义者往往利用暴力和恐怖手段,甚至选择武装暴乱的方式实施民族分离和民族分裂行为,达到独立建国的目的。煽动民族仇恨,侵犯其他民族的利益:极端民族主义者把本民族的利益置于其他民族的利益之上,大肆鼓吹民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以各种方式侵犯其他民族的利益。他们通常反对或要求减少外来移民,甚至实施恐怖暴力活动或有组织地进行种族屠杀,以驱逐国内或区域内的非本族人口,阻断不同族裔群体之间的交往和联系。这不仅影响和破坏社会稳定和国家秩序,而且会因社会环境的恶化,或者政局的动荡不安影响当地的经济活动,严重危害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激化民族矛盾,酿成民族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当今世界各国大多为多民族国家,即便是传统的单一民族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也在全球化进程中接纳众多移民和难民,使其民族成分发生改变。极端民族主义反对移民,竭力排外,使国内民族关系趋于紧张,容易诱发民族问题。

(六)严重危害地区稳定和世界和平:极端民族主义是民族冲突的导火索,严重危害地区稳定和世界和平。冷战结束后极端民族主义成为引发局部战争和暴力冲突的重要诱因之一,一些多民族国家固有的民族矛盾、种族仇杀、边界划分等问题明显加剧,形成新的民族热点地区,进而形成世界冲突带,成为世界上最不稳定的地区。此外跨国民族中兴起的诸如“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泛阿拉伯主义”等极端民族主义势力往往试图走暴力化和国际化之路,以扩大事态,谋求国际支持和干预。还有一些大国以霸权主义为政治取向的极端民族主义恶性膨胀,借机干预别国的民族矛盾,致使有关国家政局不稳,许多地区冲突不断。影响全球经济的发展:极端民族主义已成为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对世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经济一体化要求参与国家的经济实力大致相当,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前提。极端民族主义引发的国内冲突或国际争端在国内会破坏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从而延缓当地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进而拉大不同国家间的经济差距。在国际上会引起地区局势紧张甚至引发战乱,进而影响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合作,甚至会使国家或地区经济出现倒退现象,这会加重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七)就经济发展中的关键因素——人力资源来说,极端民族主义滋生的排外情绪以及由此导致的其他民族人口生存和发展环境恶化会极大地影响不同民族间的人员流动和交流,影响和限制其他民族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而拉大该国与世界经济的差距。此外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经济科技竞争和各国民族权益之争的联系更加紧密,由此引发的各种形式的保守主义,使相关国家乃至各区域集团之间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经济全球一体化产生负面影响。基于极端民族主义的实危害,人类对其的斗争从其产生开始就没停止过。在世界经济社会高度繁荣、相互依存的今天更应从以往的斗争中汲取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极端民族主义的蔓延和发展:一是加强对极端民族主义的合理管控;二是努力构建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三是积极推动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和平等对话;四是更加重视和发挥国际组织的积极作用。极端民族主义是世界政治生活中的毒瘤,是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共同敌人。从人类历史及其发展趋势来看一方面极端民族主义是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人类与其进行的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另一方面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只要各国各民族坚持求同存异、和平共处的原则和做法,注重协调解决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共同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卡尔马联盟

(一)卡尔马联盟是1397年至1523年由斯堪的纳维亚的丹麦、瑞典(包括芬兰)和挪威(包括冰岛、法罗群岛、格陵兰、设得兰群岛和奥克尼群岛)组成的共主邦联,1397年6月在瑞典的卡尔马结成联盟后挪威王国、瑞典王国和丹麦王国三个王国共同拥戴一个君主,各国交出其主权,但无损各自的独立地位及分歧的利益。不过从1430年代开始瑞典贵族对于丹麦及荷尔斯泰因在管治中所占的主导地位大为不满,成为联盟继续的阻碍并引起纠纷。到了1520年丹麦国王克里斯蒂安二世出兵镇压瑞典境内反卡尔马派,并于承诺特赦后反悔及大肆屠杀反卡尔马派贵族,史称斯德哥尔摩惨案。幸存贵族古斯塔夫·瓦萨愤而揭竿起义,发动瑞典解放战争,最后驱逐丹麦军并登基称王,联盟正式宣告瓦解。联盟的成功有赖玛格丽特一世的功劳,她是丹麦国王瓦尔德马四世的女儿、挪威国王哈康六世的王后。玛格丽特在10岁时就嫁与哈康六世,二人的儿子奥拉夫四世获确认为挪威王室的继承人。1376年奥拉夫从外祖父继承丹麦国王的王位,成为丹麦的奥拉夫二世,而母亲玛格丽特则成为奥拉夫二世的监护人。1380年哈康六世逝世后奥拉夫接任成为挪威国王,丹麦及挪威两个王国从此成为一个共主邦联,由一个儿童担任君主,由他的母亲担任监护人,原挪威属地格陵兰岛、冰岛和法罗群岛亦从此开始受丹麦统治。然而在奥拉夫得以成年并正式掌权以前他在1387年逝世,玛格丽特使丹麦议会选举她为摄政者,但不能使用“太后”的称号。翌年2月2日获挪威确认为摄政者,之后她收养姊姊的孙儿、波美拉尼亚的Vartislav王子的儿子,并为他改了一个北欧化的名字埃里克。玛格丽特策划挪威议会确认埃里克成为挪威王位的继承人,尽管他在王位的继承线上并非第一人。结果在1389年埃里克顺利当上挪威君主,而玛格丽特依然担任新君的监护人。

(二)是时瑞典与梅克伦堡公国是共主邦联,由阿尔伯特担任国王,当时阿尔伯特与贵族的领袖有争议。1388年阿尔伯特的政敌推选玛格丽特担任由他们控制的瑞典部份的摄政者,并承诺协助她征服余下的瑞典领土,当时他们的共同敌人都是汉萨同盟与及德国对斯堪的那维亚经济的影响。丹麦及瑞典联军在1389年击败阿尔伯特,阿尔伯特被俘释放后由于未能在3年限期内清付联军苛索的6万马克军饷被逼放弃王位,使玛格丽特在瑞典的地位得以巩固。这时三个北欧王国都在同一位摄政者之下统一,玛格丽特承诺贵族原有的政治影响力及特权在联盟下不变,而她所扶植的埃里克自从在1389年成为挪威国王之后亦很顺利的在1396年接掌丹麦及瑞典的王位。1397年6月17日丹麦、瑞典和挪威的代表在瑞典南部一个距离丹麦边境很近的城市卡尔马一个堡垒内举行会议并签订《卡尔马条约》。条约约定三个王国共同拥戴同一位君主,建立永恒的联盟,这一位君主必须从上一任离世的君主的各个儿子中挑选。各国虽然组成联盟,但仍然保留各自的王国地位,而内政亦保持独立。并根据各地原有的法规由当地的议会管治,不过外交和国防事务则由共同君主总揽。在卡尔马中年仅15岁的埃里克在丹麦及瑞典的总主教加冕之下,成为三国的共同君主,但玛格丽特依然继续掌有联盟的控制权,直到1412年逝世为止。成立时这个联盟领有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共有124万平方公里土地,人口却只有150万,其中丹麦人就占了一半。瑞典人对于丹麦人经常与德意志地区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梅克伦堡及波美拉尼亚加强联系并不高兴,因为瑞典当时的经济以向欧洲大陆(特别是德意志地区)出口铁为主。联盟初期玛格丽特一世的怀柔手段使丹麦王室受到各国贵族的拥戴,但后来丹麦王室不断企图控制挪威和瑞典的内政事务导致联盟的离心离德。

