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小型微利100万以下不是2.5%,是5%! 刚刚!最新文件颁布!
今天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心情是错综复杂的。
昨天还在为小型微利企业100万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减至2.5%欢欣雀跃时...
3月27日下午,就看到了财政部正式公告
怎么变成5%了️?
是的!
这个政策正式下发后,确实引起了财税圈一阵轰动。
如果100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按2.5%,那只需要交2.5万的税,可要是按5%的话,那需要交的税就是5万了。
这样一来,直接翻了一倍,虽然对于财务人来说只是数字变了,但是对老板们来说可是真金白银啊!
事实无法改变,但小型微利企业总归还是能带来不少优惠的。
依据最新的政策,我们看看什么条件才可以成为小型微利企业?
已经把导图更新好了
文章还说了,如果咱们企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通过以下这些方法筹划成小型微利企业。
来,一起看总结好的方法
虽然不是2.5%了,不过相比于一般企业25%的税率或者高新企业15%的税率来说,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力度还是挺大的。
但是在使用政策时也不能掉以轻心,要不然一不小心还是多交税。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A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销售公司,2023年1季度销售产品收入305万元(不含税),但是当期购进产品180万元的发票,直到季度终了需要申报所得税了,还没有开过来。
这家公司的张会计想:发票没回来呢,我先不做,然后就把入库单锁在抽屉里了。
这里仅仅体现了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5万元
这样做的结果,最终会导致A公司:
第三季度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5-0=305万元(假设没有其他费用和调整事项)
即使企业335的条件里其他情况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但是此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同样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季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305*25%=76.25万元
这样处理正确吗️?
显然是不正确的,而且还会导致咱们多交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已经购进货物,只是没有取得发票,我们在做账务处理时:
可以暂估入账。
先带你看一下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所以,分录怎么做才正确呢?
我们可以暂估成本,然后分录分为三步:
1)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18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80万元
2)销售时体现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5万元
3)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80万元
按这种方式处理的话,A公司:
第三季度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5-180=125万元(假设没有其他费用和调整事项)
假设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125*25%*20%=6.25万元
这样处理和前一种做法相比,税收相差了76.25-6.25=70万元!
所以说,对于同一项经济业务,会计的处理方式不同,最终带来税务影响也会不一样。
没发票不入账,这就和权责发生制相违背了,而且在案例当中我们按照正确的处理方式暂估成本入库后,就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当期影响税收金额整整70万元!
在这里提醒大家⏰
咱们财务人不仅要对政策理解透彻,还要把税法口径和会计口径把握好。
会计做账我们就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来做,汇算清缴就听税法的。
如果进行暂估了,后面发票直到次年5月31日都没有回来,那这个时候再去做纳税调增即可。
只有正确理解各口径下的财税处理,才不至于错失国家给你的“大红包”~
好了,你还想听哪个政策的解读?下次继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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