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历史沿革(第四期)
南海仲裁案
(一)南海仲裁案是一个临时组建的仲裁庭,就菲律宾贝尼尼奥·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进行的所谓“裁决”,其实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中国对南沙群岛的认识最早可追溯至秦汉时期,中国对南沙的认识以及在南沙的经营开发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至明清两代中国已明确对南沙群岛的主权管辖,明清出版的权威地图都将南沙群岛列入中国版图。20世纪初随着西方殖民者和帝国主义者加大对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侵略,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开始觊觎南沙群岛,但他们的企图无一例外都遭到中国晚清政府、民国政府以及民众的强烈反对,大部分侵略举动都以失败告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的1939年日本为实施控制东南亚和澳大利亚的“南下战略”,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1943年11月中国、美国、英国三国首脑在《开罗宣言》中写明:“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且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日本战败后民国政府于1946年12月派舰巡视和收复太平、中业等南沙群岛主要岛礁,接收南沙全部岛礁,并进驻南沙主岛太平岛。1947年民国政府重新命名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同时民国政府对外公布中国南海疆域图,用11段线标注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历史性水域范围。此后相当长时期内美国官方对此未持异议,考虑到二战后美国在亚洲的重要影响和民国政府及后来的台湾当局与美国长期保持盟友关系,美国对这一切显然是知晓和认可的。台湾问题、冷战的爆发、全球两大阵营的对立使得美国政府在南海岛礁归属问题上有了更多权宜的考虑,这首先体现在战后的对日和约安排上,旨在解决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的领土及国际地位问题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于1951年9月8日签署、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该和约声明:“日本承认朝鲜半岛之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其中第二章“领土”部分第2条第6款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之所有权利、名誉与请求权。”但未言明南沙群岛等领土的归属。中国是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罪行的最大受害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四大战胜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却未被邀请出席旧金山会议,对此中国政府于1951年8月15日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宣布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向为中国领土”,反对“旧金山和约”虽然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海有关岛屿的一切权利却不提归还主权问题,重申有关岛屿在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有关岛屿的主权“不受任何影响”。

(二)20世纪50年代中期菲律宾和当时的南越开始在南沙搞一些动作,1956年菲律宾航海家克洛马宣布在南沙群岛海域航行过程中“发现”“许多岛屿”,并将它们定性为“自由地”。菲律宾政府遂据此认为这些岛屿属菲,企图抢占部分南沙岛礁。而菲律宾政府对台湾当局的南沙主权立场是知晓的,曾欲派官员赴台湾协商南沙岛礁归属问题。1962年起越南(南越)陆续占领南子岛、敦谦沙洲、鸿庥岛、景宏岛、南威岛、安波沙洲,遭到海峡两岸的强烈反对和抗议。更大规模的侵占浪潮发生在20世纪70、80年代,这与南沙附近海域油气资源的发现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与签署有很大关系。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及联合国多个调查机构宣称:在南海大陆架上发现丰富油气资源。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最大制度创建之一,在巨大资源前景的诱惑刺激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纷纷伺机在南沙夺岛占礁:菲律宾陆续占据费信岛、中业岛等8个南沙岛礁;马来西亚则侵占弹丸礁、南海礁和光星仔礁。此段时期美国通过外交询问、申请测量、通报航行飞越计划等方式显示其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立场,台湾当局还曾在南沙有关岛礁上接待过美国军事人员。对于菲律宾、越南等国在南沙夺岛占礁的疯狂举动时美国长期未有明确态度,但曾多次向台湾当局咨询过对这些岛礁主权归属问题的意见。1957年至1961年2月间美军驻菲律宾的空军人员在黄岩岛及南沙群岛区域实施海图测量及气象调查时曾多次向台湾当局提出申请,也表明美国实际上认为中国拥有这些岛礁的主权,而同期美国出版的地图和书籍等(例如1961年版的《哥伦比亚利平科特世界地名辞典》、1963年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1971年版的《世界各国区划百科全书》)也均确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美国的政策困境是虽然基于道义和国际法理应承认中国对这些岛礁的主权,但另一方面由于“反共”和推进亚太战略的考虑,美国又不情愿让中国大陆占有这些岛礁,更不愿因此损害与菲律宾等盟友的关系。