(三)频繁的战争一来影响瑞典的收入,二来由丹麦主导的中央集权政府亦引起瑞典人的猜疑,因此瑞典枢密院要求政府维持相当限度的自治。但是在联盟时期丹麦国王并不总是可以兼任瑞典摄政或国王,如瑞典国王卡尔八世在位时期,在这些间隙里瑞典的实际统治者通常是从本国贵族中选出的摄政官。三国的联盟把整个北欧地区置于一个国王的统治下有利于北欧国家对抗德意志汉萨同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的贸易垄断地位,为打破汉萨同盟对波罗的海贸易支配继续对外扩张,丹麦经过长期战争后吞并德意志的石勒苏益格和荷尔斯泰因,丹麦奥登堡王朝的克里斯蒂安一世取得德意志地区石勒苏益格和荷尔施泰因的统治权。15世纪末丹麦王室和瑞典贵族的矛盾激化,反对联盟的冲突不断爆发。克里斯蒂安二世(1513—1523年在位)于1520年亲率重兵攻克被瑞典独立派占领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并且屠杀大批参与叛乱的瑞典贵族(史称“斯德哥尔摩惨案”),事件引发达拉纳省起义。1521年瑞典贵族古斯塔夫·瓦萨在达拉纳省重新招募一支反抗丹麦的军队,1523年古斯塔夫·瓦萨在汉萨同盟的帮助下攻入斯德哥尔摩,丹麦军队战败,瑞典恢复独立。古斯塔夫·瓦萨于1523年6月6日再次当选成为瑞典国王,恢复瑞典的主权,并使联盟瓦解。到了1523年瑞典贵族古斯塔夫·瓦萨成为瑞典国王后联盟瓦解,卡尔马联盟在翌年正式结束,从玛格丽特一世开始历任5位君主及12位摄政官,合共93年。但挪威及其海外属地仍然继续以丹麦-挪威的名义继续由奥登堡王朝管治多个世纪,直到双方结束联盟关系。瑞典恢复独立后卡尔马联盟已经瓦解,但丹麦和挪威仍然维持着联盟国家。1534年挪威被取消王国的地位,降为丹麦的省。

(四)17世纪瑞典为争夺波罗的海霸权不断与丹麦交战,1658年瑞典最终收复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长期被丹麦占领的南部沿海地区。1809年俄罗斯帝国兼并瑞典统治下的芬兰,拿破仑战争后根据1814年基尔条约时丹麦将挪威转让给瑞典,经过短暂的武装抵抗后挪威成为瑞典国王统治下的王国。1905年挪威以和平的方式从瑞典独立,1944年冰岛脱离丹麦独立,法罗群岛和格陵兰至今仍为丹麦领地。1814年1月14日丹麦与瑞典签订《基尔条约》,丹麦将挪威割让予瑞典,挪威乘机宣布独立并颁布宪法。瑞典对其发动战争,挪威被迫同意作为一个国家臣服于瑞典国王,结成挪威-瑞典联盟。基尔条约是瑞典和丹麦-挪威于1814年1月14日签订的条约,在拿破仑战争中战败的丹麦国王把挪威割让予瑞典国王,以换取瑞典在波美拉尼亚的控制权,然而条约内容从未正式实行。普鲁士在维也纳会议得到波美拉尼亚,而挪威宣告独立并颁布宪法,选出克里斯蒂安·弗雷德里克为挪威国王。瑞典挥军挪威后不久挪威便答应与瑞典结成君合,《基尔条约》特别指出挪威的三个属土——格陵兰、冰岛和法罗群岛并不随着挪威割让予瑞典,而是继续与丹麦结成联合。丹麦-挪威的储君、挪威的驻留总督克里斯蒂安·弗雷德里克王子得悉条约消息后发动挪威争取独立战争,很可能是为了重新与丹麦结成联合。他不但得到丹麦王室暗中支持,而且获得挪威显要支持,故成功煽动独立运动。挪威人劝说王子,声索挪威王位是不智的,他应该暂行摄政,并准备选出制宪大会的国民代表。4月10日在埃兹伏尔召开的国民大会制订宪法,挪威遂选出克里斯蒂安·弗雷德里克为国王,并于5月17日宣告独立。其后瑞典入侵挪威,迫使克里斯蒂安·弗雷德里克于10月退位。挪威议会对宪法作出一些必要修改,并于11月4日选出瑞典国王卡尔十三世为挪威国王,标志着瑞典-挪威联合正式成立。

斯德哥尔摩血案

(一)斯德哥尔摩血案又称斯德哥尔摩惨案或斯德哥尔摩大屠杀,丹麦军队成功占领瑞典斯德哥尔摩后由丹麦国王克里斯蒂安二世下令执行。惨案于1520年11月7日至10日发生,虽然克里斯蒂安二世曾承诺大赦,但还是下令屠杀,在11月8日甚至处死近百人(大部分是支持斯图尔党的贵族和神职人员),故瑞典历史上称他为“暴君克里斯蒂安”。这宗惨案除了是起源于瑞典国内两派政治势力——支持联合(支持由丹麦主导的卡尔马联合)者与反对联合(支持瑞典独立)者的角力,也是反对联合者与丹麦贵族(即克里斯蒂安国王)斗争的结果。反对联合者以小斯腾·斯图尔为首,支持联合者则以古斯塔夫·特罗雷大主教为首。当时瑞典选出小斯腾·斯图尔为摄政,并把特罗雷视为通敌并围困在其Stäket堡垒中。克里斯蒂安二世于是出兵救援特罗雷,但他被斯图尔带领的农民军队打败于Vedila,只得退回丹麦。他于1518年再次出兵瑞典,但都被斯图尔于Brännkyrka击退。1520年克里斯蒂安率领法籍、德籍和苏格兰籍雇佣兵大军再次入侵,终于取得胜利,1月19日斯图尔于Bogesund战役中负伤而死。丹麦军队遂长驱直进,直迫瑞典国会成员聚集的乌普萨拉。国会议员同意只要克里斯蒂安既往不咎,并保证依照瑞典法律和传统来管治瑞典,他们便肯效忠于他。3月31日克里斯蒂安和丹麦枢密院答应此项条件,斯图尔之遗孀克里斯蒂娜女爵得到瑞典中部农民支持,仍然在斯德哥尔摩顽抗,并于3月19日在Balundsås击败丹麦军队,然而她在4月6日(耶稣受难日)的乌普萨拉战役被打败。

(二)丹麦海军于5月加入战团,使斯德哥尔摩海陆两路受袭。克里斯蒂娜虽再顽抗4个多月,但最终于9月7日向丹麦投降,条件是她会得到赦免。11月1日虽然瑞典法律规定选举国王,但瑞典的代表拥戴克里斯蒂安为瑞典世袭国王,并向他宣誓效忠。乌普萨拉战役是1521年发生的战役,也是卡尔马内战中一次战斗。丹麦-瑞典战争期间丹麦军队在克伦彭的奥托指挥下,1520年在乌普萨拉中同摄政王斯坦·斯图勒遗孀指挥的瑞典军交火。丹麦军队占有优势,坚守阵地。瑞典军队发动猛烈攻势,都被打退,伤亡重大。1521年古斯塔夫·瓦萨带领瑞典军队3000人再次进攻乌普萨拉,打败为丹麦人利益守城的乌普萨拉主教军队,胜利后瑞典古斯塔夫占领该城。卡尔马内战是斯堪的纳维亚三国争权战争,斯堪的纳维亚三国组成卡尔马联合,首领是丹麦和挪威的国王克里斯蒂安二世。他在1520年率军入侵瑞典在乌普萨拉战役中打败对手瑞典摄政王斯坦·斯图勒,迫使瑞典议会承认克里斯蒂安为国王,11月5日在斯德哥尔摩登基。3天后克里斯蒂安借举行宗教仪式,对全国独立运动领袖进行大屠杀,80名小斯坦·斯图勒派领导人被处死,制造“斯德哥尔摩血案”。此举激起瑞典强烈反丹麦情绪,从狱中逃出的青年贵族古斯塔夫·埃里克森到中部达莱卡利亚动员农民起义反对暴行。起义队伍发展迅速,不久占领斯德哥尔摩。1521年8月议会封古斯塔夫为“瑞典解放者”称号。1523年废黜克里斯蒂安,立古斯塔夫为国王,瑞典独立,卡尔马联合解体。1524年古斯塔夫与丹麦新国王腓特烈一世会晤,瑞典答应将西南部的布莱金格归还丹麦,由议会具体负责解决两国间存在的问题。

