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香烟能不能寄?不知者可以免责吗?

有一位姓陆的女士买了48条香烟,准备邮寄到广东的妹妹那里去当喜烟,结果快递被烟草局查获,说这属于无证运输烟草,陆女士最后被烟草局罚款了10080块钱。陆女士觉得自己很冤枉,所以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行政处罚,法院最后进行了相应的审理,认为烟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合规的,驳回了陆女士的诉讼请求。
因为这个案件,罗老师仔细学习了一下《烟草专卖法》,因为他确实不怎么知道寄烟是有限制的。
其实《烟草专卖法》他多年前了还是仔细看过的。多年前有个案件准备提供法律援助,当事人是某地的一个副乡长,负责地方上的烤烟经济。因为风不条雨不顺,当年的生产量没有达标。后来有人跟他说,另外一个乡的烟叶都丰产准备贱卖了,所以这位副乡长就去外乡收购,然后把收购的这个烟叶与本乡的烟叶凑在一起,卖给乡里的烟叶收购站。后来居然被抓了啊,定了非法经营罪啊。
当时看到这个案件,罗老师就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太差了,自诩为什么刑法博士教授啊,其实连很多刑法学知识都不怎么知道。
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叶也属于烟草专卖品,烟叶要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购,如果收购后又出卖的,法律上属于倒卖烟草,构成犯罪。
《烟草专卖法》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所以看到寄香烟的案件,罗老师问他自己,难道不能寄吗?他再次发现,最需要普法的,往往是那些以普法自诩的。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第二条
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2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2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
第三条
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1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陆女士邮寄48条香烟,显然超过了这个规定。合规寄送看来要发动全楼邻居帮忙,因为从通知的字面意思来看啊,小朋友好像也可以寄,并不需要985、211毕业。
如果陆女士不知道这个通知呢?不知者能否免责呢?
罗老师准备今年的对法学院的学生期末考试出个论述题,“请论述烟草专卖品的种类”,50分;然后再“论述烟草制品的种类”,50分。估计平均分应该到不了10分。是法学院的学生水平太差了吗?学法的怎么《烟草专卖法》会不懂呢?电视上的大律师证据张口就能背很多法条,甚至这个法条是哪一年通过的,是全国人大的哪次会议规定的都能背得滚瓜烂熟。
其实只会背发条的法律人,不如搞个法律机器人更管用,因为机器人记住的法条一定比人脑记住的法条要更多更全,连标点符号都能记住。
回到陆女士的案件,大家需要思考一个问题,不知者能够免责吗?
中国古代就有不知者无罪的观点。
《晏子春秋》齐景公非常喜欢槐树,说它是有灵的,所以下令官吏严加看管,说了如果有对槐树不礼貌的行为,要处刑;如果把槐树弄伤的,严重的罪当处死。
有一哥们不知道这个法律,喝多了对着槐树吐了,严重冒犯了槐树,所以就把他抓了。后来他的老婆通过各种方法找到了宰相晏子。晏子为此事劝谏景公,说:“刑杀不辜,谓之贼,是国之大忌”,景公是比较开明的君主,接受了晏子的意见,将这个人释放,并废除了伤槐之法。
这个事情就涉及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因为这哥们在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这个行为是犯罪,居然还是死刑,所以在晏子看来就不能治罪,不知者无罪。
古罗马却有个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
理由:公民有知法守法的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不知法本来就是公民的不对,没有尽到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连《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写了那么多条都不知道呢?凭什么背不住里面的逗号呢?所以不能豁免其责任啊。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的存在,那任何人违法都说不知道,法盲违法就会层出不穷,会给执法者认定犯罪带来极大的困难,法律人强调利益平衡。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他说:“不知法不免责是为了维护公共政策,因此可以牺牲个人利益。虽然有些犯罪人的确不知道自己触犯法律,但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那将鼓励人们对法律的漠视,而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坚守”。
合乎中道有的时候很难,我们虽然无法达到一个最佳的结果,但是我们必须在维护公共政治和保障个人之间寻找一种平衡,一种合乎中道,虽然难但也得做。
违法的故事其实发生过好多次。
有一次在公园停车,看到很多车都停在空地上,罗老师想都没想也在那里停车,后来收到了罚单,很贵的。
当年晚上罗老师很郁闷,所以房东那天晚上就问怎么了。罗老师说心情不好收到罚单了。房东说罗老师是外国人,写个抗辩说不知道当地的法规就可以了,如果确实不知道,当地的法规,可以不罚。就写了个抗辩,真的免了罚款。
普通法系还真的有这种规则,叫初次违规不罚,但如果你一而再再而三抗辩,那就不行了。
所以罗老师印象中提过两次抗辩,一次是过桥费一次是停车费,后来罚单都免了,因罗老师确实是外国人,也确实不知道当地的规则,而且也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
德国其实也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有《违反秩序罚法》,相当于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法第11条规定了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如果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在没法避免的情况下,行为不应该受到谴责。
我国其实也是有类似规定,春秋战国时就有“不知则不罚”。
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确实不懂治安管理规则的;
二、出于他人强迫的;
三、自动坦白或者真诚认错的。
这个规则在1986年修订时删掉了,后来的几次修订中都没有重新出现,但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一个非常特别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陆女士的行为属不属于第一款呢?
第三款,如果陆女士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主观罪过,是不是批评教育就可以了?
或者至少考虑到主观认识错误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大,减轻处罚,是不是也就可以了呢?
因为惩罚的主要目的,不就是为了教育吗?这是苏格拉底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