中国长期以来只有太平岛在台湾当局占领之下,中国大陆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控制并驻守较小的六个岛礁,1994年在美济礁上建筑渔船避风设施。针对中国1994年在美济礁建设渔民避风设施,菲律宾反应激烈,1995年3月底出动海军,把中国在五方礁、仙娥礁、信义礁、半月礁和仁爱礁等南沙岛礁上设立的测量标志炸毁,甚至派出海军巡逻艇。在空军飞机的支援下突然袭击停靠在半月礁附近的4艘中国渔船,拘留船上62名渔民。1995年5月13日菲律宾军方将争议升级,派船机试图强闯美济礁,与中国附近海域的“渔政34号”船进行8个多小时的对峙,而中国坚持修建完相关设施。1997年4月底菲律宾海军登上黄岩岛,炸毁中国主权碑,插上菲国旗,中国海监船一度与菲律宾军舰形成对峙。此后数年间菲律宾海军多次驱逐、逮捕甚至枪击航经黄岩岛海域的中国渔民。

(三)1999年5月9日菲律宾海军将一艘舷号为57的坦克登陆舰“马德雷山脉”号开入仁爱礁,以船底漏水搁浅需要修理为由停留在礁上,此后一直以定期轮换方式驻守人员,再未离开,中方进行反复严正的外交交涉。同年11月3日菲海军又如法炮制,派出另一艘淘汰军舰,以机舱进水为由在黄岩岛潟湖东南入口处北侧实施坐滩。此次中方不可能再相信菲方谎言,施加强大外交压力。菲律宾时任总统艾斯特拉达下达命令:菲军方11月29日将坐滩军舰拖回到码头。在此期间中国政府着眼于管控、稳定局势,维护中国与东盟关系大局,对菲、越、马等国进行坚持不懈的外交努力,特别是与菲律宾进行多轮磋商,推动局势走向缓和。1999年3月中菲关于在南海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首次会议在马尼拉举行,此后双方又举行多次磋商, 同意保持克制,不采取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的行动。东盟高度关注南海局势,也与中国进行多轮磋商,各方还进行过专题1.5轨闭门对话,就领土争议和海域划界进行深入探讨,中国大陆和台湾都参加,其中一个重要共识就是:南沙争议错综复杂,解决难度大,但应该坚持和平谈判解决,中方提出的“搁置争议”是最可行的选择。并且认识到在岛礁领土主权争议解决之前海域划界难以推进,保持模糊是明智的选择,同时应该鼓励推进“共同开发”,这些讨论为日后中国与东盟寻求共识提供基础。1998年东盟峰会通过旨在推进东盟一体化的“河内行动计划”,其中提出要推动在争端当事方之间建立“南海地区行为准则”。出于增信释疑和睦邻友好的考虑,中方原则上同意与东盟就“行为准则”进行磋商,2002年11月4日时任中国副外长王毅与东盟十国外长在柬埔寨金边第八届东盟峰会期间共同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2012年4月10日12艘中国渔船在黄岩岛潟湖内例行作业,突然出现的菲律宾军舰对渔民进行堵截和干扰,中国渔民被菲律宾军人扒去上衣在甲板上暴晒的照片瞬间成为中国各大媒体和网站的头条新闻,引发全国性声讨。菲律宾的粗暴挑衅和中国国内舆情的强烈反应促使中国政府不得不采取反制行动,一方面进行紧急外交交涉;另一方面派出海监和渔政船只尽快抵达黄岩岛现场。双方进行激烈交锋,直至2012年6月3日菲方船只才全部撤出黄岩岛潟湖。为防止菲律宾新的挑衅行为,中国船只留守黄岩岛附近海域,开始实施实际管控。2012年6月21日中国宣布建立地级三沙市,政府驻西沙永兴岛,管辖西南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并在随后数月间采取落实三沙设市的一系列行政、司法、军事举措。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正式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提请针对中国的“仲裁”,仲裁庭五人中阿尔弗雷德·松斯是一名教授,其余四人都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或前任法官,其中托马斯·门萨是临时仲裁庭主席。

(四)按照程序时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柳井俊二在接受菲律宾2013年1月强行提出的仲裁案后于2013年5月组成由五名“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庭,菲律宾方面指派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德国人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在仲裁庭中代表菲律宾,由于中方不参与仲裁,因此剩余4人均由柳井俊二指派。柳井俊二在日本外交部门工作40多年,曾任日本外务省次官和驻美大使,2005年成为国际海洋法庭法官,2011年至2014年担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他被认为是日本右翼鹰派人物的代表,是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设立的私人咨询机构“安全保障法制基础再构筑恳谈会”的主席。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时任政府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提起仲裁,2013年6月菲方不顾中方强烈反对,成立由5名人员组成的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其后2013年7月(也就是临时仲裁庭成立的第二个月)它以人力和资源有限为由把秘书服务正式“外包”给常设仲裁法院,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协助查找和指定专家、发布信息和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举行听证会、支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费用等,也就是选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案件的书记处,南海仲裁案的费用要由当事双方承担,在中方坚决反对的情况下菲律宾出了“双份钱”。