(三)丹瑞战争是丹麦和瑞典为在波罗的海地区争霸而进行的一系列战争,在丹麦女王玛格丽特(1353~1412)策划下丹麦、挪威和瑞典于1397年在瑞典的卡尔玛城结成以丹麦国王为共主的卡尔玛联合(或称卡尔玛联邦),后来瑞典一直寻机脱离卡尔玛联合,同丹麦、挪威不断发生冲突。瑞典实现独立后双方为争夺波罗的海地区的霸权发生多次战争,1481年约翰一世(1455~1513)被立为丹麦国王,根据卡尔玛联合规定的三国共主的条款时他亦同时成为挪威和瑞典的国王。瑞丹战争是欧洲三十年战争中瑞典与丹麦进行的战争,1643年丹麦、挪威国王克里斯蒂安四世乘瑞典军队深入德意志南部时期对瑞典宣战,瑞典军队回师北上,从陆、海两路围攻丹麦。1645年丹麦求和,8月双方订立《布勒姆瑟布鲁条约》,战争结束。11月4日古斯塔夫·特罗雷于斯德哥尔摩大教堂膏立克里斯蒂安为王,克里斯蒂安按例宣誓只以土生的瑞典人管治瑞典,他于接着3天大排筵席。11月7日黄昏克里斯蒂安召开私人会议,于王宫邀请很多瑞典领导人。11月8日薄暮间拿着灯笼和火把的丹麦士兵闯入大堂并押走一些人,当晚克里斯蒂安其余的宾客也被囚禁起来,这些人之前都被特罗雷大主教列为国家公敌。11月9日以特罗雷大主教为首的议会以异端的罪名判处被囚的人死刑,晚上12时反对联合的斯卡拉和斯特兰奈斯大主教被押解至大广场斩首,其后14名贵族、3名市长、14名镇议员和20多个斯德哥尔摩平民都被溺毙或斩首。翌日有更多人被处死,估计共有82人被杀。有说克里斯蒂安为了向斯腾·斯图尔报复,焚烧他和其幼子的尸体,其遗孀克里斯蒂娜和其他瑞典女贵族则被囚禁于丹麦。克里斯蒂安向瑞典民众公告称大屠杀行为是为了避免教廷禁罚,故是合理的,但他向教宗就杀害主教致歉时只归咎于其军队为了报复而擅自行动。

古斯塔夫一世

(一)古斯塔夫一世(1496-1560)是瑞典国王,1496年生于大贵族家庭,1517年参加反丹麦统治的斗争,1518年战争失利后被作为人质带到丹麦,次年逃回。1520年11月丹麦人在瑞典制造“斯德哥尔摩血案”,杀死瑞典贵族、教士、市民100人,成为瑞典独立运动的导火线。1521年在达拉纳郡领导民众起义,1523年打败丹麦占领军,被推选为国王,建立瓦萨王朝。为巩固统治和度过财政困难,采取的措施有:镇压大贵族反抗,废除他们的封地、采邑,向地方派出官员,直接听命于中央;1527年任用路德派教士进行宗教改革,没收教会土地、城堡,解散教会军队;1544年宣布废除君王选举制,代之以世袭制。去世前全国2/3的土地直属王室所有,为瑞典封建君主专制的发展和不久后称霸波罗的海地区打下基础。瓦萨王朝是统治过瑞典(1523—1654)、波兰(1587—1668)的封建王朝,1520年丹麦-挪威国王克里斯蒂安二世在斯德哥尔摩进行大屠杀引起瑞典人的不满,年轻的瑞典贵族古斯塔夫领导对丹麦人的战争,获胜后于1523年成为瑞典国王,称古斯塔夫一世·瓦萨。因他出身于瑞典显贵的瓦萨家族,故称其王朝为瓦萨王朝。朝统治期间瑞典开始进行宗教改革,1571年正式采纳路德宗。从16世纪中叶起瑞典又参加争夺波罗的海地区霸权的斗争,与波兰-立陶宛王国建立军事政治同盟。1587年瑞典国王约翰三世之子西吉斯蒙德被选为波兰国王(西吉斯蒙德三世),开始瓦萨王朝在波兰的统治。

(二)1592年约翰三世死后西吉斯蒙德三世(齐格蒙特三世)又继承瑞典王位,从而使瑞典和波兰一度成为君合国。由于西吉斯蒙德三世奉行天主教,1599年被废黜瑞典王位,1604年由其叔父卡尔九世继任瑞典国王。在古斯塔夫二世·阿道夫在位时期(1611—1632)王朝臻于全盛,1630年卷入三十年战争,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使瑞典获得西波美拉尼亚和东波美拉尼亚的一部分及其他领土,成为欧洲强国。1654年女王克里斯蒂娜退位,王位由克里斯蒂娜的表兄、德意志的茨韦布吕肯伯爵之子卡尔(即卡尔十世·古斯塔夫)继承,王朝在瑞典的统治结束。西吉斯蒙德三世于1604年死后波兰先后由其子瓦迪斯瓦夫四世、扬二世(约翰二世·卡齐米日)继承,1668年扬二世引退,王朝在波兰的统治结束。在获取权力之后古斯塔夫一世立刻放逐曾与丹麦人勾结的瑞典天主教大主教古斯塔夫·特罗勒,他继而写信给教皇克雷芒七世,要求教皇接受他提名的新的大主教人选约翰内斯·马格努斯,当然后者完全听命于国王。教皇理所当然地拒绝他的要求,并要他立刻恢复特罗勒的大主教职位,这显然是古斯塔夫一世不能接受的。在教皇对特罗勒的教职问题毫不妥协的情况下古斯塔夫一世终于自行决定大主教的人选(1531),这样教皇就完全失去对瑞典教会的影响力。1520年代瑞典的路德宗学者佩特里兄弟试图向这个国家引入新教信仰,1526年被翻译成瑞典语的《新约》在瑞典出版。

(三)这个活动显然得到古斯塔夫一世的大力支持,他正在进行中央集权的政治改革,希望将一切权力集中到自己手里,不想让教皇有任何机会干预瑞典政治。1527年他没收天主教会的财产,摧毁教会的经济势力。到1540年《圣经》的全译本也出版了,这个版本就叫做古斯塔夫·瓦萨圣经。在16世纪早期他的父亲埃里克·约翰松卷入小斯滕·斯图雷反对丹麦统治的活动,瑞典人希望结束卡尔马同盟,恢复民族的独立,因为这个联合显然只对丹麦有利。年轻的古斯塔夫·瓦萨也卷入一系列反对丹麦统治的活动,他曾在1518年10月2日发生于布兰基尔卡的战役中被丹麦人俘获,但后来成功逃脱。后来他在1520年回到瑞典,企图在达拉纳省招募一支反对丹麦人的军队,但收效甚微。1520年丹麦国王克里斯蒂安二世为镇压瑞典的反抗活动率军进入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以斯特尔为首的反对派贵族遭到逮捕,并在当年10月被处决(所谓斯德哥尔摩惨案),遇难者中包括古斯塔夫的父亲埃里克·约翰松,而古斯塔夫本人幸免于难。他逃往到达拉纳省,到1521年成功地在那里组建一支听命于他的志愿军,德意志城市莱比锡和吕贝克(属于汉萨同盟,其商业利益与瑞典有莫大关联)给予他很大帮助,包括一些士兵。1521年8月达拉纳的居民推举古斯塔夫·瓦萨为瑞典摄政和最高统治者,他在接下来的两年里与前来讨伐的丹麦军队作战。

(四)1523年6月6日古斯塔夫·瓦萨在于斯特兰奈斯召开的议会上被选为瑞典国王,这一天后来被当作瑞典的国庆节庆祝(古斯塔夫一世是在1528年1月21日在乌普萨拉大教堂正式加冕)。在经过长期的围攻之后古斯塔夫·瓦萨的军队在1523年6月24日从丹麦人手中收复斯德哥尔摩,在古斯塔夫一世时代正式宣布废除卡尔马同盟。1523年克里斯蒂安二世在丹麦的王位被反叛的贵族所废黜,古斯塔夫敏锐地与贵族所拥立的新国王弗雷德里克一世结盟。经过残酷的斗争后克里斯蒂安二世失败被俘,最后惨死狱中。古斯塔夫一世的中央集权政策引起部分瑞典人的激烈反抗,在达拉纳省和其它地区发生几次大规模的人民起义(1524-1525,1542-1543),古斯塔夫一世残酷地镇压这些起义,并将1542年起义的领导者尼尔斯·戴克分尸。接下来教会又给他制造麻烦,1540年代他几乎要把佩特里兄弟和自己任命的大主教全部处死。1541年古斯塔夫一世与丹麦国王克里斯蒂安三世(弗雷德里克一世之子)结盟,依靠后者的帮助结束瑞典长期以来对德意志商业城市集团汉萨同盟的藩属关系。同时他积极推进自己国家的商业发展,很快成为欧洲最富有的君主之一。瓦萨在位37年,1560年死后祸起萧墙,他的三个同父异母儿子同室操戈,打了几十年,到他孙子古斯塔夫·阿道夫即位时国家一贫如洗。

