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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知识产权律师大案分享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2022-03-22 16:48 作者:刑天战斗组  | 我要投稿

临沂知识产权律师大案分享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亦不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应举证证实上诉人宏阳加油站系在“腾讯地图”上传“中国石化总公司加油站”字样的侵权行为人,即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应对侵犯其权利的具体的侵权行为人负有举证责任;

临沂市罗庄区宏阳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13民终5117号

临沂市罗庄区宏阳加油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8381号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证据只能证实在腾讯地图搜索“付庄街道办事处加油站”显示加油站名称为“中国石化总公司加油站”显示加油站名称为“中国石化总公司加油站”,而腾讯地图包括导航系统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是上诉人的,也没有证据证实归上诉人管辖,或者与上诉人有关系,侵权人是腾讯不是上诉人;2.一审事实不清,上诉人距原付庄街道办事处正南,不是西南,上诉人距付庄街道办事处南约500米左右,正南加油站有6个之多,上诉人自成立以来从来没有用过与被上诉人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被上诉人亦未证实上诉人与腾讯有什么合作和联系及受益;3.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未到现场查看是不是上诉人距付庄街道办事处140米,适用的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一审既未追加地图方参与诉讼,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失和上诉人的获利情况。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中石化临沂分公司依法取得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有权就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原告保全证据提交的(2019)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4511号公证书,电子地图中被告宏阳加油站使用了“中国石化”标识,属在同一经营范围内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被告宏阳加油站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侵权后仍容许该侵权行为持续并从中获益,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故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因本案维权必然花费的合理费用等事实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宏阳加油站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宏阳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宏阳加油站负担88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负担106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国石化临沂分公司提交了代理费发票一张,证实被上诉人缴纳了5550元代理费,是被上诉人增加的损失;宏阳加油站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按照律师业收费规定,律师收费应当有委托代理合同,单纯这一帐发票无法证实收费的合法性;第二点,该费用是按照一审的理论,是被上诉人侵权所产生的费用,就是有就是合法,也是被上诉人侵权。因为它侵犯了上诉人在当地的声誉,是被上诉人侵权产生的费用;即使收费真实合法,向上诉人主张也没有法律根据。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该证据系因被上诉人诉讼必需支出的费用,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亦不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应举证证实上诉人宏阳加油站系在“腾讯地图”上传“中国石化总公司加油站”字样的侵权行为人,即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应对侵犯其权利的具体的侵权行为人负有举证责任;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现有的举证仅能证实在“腾讯地图”上搜索“付庄街道办事处加油站”显示加油站名称为“中国石化总公司加油站”,在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未举证证实“腾讯地图”信息上传有且只有商家自行上传一种方式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系在“腾讯地图”上传“中国石化总公司加油站”的侵权行为人,故原审认定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临沂市罗庄区宏阳加油站的上诉请求能够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838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均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是刑天律师,专注知识产权纠纷,分享知识产权大案。信法律,问刑天。

刑天法务: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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