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听证会,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2016年7月12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判菲律宾“胜诉”,并否定“九段线”,还宣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社会影响:易导致众多国家滥用诉讼;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渐盛渐强的威望之光黯然失色;威胁南海地区的和平;破坏亚太地区如今所取得的非凡成就。“仲裁”使菲律宾与中国长期以来的友好关系降至冰点,令菲律宾错失发展经济的黄金时机,而且菲律宾也失去与中国携手开发南海一些尚存争议地区的机会。南海问题的“裁决”还导致南海地区的进一步军事化,危害该地区的稳定。“南海仲裁案”的肇始、演进、终了和贻害堪比癌细胞入侵健康机体的过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好比健康机体,其薄弱处成为“致癌病原体”侵入的突破口,内外诱因促发病变扩散,最终遗毒《公约》乃至国际法治。柳井俊二作为日本右翼势力代表,为安倍做了很多事情,这些专家完全是根据他的好恶和喜好来指定的。参与仲裁的5人虽然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或前法官,但其中4人来自欧洲,另一名加纳籍法官也长居欧洲,他们对南海的实际情况和亚洲复杂的地缘政治并不了解。更严重的是12日公布的所谓裁决结果竟然与这些专家原来持有的观点发生“反转”,有些专家原来明明认为南海有10多个天然岛都可以认定为岛屿,仲裁时却对这些岛屿一概否认,让人非常惊讶,表明所谓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成疑.。这些人拿着菲律宾的钱来仲裁,与最后一边倒、罔顾事实的所谓裁决结果有很大关系。在有关岛礁地位的裁决中仲裁庭自称指定“一名水文地理专家协助评估菲律宾的技术性证据”,这名专家同意菲律宾关于一些岛礁的认定。仲裁庭仅仅根据“一名水文专家”和菲律宾单方面观点就做出裁定,没有完整的证据链,这是很不严肃的做法。

(五)实际上对于南海岛礁的实际情况时国际上存在不同说法,不少很有声望的地理学家和海洋法学家都认定太平岛是岛,而非礁。仲裁庭故意模糊和回避岛屿归属问题,试图通过否定“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来否定“九段线”的合法性,从而否定中国对“九段线”以内的岛礁主权,正是迎合某些国家的需求,这也是对《公约》不判断主权归属的违背。另外不少法律界人士在阅读裁决书的英法文原版后都读出一种傲慢、武断和偏激的味道,不知是因为不专业所致,还是有感而发的情绪所致。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是仲裁中国、菲律宾南海争议的法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应菲律宾方面成立。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提交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月19日中国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宣布在即,海内外都对之报以极大关注,为此国际法促进中心发起组织“南海法律研究组”。联合国微博发消息称:和平宫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中国日报网7月13日电(欧叶):13日联合国微博发消息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这座建筑由非营利机构卡内基基金会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建造,联合国因使用该建筑每年要向卡内基基金会捐款。和平宫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包括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中方一向坚决反对菲方的非法侵占,郑重重申要求菲方从中国岛礁上撤走一切人员和设施。菲方在通知中声称:不要求对双方均主张的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2013年1月22日菲方又公开表示:提起仲裁的目的是使中菲南海争端“获得一个持久的解决”。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菲方以其对中国岛礁的非法侵占作为提起仲裁的基础,歪曲中菲争端的基本事实。菲方企图以此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使其非法侵占中国岛礁的行为披上“合法化”外衣。菲方谋求这种所谓“持久的解决”企图及其手段是中方绝对不会接受的,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时确定领土归属是海洋划界的前提和基础。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这必然涉及相关岛礁主权归属,而领土主权问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因此在中菲岛礁争端悬而未决的情况下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不应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更何况中国政府于2006年已经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提交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张明显不成立。