约翰三世

(一)埃里克十四世 (1533年12月13日~1577年2月26日)是瓦萨王朝的第二位瑞典国王(1560年—1568年在位),他是古斯塔夫一世与凯瑟琳·冯·萨克森-劳恩堡的长子,1533年12月13日生于斯德哥尔摩,1561年6月25日加冕瑞典国王。埃里克十四世为了争夺波罗的海霸权而参加立窝尼亚战争和北方战争,埃里克十四世是一个有学问的人,热衷于研究天文学、历史、数学、音乐和军事理论。但同时他又是一个残忍多疑的人,从16世纪60年代起他可能患有精神病。埃里克十四世的异母弟芬兰公爵约翰(即约翰三世)长年企图夺取王位,在多年斗争之后埃里克十四世终于失败,遭议会废黜并被终身监禁,后来他可能被毒死。约翰三世(1537年12月20日—1592年11月17日)是瑞典的一位国王,1568年登基,在位至1592年逝世。1556年到1563年他还兼任芬兰大公,称为约翰公爵。约翰是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一世(1523年-1560年在位)的第二个儿子,母亲是瑞典贵妇人玛格丽特·莱琼霍夫德(1514年-1551年)。在担任芬兰大公时期约翰反抗同父异母兄弟瑞典国王埃里克十四世(1560年-1568年在位),结果1563年被埃里克镇压,并被关到监狱中。约翰从监狱释放出来后埃里克可能患上精神病,约翰加入敌对的一方并废黜埃里克,自己成为瑞典国王,他的舅舅斯坦·莱琼霍夫德是他最重要的盟友。不久约翰就处死埃里克最信任的顾问约让·佩森,佩森曾在约翰入狱期间使约翰受尽折磨。1570年约翰没有使瑞典作出过多的妥协,结束北方七年战争。之后直到1582年他和俄罗斯之间的战争也屡屡获胜,最终瑞典夺回纳尔瓦,这些胜利和外交盟友波兰有关,他的儿子西吉斯蒙德于1587年成为波兰国王。

(二)在国内统治方面约翰受他的波兰皇后影响时信仰基督教新教,导致和瑞典原罗马天主教牧师以及贵族之间的摩擦。他和他的弟弟卡尔九世之间也是经常有矛盾,他喜欢艺术和建筑。北方七年战争是1563—1570年丹麦为争夺波罗的海霸权同瑞典进行的一场长达七年之久的战争,16世纪中叶瑞典在瓦萨王朝统治下逐渐变为北欧的新兴强国,力图对外扩张控制整个波罗的海,为此瑞典将昔日的宗主国丹麦视为最大的障碍和对手。1560年国王古斯塔夫一世-瓦萨(1523—1560在位)去世,其长子埃里克十四世(1560—1568在位)继位,他使用“三顶王冠”作盾徽,以表示瑞典有权要求统治已不复存在的斯堪的纳维亚联盟,并成为丹麦、挪威的宗主国。瑞典和西班牙结盟后两国就征服和瓜分丹麦问题达成秘密协议,丹麦在伯爵之战结束后的复兴时期实力有了恢复,力图夺回在波罗的海霸主地位和恢复昔日的斯堪的纳维亚联盟,并觊觎瑞典控制的波罗的海东部和通向俄罗斯的贸易路线,因而丹麦联合在这一地区有重大贸易利益的汉萨同盟盟主吕贝克和与瑞典有领土争执的波兰向瑞典发动进攻。战争一开始丹麦及其盟国就对瑞典进行海上封锁,并于1563年攻克瑞典要塞埃耳夫斯堡,切断瑞典通往北海的出路。但是瑞典新建的舰队在1565年打破丹麦的封锁,夺得制海权,陆战方面丹麦曾向斯德哥尔摩进军。瑞典国王埃里克十四世继承王位后深陷利沃尼亚战争(其与北方七年战争几乎同时进行),顽固地谋求与俄国伊凡雷帝的结盟。为了追求伊凡雷帝的好意,以至于同意俄国引渡其弟约翰的妻子卡塔日娜(波兰齐格蒙特一世之女),他在引渡执行前被两个弟弟推翻。约翰三世于1569年继位时国家困难重重,他决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从冲突中脱身,并改善瑞典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他调整其兄的政策,寻求与波兰的交好。

(三)1572年波兰国王去世,波兰王位之争遂起。1586年波兰国王巴托里去世,约翰三世经过艰难游说,成功使儿子西吉斯蒙德当选波-立的新国王。瑞波关系在约翰三世就任后立即改善,反瑞联盟崩溃,丹麦未能利用有利时机取得决定性胜利。条约开启一段相对平静的时日,但它的条款让瑞典破败不堪,心生怨恨。战争虽以丹麦取得优势而结束,但它已没有能力恢复其在波罗的海霸权。卡尔九世(1550年10月4日-1611年10月30日)是瑞典瓦萨王朝国王,卡尔九世将他信奉天主教的侄子西吉斯蒙德逐回波兰,1604年自立为王,自行取“卡尔九世”的王号,1611年驾崩。卡尔九世在位时间不长,一直处于和俄罗斯、丹麦的战争之中。卡尔九世在瑞典历史上的主要功绩是维持瑞典的新教地位,且为他儿子古斯塔夫二世的伟业开辟好的环境。1587年卡尔的侄子西吉斯蒙德因为母系血统的关系继位为波兰立陶宛联邦国王,1592年西吉斯蒙德之父、瑞典国王约翰三世驾崩。当时瑞典以基督教路德宗为主要信仰,西吉斯蒙德继承瑞典王位之后曾力图将瑞典恢复到以天主教为国教的状态,这引发许多瑞典的路德宗大臣不满。尽管卡尔本人信奉加尔文宗而非路德宗,但卡尔支持路德宗来作为与西吉斯蒙德争权的手段。1598年也身兼波兰国王的西吉斯蒙德运用波兰舰队登陆瑞典,远征斯德哥尔摩和卡尔马,9月25日在林雪平发生的“斯通耶布罗”之役中被卡尔九世打败,1599年7月24日瑞典国会罢黜西吉斯蒙德,立卡尔为监国摄政王。1600年3月19日许多原支持西吉斯蒙德的贵族被卡尔斩首,后被称为“林雪平血案”。1604年身为摄政王的卡尔正式加冕登基,并自称为卡尔九世【理论上他应该是“卡尔三世”,因为事实上的卡尔一世(即卡尔·斯沃克尔松)是瑞典历史记载的第一个名叫卡尔的国王,只是因为传奇中称卡尔·斯沃克尔松是“第七个卡尔”。卡尔为了尊重这个传奇,于是自称“卡尔九世”】。

瑞典帝国

(一)瑞典帝国是1611年至1721年期间存在的一个帝国,这一时期瑞典曾晋身欧洲列强之一,在近代史上又称为帝国时代,直到18世纪大北方战争后地位被俄罗斯帝国取代。瑞典的近代史比较平静,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均保持中立,冷战时期没有向两大阵营靠拢。瑞典不是军事组织的成员,但会参与北约的军事训练。瑞典在十七世纪期间曾崛起为一个欧洲强国,原先瑞典只是北欧一个贫困、人口稀疏的国家,缺乏任何国际影响力或重要性,它的国力得以迅速在欧洲提升至领导地位很大程度上是归功于国王古斯塔夫二世及首相亚塞尔·奥辛斯达拿的努力。由于成功介入三十年战争以及在俄罗斯及波兰立陶宛联邦中夺取不少领土,瑞典俨然成为欧洲新教国家的领导者,三十年战争期间瑞典曾一度征服神圣罗马帝国的一半领土。国王古斯塔夫二世曾希望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这个梦想随着国王古斯塔夫二世在吕岑会战的阵亡而破灭。之后战争长年拉锯,直到法国正式与瑞典同盟后战况才转而对瑞典有利。三十年战争对于德意志地区造成严重的破坏由于德意志是主要战场导致三分之一的人口在战乱中丧生,经济也遭到极大破坏,战后法国、瑞典及新教诸侯又各割地盘,瑞士、荷兰及北意大利诸国皆正式独立,神圣罗马帝国从此名存实亡。随着三十年战争终结,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使瑞典得以要求领土及战争赔款,在首相亚塞尔·奥辛斯达拿的努力下瑞典获得西波美拉尼亚地区、维斯马城、不来梅-费尔登主教区、五百万杜卡登的战争赔款。

