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民诉法主观题专题总结(二):主观与管辖
考查方式:《民诉法》新修部分对主观题考试影响不大,仍然是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综合性案例的方式考查对民诉法、仲裁法基本制度、基本理论的运用能力。综合案例是以一个民事主体为中心或者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时间顺序为主线串联起来(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
重点模块:管辖制度、当事人、证据制度、第一审普通程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民诉主观题准备要把握前述重点内容,注重与实体法相结合的部分。
备考方法:(1)理顺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找到与考点有关的事实;(2)通读与精读结合,筛选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关的主要事实;(3)答案清晰且有理有据,提问会基于某一基本概念(理论)会基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设问【先给结论,再摆(法律/理论)依据+结合案例】;(4)注重基本功而非口诀记忆。
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自力救济:和解
2、社会救济:人民调解(广义的诉讼外调解,如法院邀请、商事调解机构)、商事仲裁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二、地域管辖(与实体法相结合)


三、裁定管辖(准确识别)
1、移送管辖: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2、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有级别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上一级法院同意后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3、指定管辖:下级法院有级别管辖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