(六)中方拒绝接受菲方的仲裁要求有充分的国际法根据,从维护中菲双边关系和南海和平稳定大局出发,中方一贯致力于通过与菲律宾的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议。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也是包括菲律宾在内的签署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做出的承诺,《宣言》理应得到全面、认真落实。中方坚持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宣言》的有关精神,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是仲裁中国、菲律宾南海争议的法庭,应菲律宾方面成立。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方提交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月19日中方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中方的上述立场不会改变。2013年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赫尔南德斯4月25日称: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已经任命完成全部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接下来将择期开会讨论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国出席国际海洋法庭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德国籍法官、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Rudy Wolfrum,代表菲律宾出席仲裁;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担任仲裁法庭的庭长;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5人仲裁小组是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规定成立的,该条赋予争端任何一方将有关争议事项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的权利,接下来的强制程序意味着不管争端另一方是否同意,针对该事项的仲裁法庭都会成立。法庭成立后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法庭都会做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仲裁结果。5人仲裁小组是仲裁法庭的主要构成部分,菲方已指定1名颇有经验的德国籍仲裁员。中方此前表明立场,认定菲此次行为在事实和程序上不具备法理依据,所以放弃指定,于是出现由国际海洋法庭指定中方仲裁员的局面。仲裁小组的另外3人应由争端双方协议名单,如果中方继续放弃,这3人也将由联合国指派。邢广梅认为:“靠外界指点,菲律宾在此次法律行动上展现利用国际游戏规则的一定水准,中国应对起来比较为难。接下来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初步仲裁阶段将首先确认法庭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如果该法庭能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从法理上理应做出对此案不具备管辖权的结论,并不受理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则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6月13日中国驻法国大使翟隽在法国主流媒体《回声报》发表题为《有关“南海问题”的几点真相》的署名文章,呼吁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收复被日本侵占的南海岛礁,重新命名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同时对外公布中国南海疆域图,标注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对此没有任何国家提出疑议。

(七)而此后不久的1961年菲律宾通过《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该法案继承“美西条约”规定下来的“条约界限”,即从东经118°到东经127°,北纬4°45′到北纬20°。而南沙群岛的范围是从东经109°30′到117°50′,北纬3°40′到11°55′,明显不在菲律宾领土范围之内。中国与菲律宾有关南海的争端被菲方以提交仲裁的方式寻求单方面解决,菲方所提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而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行动等方面的争端已被中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2006年声明明确排除在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外。菲方单方面提起仲裁本身违背菲方与中方此前达成的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双边协议,而仲裁庭作出的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裁定也背离《公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有鉴于此的中方只能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仲裁裁决的立场,并对仲裁庭滥用职权、肆意扩大自身管辖范围表示极大关切。