(二)瑞典得到帝国议会(以及上萨克森、下萨克森、威斯特法伦等Reichskreis议会)的席次与投票权,随时可以插手德意志的内部事务。《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瑞典成为欧洲领土面积第三大的国家,仅次于俄罗斯及西班牙。克里斯蒂娜女王的奢侈铺张将国家财政带到破产的边缘,并在各地造成动乱,直到她放弃王位。卡尔十世·古斯塔夫尽了他的努力来恢复金融秩序,但是他的好战透支国家财政,并为瑞典招来许多敌人,包含勃兰登堡、丹麦、波兰及俄罗斯。1660年5月3日签订的《奥利瓦条约》结束瑞典与波兰的长年战争,波兰正式割让利沃尼亚和里加予瑞典,并放弃对瑞典王位的要求。连年战争使得波兰损失三分之一的人口(在波兰历史上称为大洪水时代)以及欧洲强国的地位,法国的调解亦结束瑞典与勃兰登堡的争端。同年签订的《哥本哈根条约》标志着帝国的顶峰:波罗的海除了丹麦部分外完全成为瑞典内海,北德意志的大河(奥得、易北及威悉)出海口均在瑞典的控制之下,保障宗教自由更使得瑞典成为欧洲大陆新教国家的领导者。虽然瑞典贫瘠的国土与稀疏的人口使得她并不是那么符合帝国的称号,但训练精良的军队加上与法国稳固的同盟,瑞典身为欧洲强国的地位是无庸置疑的。1675年瑞典应法王路易十四的要求出兵勃兰登堡,同时由于荷兰在法荷战争遭到法国攻击,荷兰的盟友丹麦-挪威也在1676年入侵斯科讷。虽然这场战争没有明确的胜利,但瑞典帝国的地位开始动摇。丹麦在斯科讷被瑞典击败,但其舰队消灭瑞典海军,勃兰登堡则在北德意志击败瑞典,波美拉尼亚及不来梅则遭到勃兰登堡、奥地利及丹麦联军占领。

(三)斯科讷战争一译斯康耐战争,是1675—1679年丹麦与瑞典为争夺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南部的斯科讷而进行的战争。斯科讷原属丹麦,后根据《罗斯基勒和约》(1658年)和《哥本哈根和约》(1660年)归属瑞典。丹麦力图收复该地区,在瑞典作为法国同盟对勃兰登堡和荷兰作战之际于1675年12月对瑞典宣战,攻占维斯马城和哥得兰岛。在海战中丹麦海军联合荷兰海军多次击败瑞典海军,丹军在斯科讷登陆后受到当地居民的欢迎和支持,丹军迅速占领斯科讷,将瑞军围困于马尔默。但1676年12月3日瑞军在隆德大胜丹军主力,翌年7月14日再胜丹军于朗茨克鲁城下。尽管丹麦拥有海上优势,但瑞军已掌握陆战制胜权,在法国的压力下丹麦被迫于1679年9月在隆德与瑞典订立和约,斯科讷仍归属瑞典。由于卡尔十一世在本土的军事胜利与路易十四的外交调解,1677年开始和约的谈判。1679年的《奈梅亨条约》恢复瑞典在北德意志的失土,瑞典却付出惨重的代价。但路易十四却完全主导和约的进行,这使得卡尔十一世个人对法王表达反感,并发展出反法情绪。卡尔十一世的剩余统治时期标志着改革以及瑞典政府转变为半绝对君主制,在战争中成长的他相信:如果瑞典要维持强国的地位就必须彻底的改革经济,并限制贵族的权力。卡尔十一世在位的剩余20年也是瑞典帝国最长的和平时期。

(四)1700年丹麦、波兰及俄罗斯联合向瑞典宣战,丹麦很快就被击溃退出战争,俄罗斯也在纳尔瓦之役被击败,于是卡尔十二世将目标转往波兰,并迫使波兰国王奥古斯特二世退位。在对波兰战争时间俄罗斯攻占波罗的海沿岸的几处要地,卡尔十二世因先前的胜利冲昏了头,他没有先将这些失地收复,反而直接挥军莫斯科,严酷的天气与俄军的焦土政策使得瑞典军被迫撤到乌克兰。1709年瑞典军在波尔塔瓦会战被歼灭,虽然卡尔十二世得以逃到奥斯曼帝国,但自此瑞典已丧失跟俄罗斯争霸的能力。接下来几年随着瑞典节节败退,波兰与丹麦重新对瑞典开战,瑞典失去三十年战争以来所获得的领土,连原先的本土芬兰也落入俄罗斯攻占之下。即使如此卡尔十二世还是两度入侵挪威,并迫使丹麦-挪威再次退出战争,但1718年11月18日卡尔十二世在挪威阵亡,这使得大部分战争告一段落。1721年《尼斯塔德条约》签订,大北方战争的结束标志着瑞典帝国的崩坏,俄罗斯成为波罗的海的新霸主。瑞典亦曾实行殖民主义,他们自1638年至1663年及在1784年至1878年间在非洲及美洲开拓多处海外殖民地。1638-1663年:新瑞典(1638-1655年,后来割予荷兰),今属美国特拉华河下游;瑞属黄金海岸(1650-1663年,后来割予荷兰及丹麦),今属加纳。1784-1878年:瓜德罗普(1813-1814年,后来归还法国),今属安的列斯群岛的法国海外属地;圣巴托洛缪岛(1785-1878年,后来售给法国),今属安的列斯群岛的法国海外属地。

瑞典议会

(一)瑞典议会行使所有议会民主制国家议会通常具有的职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民众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使职责。瑞典现代议会发源于1435年瑞典贵族首次全体会议,在当时封建化的推动下议会选举反丹麦统治的民族英雄古斯塔夫一世·瓦萨为瑞典的终身国王,随后王位世袭制发展中央集权制度,王权逐渐扩大。1527年瓦萨国王召集瑞贵族、公职人员、工商业者和农民四个等级的代表举行会议,取代原先的贵族议会。1600年议会规定议会由贵族、僧侣、市民和农民4个特殊利益组织分别组成,称四级议会。尽管民主意识有所进步,给议会下层等级若干新的权力,但是随王朝的更替和争斗,瑞典曾几度实行君主专制制。1809年四级议会通过瑞典王国宪法,对国王权力做了一些限制,确定国王拥有国家最高行政权,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四个等级的议会一直延续至1865年,随后由近代上、下两院制议会取代。1917年议会原则在瑞典政治体制中确立标志着瑞现代议会正式建立,1919年瑞议会取消对选举权的财产限制,1921年瑞男女公民均获得选举和被选举权。1970年瑞议会改为一院制,1994年瑞议会由3年改为4年一次大选,相关做法一直延续至今。瑞典宪法规定一切公共权力来自人民,议会是人民的主要代表。瑞典议会行使所有议会民主制国家议会通常具有的职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民众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使职责。瑞典现行《政府组织法》对议会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负责制定法律、修改宪法、任命政府,修改宪法需经连续两届议会的表决批准方可生效。议长根据各党在大选中所获议席并在与议会各党团领导人协商后提名新首相人选,并付诸议会表决,表决时反对票不超过半数即可通过。

(二)新首相组阁时提出的内阁人员名单须经议会批准,议会可对某内阁成员甚至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获半数以上议员通过时有关阁员或全体内阁即应辞职。在得到多数议员支持的情况下可以由在议会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多数政府,在多数议员不反对的情况下也可由在议会占有少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少数政府。选举和被选举资格:凡年满18岁的瑞公民均可参加议会选举,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在瑞典居住3年以上的成年外国移民可参加地方议会选举。瑞全国共划分29个选区,每个选区按照选民人数确定产生议员的数额,例如最小的哥特兰选区仅有2名议员,而最大的斯德哥尔摩选区拥有42名议员。候选人无须代表所居住选区参选,议员可连选连任。作为议员候选人的被选举人须由其所在政党提名,政党提名所有候选人时均应向中央选举署提交书面申请,还须附候选人亲笔签名同意被提名的声明。选举规定:瑞国家议会例行选举(大选)与省以及市议会选举同日举行,选举日定于选举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如议会需要提前大选则应由政府决定改选日期。政党登记注册:希望参选的新政党应向中央选举署提出书面申请,在正常选举年2月底以前提出注册申请的政党可以参加竞选。如因故出现议会改选或提前大选则相关注册申请须最迟在改选决定公布一周前提出方可生效。注册申请还须注明参加哪一级选举,如果是参加省或市议会选举则须注明省或市的具体名称。参加国家议会选举的政党须要拥有1500名有选举权的党员,参加省或市议会选举的政党则分别须要拥有100名和50名有选举权的党员,只有在国家议会选举中获4%或在一个选区获12%以上选票的政党才有资格进入国家议会或获国家议会议席。进入省议会须3%的选票,进入市议会没有此类限制。

(三)各级议会席位按各党得票比例进行分配,在全国议会最近的两届选举中连续获得25%以上选票的政党可获国家和议会给予的政党补贴,政党补贴旨在帮助政党摆脱捐助方的政治影响。选举机构:瑞典中央选举署负责国家议会选举事宜,省政府负责省议会选举事宜。每个市设有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工作。议会职权包括立法权、审批预算和监督政府:立法是议会最重要的职责之一,议会负责审议通过与瑞典的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政府或一个或多个议员向议会提交制定新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的提案后须经过议会多数投票批准,政府根据议会决定负责法律实施;预算审批,议会依据政府提交的财政预算方案时就国家预算收支进行决策,政府根据议会决定负责实施预算方案,瑞政府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需临时支出巨额经费时也须经由议会批准;监督政府,议会以多种方式监督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议会可就有关问题向政府提出质询,议会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政府执行规定的情况。议会可对内阁成员和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获半数以上议员通过时有关阁员或全体内阁即应辞职。对政府部门办事不力表示不满的公民可向议会司法委员会投诉,议会直辖的国家审计署负责监督政府财政支出情况。议会还专设议会监察员来监督政府及公务员办公,监察员不受政党派别影响,可根据公民投诉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来自行做出判断,并提出处理和改进建议,但议会监察员的建议无法律约束力。议会组织结构:议长及职权,瑞典没有明文规定议长应由哪个政党的议员出任,每届议会大选后由全体议员推选议长。

(四)从1982年起议会各党达成默契,由取得议会多数的最大议会党(即组成政府的政党中最大党)的议员出任议长,负责主持议会全体会议及各项提案讨论会;议会专门委员会,瑞典议会设15个专门委员会和一个欧盟事务委员会,每个委员会有17位议员,这些委员会为劳动市场委员会、内政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文化委员会、环境和农业委员会、工商委员会、税收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社会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欧盟事务委员会。通常情况下各委员会负责讨论本领域内议题,当某项议题跨行业或涉及多个领域并需要多个专门委员会参与决策时议会将增设一个临时的拼组委员会,并由其中一个委员会主席任该拼组委员会负责人,例如两年前议会宪法和外事委员会进行拼组时就欧盟宪法条约问题进行讨论。议会会议制度:各类会议召集和会期,议会每个工作年在每年9月中旬由国王作为国家元首宣布开幕,但在选举年中新一届议会的工作始于当年10月份。议会工作年基本是全年,但议会议事厅每年秋季开幕,直至第二年6月下旬闭会,夏季休会2个月左右,12月下旬圣诞节和4月份复活节以及夏季和秋季的第四周也休会。瑞议会每个工作年度安排三次议会政党之间的辩论,10月份各议会政党领导人就各自政策主张进行第一次相互辩论,其后连续三天里议员们进行自由讨论,圣诞节过后1月份以及夏季休假前的6月份议会各党领导人分别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辩论。

(五)关于其他小型会议或专题性辩论时瑞议会无明确规定,视情举行。政府向议会提交议案则没有时间限制,每年5月议会按照惯例围绕政府关于欧盟问题的年度报告开展讨论。法定出席人数和表决方式:瑞议会没有关于表决时出席人数的法定限制,通常所有人都应出席,因病或公差不能出席者不可由他人代替。就一般性问题表决时拥有简单多数即可生效,但就某些特殊问题表决时则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赞成方可生效。例如改变议会有关法令则需过半议员出席且其中四分之三议员同意,改变瑞典宪法需要连续两届议会表决批准方可生效。立法是议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议会才可以就瑞典法律作出通过和修改决定。议案种类:议案分提案和动议两大类,提案由政府提出,动议由议员提出。议员提出动议有两个时机,一是在政府提案呈交议会后的15天内针对该提案提出;另一个是在每年秋季议会开幕后的15天内,这个时期是议员公开提出无议题限制动议的时期。议会立法程序:瑞典政府在呈交议会提案中就一项新的立法提出建议,呈交提案前政府就相关议题设立调研小组,在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经过政府法律顾问研究确定后形成最后的提案并呈交议会。瑞典政府每年向议会呈交200多个提案,一个或多个议员可在15天内针对政府提案提出反对该提案的动议。随后该提案和动议在议会进行专门登记,再由议会议事厅将提案和动议提交至议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这些委员会可邀请各种组织的专家和代表来共同讨论对提案和动议的看法。

(六)最后委员会根据简单多数表决制将讨论结果的建议报告提交到议事厅,议会全体议员根据议会董事会的日程安排,在议事厅就政府提案和议员动议进行辩论和表决。尽管所有议员均有党派背景,但在表决时个人立场不受党派立场约束,实践中绝大多数党员都选择与本党立场保持一致。议会将表决结果以简短的书面形式送交政府,如是议会表决通过的提案时即按期成为生效法律,由政府负责将其付诸实施。议员制度:议员权利和义务,瑞典法律对议员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从议员的职责、议事活动范围来看其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监督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议员由民众选出,是民意代表,忠实履行民众赋予的职权、奉民意行事即是议员的义务;议员待遇,瑞典议员是专职议员,工资由议会行政管理部支付,月基本工资约为5.45万克朗(1美元≈8.5克朗)。议长基本工资与首相相等,每月13.1万克朗。凡连续担任议员12年以上者均可在辞去议员工作后享受所谓“全部议员收入保障”,即第一年收入相当于议员工资水准的80%,以后逐年递减。议员连续任期未满6年者只领1年的收入保障,对于家在外地的议员时议会为其提供免费宿舍或领取相当于每月7000克朗的住房补贴,每位议员获一张全国铁路交通年卡。议员工资待遇是按每年365个工作日计算,为此在议员休假期间其相应工资将予以扣除,每位议员均配给一间办公室和包括便携电脑在内的办公用品。

(七)瑞典议会有349名议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一直来自现有的7个党团,分布如下:社民党议会党团(130名议员)、温和联合党党团(97名议员)、中间党党团(29名议员)、人民党党团(28名议员)、基民党党团(24名议员)、左翼党党团(22名议员)、环境党党团(19名议员)。党团会议:各议会党团通常在每周四下午召开内部会议,就党团内关注的议题进行讨论。各议会党团也经常在不同的议会专门委员会范围内讨论问题,必要时组织议会外党员参与。办事机构:董事会,议会董事会由议长亲自担任主席,由全体议员推选的10名议员任董事会成员,主要职责是讨论议会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该部归议会董事会领导,负责为议员提供专业知识和需要决策的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为议员以及各议会党团秘书处的工作提供有效帮助和服务,协调议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向外界介绍议会相关情况及其工作;国际事务部,该部有20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联系和安排议会对外交流活动;议员助理,瑞典议会向其议员发放助手使用经费,议员可自主决定是否雇用或雇用几名助手。瑞典议会总共成立39个按国家和地区划分的对外友好小组,瑞典议会通常出席下列国际议会活动:欧洲理事会议会会议;议会间联盟;北欧理事会;欧洲安全合作组织的议会会议;欧洲防务和安全会议;欧洲地中海地区议会会议;北约议会会议;北极合作;波罗的海合作。议会活动经费有限额,每年来往团组数有所不同。关于议会接待来访团可支配的费用额度时瑞典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都秉持节俭原则。通常每位议员在4年的任期内因工作需要最多可报销5万克朗的国际旅费,报销单需经副议长签字,对欧盟国家的出访活动时每年可获2500克朗的额外旅费报销。

议会制

(一)议会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政治活动中心,政府须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治制度。近现代意义的议会是由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的等级会议发展演变而来,这种演变首先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实现的。英国的等级会议始于13世纪,它由僧侣、贵族、平民三个等级组成。到14世纪等级会议发展成两院制议会,但这时的议会还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不是资产阶级的议会。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才取得最高地位,并在英国确立。议会制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议会制国家的宪法通常都规定:议会由两院组成,经普选产生的议员是“国民意志”的代表者,议会作为代议机关享有立法和组织、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议会对政府有制约作用,政府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在议会对政府的主要施政方针不支持,或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必须总辞职(除非解散议会),政府内阁制的形成标志着议会制的确立。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一般实行于民主国家,因此存在着多个参加议会差额选举的政党。议会内阁制的政府首脑(行政首长)与国家元首分开,其国家元首通常是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议会制下的行政中枢为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称为总理或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但是当多数党的席次不过半数时几个少数党也有可能通过建立同盟积聚过半议席从而获得任命政府首脑的权力,此时的政府称为联合政府,内阁称为联合内阁。

(二)联合内阁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由几个政党联合组成的内阁,又称“混合内阁”。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出现:一是由于政党较多,没有一个政党在议会中取得超过半数的席位,无法单独组织内阁,只能由几个政党联合组阁;二是虽然有两三个大党,但在遇到政治、经济危机或面临战争危险时为挽救危机而联合起来共同组阁,如英国于1931年8月在严重的经济危机中由工党联合保守党和自由党而组成的称为“国民内阁”的联合内阁。联合内阁主要出现在多党制国家,这些国家常因主要政党之间力量均等,没有一个政党能在议会中占有半数以上席位,无法实行一党组阁,只能由几个党结成联盟,形成议会中的多数,联合组成政府。几个政党联合执政,往往因政见不同而产生分歧、互相争斗,导致政府危机、政局不稳,政府更迭频繁。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期间12年内就更换过24届政府,其中大多数是联合内阁。意大利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组阁最多的国家之一,政府更迭达40余次。但也有的国家多党长期联盟,联合执政,政府比较稳定,如瑞士联邦自1959年以后长期由激进民主党、基督教民主党、社会民主党和中间民主联盟联合组织政府。在某些两党制国家中有时为了对付战争或国内发生的政治经济危机也采用联合内阁,以便共度难关。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保守党联合自由党和工党共同组成5人战时内阁,1931年由麦克唐纳为首的工党联合保守党和自由党组成所谓国民内阁,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丘吉尔为首组成以保守党和工党为核心的联合内阁。在很多国家中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政府首脑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经过向国家元首礼貌性报告后由元首下令重新举行国会选举。

(三)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或是总统)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公务员任命权与签署法令、接受外国使节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国家元首的命令必须经由政府首脑的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依法不能自行发布政令。议会民主制在各国之间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而有些则只是照惯例执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中政党的数目也可能因选举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无论是邦联制、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学理上称为单一制)的国家中中央政府都可能采用议会民主制。议会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于地方政府中:例如奥斯陆(挪威首都)的行政体系就是立法体系的一部分,美、英、德等国家的州、郡、邦政府也是实行议会制。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虽然同一时期的瑞典也已经拥有类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响力较小。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14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国王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不会说英语使得内阁中一名大臣能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首相一职。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

(四)威斯敏斯特体系由此发展出来,行政体系必须向立法体系负责,政府首脑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行使职权。这种体系在原来的英国殖民地中颇为流行,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爱尔兰共和国等国都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议会民主制。不过这些国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国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亚的参议院更接近于美国的参议院,而不是英国的上议院,而新西兰则废除上议院。威斯敏斯特体系是沿循位于威斯敏斯特宫的英国议会所用之体制而形成的民主政府体制,是供立法机构运作的一整套程序。威斯敏斯特体系主要在英联邦成员国使用,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加拿大省份和澳大利亚各殖民地,除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外还有印度、爱尔兰共和国、牙买加、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马耳他等国使用此制,其他形式的议会制如德国与意大利的体制跟威斯敏斯特体系有很大不同。威斯敏斯特体系的特点包括:政府的行政体是通常由立法机构的成员组成,高级行政官员组成内阁;行政与立法的两权制衡;反对党的存在;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级政府;两院制;多元的利益集团体系;两党制;单一选区多数决制;全国统管的中央银行;宪法弹性。威斯敏斯特体系的众多议事程序来自英国议会的公约、惯例、先例,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则构成英国宪法。跟英国不同的是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多数国家有成文、明白写出的宪法,不过公约、惯例、先例在这些国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为有时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定国家体制的重要元素。例如加拿大宪法没有提到内阁的存在,也没有指定行政长官的名号(总理),这是因为这些机构的产生及功能是在宪法条文之外逐渐形成的。国家元首的地位乃为政府之象征,在英国便以Kiss Hands出名。

(五)尽管选举的大权是在国家元首的手上,但是实际上国家元首会明智地把手中权力放在民选的代议士手中。作为一位总统(广义的国家元首)时有别于专制政权的领袖,会借由透明的过程取得权力,在1975的澳大利亚以及1926年的加拿大都奠定这样的典范,都是相当好的例证。如果超出元首可行之权力都会被视作破坏传统的制度,也因为成文宪法的出现让这些传统也开始变成具体化的法律以限制元首的权力过当。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胜的民主国家英国和法国向战败国输出自己的民主政治体系,例如德国魏玛共和国和奥地利就是在此时采用议会民主制。早在19世纪欧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跃已经为这些国家的民主化和议会民主制做好准备,一战后这种民主化运动也被视为是抵抗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极端政治势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议会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势力和许多群众的抵制。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遭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是小党执政所带来的政治不稳定和极端政党的上台,各政党间的不合作导致所谓“少数议会民主制”的产生,小党执政往往导致政府遭到议会频繁的不信任投票,从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机。在一战后的欧洲中由于这种议会民主制初次尝试的失败,在很多国家引起极端势力通过民主体制取得政权,却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约,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意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国的执政以及同一时期在西班牙得到国王支持的独裁统治。欧洲的议会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除了法国采用的是混合的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政治体制(学理上称为双首长制)外大多数西欧国家都采用议会民主制,1990年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改制后多倾向使用直选元首下的双首长制。

(六)首长制又称一长制或独任制,是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由行政首长一人执掌的行政组织体制,而双首长制是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由两位首长双人执掌的行政组织体制。议会民主制本身并不一定会产生过多的小党派和极端政党,当议会民主制与比例代表制的选举计票方法结合时容易产生较多小党,导致小党执政。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一个党派只要在全国获得超过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国家是百分之五)的政党选票就可以进入议会,无论在个人选区中是否有本党当选人。而在单一选区制下一个候选人必须在一个地方选区获得比其它候选人多的票才能进入议会,也就是说一个有极端主张的政党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进行议会。但是在纯粹的单一选区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选举下由于极端党派的选票被分散在各个地方选区(而且在任何一个地方选区极端政党都很难拿到过半的选票获得当选),极端政党很难进入议会。例如实行纯粹单一选区制的英国中极端民族主义党派“英国国家党”全国得票超过百分之五,但在国会却毫无席位。而日本实行单一选区制加政党比例代表,所以没有在全国任何选区赢得席次的日本共产党因为全国政党得票超过门坎仍能参与分配席次,所以选举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还是纯粹的单一选区制是影响政府组成与表现的重要的因素。单一选区制又称“小选区制”、“单议席单票制”,指在一个选区内只选出一名当选者的选举制度,与“复数选区制”相对。选举时要求选举人将选票投给具体的候选人而不是投给一份候选人名簿,选举人只将自己的票投给一名候选人。程序简单,计算选票和分配议席时只需按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计即可。选举人也易于了解候选人,但对多数党、大党有利,不利于小党。

(七)复数选区制又称“大选区制”,或译为“多名选区制”,指在一个选区中选出2名(含)以上复数议席的选区制度。由于只要挤进应选名额内即可当选,易导致向少数或极端选民负责、同党自行参选剧烈竞争,金权政治以及滋生贿选等弊端。日本在二战后称一个选区中产生3至5名议席为“中选区制”(中选挙区制),之前称“大选区制”(大选挙区制)。议会制政府实行单一选区制容易导致国内政党体系的两党制,造成内阁与政府首脑的两党轮政,以英国为其典型。实行单一选区制搭配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政党体系的多党制,导致联合内阁与联合政府。议会制优点:政府首长(首相/总理)由立法机构最大政党的党魁出任,以确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机构得到支持;行政和立法机构有联系,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变发生;虽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机构可随时罢免不称职的政府首长;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大部分成功。实行议会制的政权:英国、大多数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北欧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土耳其、大部份东欧国家(如波兰、捷克、匈牙利等)、波罗的海三国和牙买加等。 实行单一选区制选举制度的国家: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印度等。实行单一选区加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的国家:西欧大部分国家,如德国。实行复数选区制的国家(每个国会议员选区应选席位超过一席以上):1990年代以前的日本。威斯敏斯特体系是一种特殊的议会民主制,源于英国,名字就取自英国议会的所在地伦敦威斯敏斯特。这种体系被广泛用于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并已经成为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政治体制。在威斯敏斯特体系中国家元首拥有较大的紧急权力,但受到惯例(而非法律)的制约而较少执行。

总统制

(一)总统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行政和立法机关,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民主共和国是人民主权的宪政国家,是在政治上有分权制衡的国家宪法,在经济上有反垄断的经济宪法。民主共和国是人民大众获得普选制,人民大众有权选举、监督和罢免国家公职人员的国家。民主共和国是人民群众确实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的国家,分权制衡、市镇自治、政治自由普选权是民主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和共同特征。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引用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这样一句话:“如果说有什么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这一点。”紧接着列宁说:“恩格斯在这里特别明确地重述向红线一样贯穿在马克思一切著作中的基本思想,这就是民主共和国是走向无产阶级专政的捷径。”列宁在1905年写的《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中说的更加明白:“沿着唯一正确的道路,即沿着民主共和制的道路,向社会主义革命迈出的第一步。谁想不经过政治上的民主制度,而沿着其它道路走向社会主义,他就必然得出一种无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是荒谬和反动的结论。”恩格斯本人对民主共和国评价很高,他曾说:“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总统的职权,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时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

(二)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有些国家虽然也设总统,但总统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内阁由议会产生,只对议会负责,这种情况属于半总统制或者双首长制。制度特征:总揽行政权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不需副署。除了个别重要任命需要通过议会外政府官员由总统任命,向总统负责;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国会中的多数党不一定是执政党;总统无权解散议会,国会议员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但是总统违宪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话议会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案,并交由最高法院审理。优点:总统在任职期间没有因政见不同而倒台的风险,可以积极推行政策。在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高度集中,运作效率充分发挥,适应形势的变化;在议会中反对党占多数时反对党在可有效的制衡总统的同时减少发生宪政危机的可能;在议会中执政党占多数时反对党同样可以有效的制衡总统,并且总统制的反对党不会像半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反对党那样容易被边缘化;有限的任期可以有效的防止总统任期过长而走向独裁的局面(只适用于有限制连任次数的国家,但多数亚洲及非洲总统制国家并没有限制连任次数,进而造成该国总统皆为长期执政的独裁者);行政上可以最大限度的趋向专业化;技术官僚不会因为政党轮替而受到过大的影响,对政策的连贯性有益;清晰的三权分立制度可有效避免任何一个部门形成独裁。

(三)缺点:在议会中反对党占多数时行政与立法常在个别问题上陷于僵局,有时三权分立也是导致美国政体运行效率低下的原因;如总统执行错误政策,选民与议会也不能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使其下台;任期有限,即使称职的总统最多也只能连任一次(只适用于美国等限制连任次数的国家);对于没有连任限制的国家时易形成独裁统治,如非洲及亚洲许多采取总统制的国家往往都是总统专制的局面,他们的总统皆长期执政;总统权力非常大,易形成独裁统治。如中美洲及南美洲许多采取总统制的国家往往都是军事强人专制的局面;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使监察或批评容易流于空谈;必须定期消耗庞大选举经费,金权政治现象相对议会制国家严重;除了政党没有严重冲突的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中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的是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和议会制区别:政府的组织方式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政府(内阁)一般由议会中(在两院制议会中一般指众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政府成员由当选的总统任命并领导;议会的职权不同,议会制下的议会不仅具有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还具有组织政府的权力。总统制共和制下的议会仅具有一般议会所拥有的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而没有组织政府的权力;

(四)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政府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政府的政策不满而通过对政府的内阁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者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领导下的政府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议会制下的政府成员却同时也是议员)。总统行使权力时对议会不负政策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因政策问题对总统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辞职,但在总统有违宪行为时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工作,且无权解散议会,但是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行使否决权;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大多数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执政党的产生方式不同,议会共和制下的执政党一般是指在议会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而总统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则是指在总统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大部分国家由议会选举产生,只有少数国家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一般由全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五)现今世界上采取总统制的国家有美国、韩国、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危地马拉、博茨瓦纳、巴西、智利、阿根廷、土耳其等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和大多数中亚和非洲国家以及少量其他国家,这些国家总统制的主要特征特别是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这一点都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方面如贯彻三权分立原则的程度、总统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关系以及总统产生的方法等则互有区别,甚至在某些方面或在某种程度上与议会共和制相接近。美国是最早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并互相制衡的制度。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典型,其特点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再以2/3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时国会可提出弹劾。半总统制是既有议会制特征,又有总统制特征的政体。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制政体,它的总统制特征是: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不向议会负责;作为国家元首时总统享有任免总理、任命国家的文职和军职人员、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发布咨文、派遣外交使节、统帅军队、赦免罪犯、担任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和主持最高国防会议的权力。

(六)它的议会制特征是:按宪法规定总理为国家行政首脑,对议会负责;总理得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向国民议会提出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国民议会可以根据自己所通过的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在这种政体下虽然总理领导中央政府,但国家最高行政权实际上由总统掌握。总统还拥有解散议会下院(国民议会)的权力,使总统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议会虽然享有对政府的弹劾权,但不能动摇总统的地位。半总统制有以下几个特征: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国会选出的总理只是辅助性质;内阁的实际权力大大减弱,但其地位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国会的权力相对缩小。所以从根本上比较时半总统制政体实质上是总统制,因其具有总统制的以下两个特点: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在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向议会负责。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区别半总统制与总统制一般有两种标准,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导致对各国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归类。

(七)一种以是否设置“总理”或类似的内阁首脑职位为区别标准,所有设置“总理”、“行政院长”或其他名称的内阁首脑职位的政体都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俄罗斯),所有不设置内阁首脑职位的政体都归入总统制(如美国),这种区分标准仅局限于表象。另一种以内阁首脑的产生方式为区别标准,如果内阁首脑由掌握实权的总统任命、免除、替换,内阁首脑的职位更类似于一个超级部长,那么这种政体和不设内阁首脑的政体一起归入总统制;如果内阁首脑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推举产生,总统无权直接任免,总理的最终任免由议会的推举决定,那么这种政体就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这样划分出来的半总统制,其总统产生过程如同总统制,其总理产生过程如同议会制,是普遍意义上所说的半总统制。按上述第一种区分标准时法国、俄罗斯、乌克兰和部分前苏联加盟共和国都可以归为半总统制,按上述第二种区分标准时只有法国、乌克兰是半总统制。法国被视为典型的半总统制,总统负责国防、外交、宪政政策,总理负责其他政策。总理由总统任命,宪法虽未规定须由国会同意,但实际上总理人选需要国会支持,总统则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将法案交付公民投票,行使部分权力时不必总理副署。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实施以来共出现三次左右共治局面,法国总统必须任命国会多数党派人士出任总理,因此可能出现总统与总理不同党派的局面。虽然宪法明定总统与总理的职权,可是实际上有些职权无法完全区分,例如外交与经济密不可分,无法一分为二。如果总理所属政党在国会占了多数,与总统不同党派,则总统的权力式微,总理权力上升。而如果总统与总理同一党派,则总统的权力高度集中。法国的半总统制被部分学者视为:“一种在总统制与内阁制之间摇摆的体制必须视国会政党分配而定。”


瑞典历史沿革(第二期)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