中方认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和仲裁庭强行推进有关程序均是违法、无效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于2002年11月4日在金边签署的政治文件,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各国领导人出席签字仪式,这一宣言是中国与东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对维护中国主权权益、保持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增进中国与东盟互信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主要内容有:①各方重申尊重并承诺,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规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②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③在争议解决前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分歧。④在和平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前有关各方承诺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包括:在各方国防及军队官员之间开展适当的对话和交换意见;保证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所有公民予以公正和人道的待遇;在自愿基础上向其他有关各方通报即将举行的联合军事演习;在自愿基础上相互通报有关情况。⑤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包括以下领域: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

(八)宣言确认中国与东盟致力于加强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并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寻求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径,包括开展海洋环保、搜寻与求助、打击跨国犯罪等合作。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简称《宣言》)高官会于2011年7月20日就落实《宣言》指针案文达成一致,并就今后工作达成一系列重要共识,为推动落实《宣言》进程、推进南海务实合作铺平道路。 《宣言》是中国和东盟国家于2002年11月签署的一份政治文件,宗旨是维护南海稳定、增进互信和推进合作,为有关当事国最终和平解决争议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宣言》签署以来中国同东盟国家一道遵循《宣言》的宗旨和原则,保持密切沟通,积极探讨合作。中国同东盟国家召开两次高官会,成立联合工作组并已召开6次会议,决定开展南海防灾减灾、海洋搜救、海洋科研等6个合作项目,其中中国承办3个项目、东盟国家承办3个项目。落实《宣言》后续行动已成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围绕南海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的重要平台,为维护南海局势稳定、深化中国-东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指导落实《宣言》框架内的合作措施和项目,中国与东盟国家启动制订指针的磋商。在讨论过程中各方不断增进相互了解,不断积累互信和共识。在当前形势下各方都认识到:尽快结束指针问题磋商、积极落实《宣言》、推进务实合作是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需要是发展中国-东盟关系的需要,符合各方共同利益。此次会议是2007年以来举行的首次高官会,各方均十分重视,都本着向前看的精神和积极合作的意愿,就进一步落实《宣言》进程及今后合作方向进行深入、坦诚和建设性的交流,达成一系列重要共识。会议同意适时继续举办落实《宣言》高官会,并在中国举办第7次联合工作组会议。中方与会高官、外交部部长助理刘振民在会上阐述中国积极支持开展南海合作的立场,建议各方将今后的工作重点转入开展《宣言》框架下的务实合作。中方提出一系列合作倡议,包括举办关于南海航行自由的研讨会,成立海洋科研和环保、航行安全与搜救、打击海上跨国犯罪等三个专门技术委员会,并承诺继续承办已确定的3个合作项目,得到各方的积极响应。各方认为2006年是中国-东盟建立对话伙伴关系20周年,2007年又将迎来《宣言》签署10周年,应充分利用这一契机,让合作成为南海主旋律,共同将南海建设成为联系中国-东盟国家的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2012年1月13日至15日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就显示出良好的势头,中国和东盟10国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次高官会在北京举行,中国为推动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作出积极并富有创造性的努力,此次高官会的召开为2012年南海问题的走势开了一个好头。中国希望各方能够理解中国的诚意与努力,抓住当前难得机遇,维护务实合作,促进和平稳定,取得更为具体的成果。
九段线
(一)九段线即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是中国对南海海域权益边界的一种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中在南中国海里有9条断续线组成的U形线通常称为九段线,线内区域为中国南海,因此九段线区分南中国海(面积为350万平方公里)与中国南海(面积为210万平方公里)。根源:历史上东南亚落后、人少而分散,中国人的南向活动发达,例如郑和下西洋时就任命吕宋岛华商许柴佬为总督并长期管理,明末张杰绪在纳土纳群岛建立延续数百年的王国(后被荷兰抢占)。元爪战争时期元朝海军出行很远,明末清朝和民国时期用南沙和下南洋都是大风气,长期利用经营和管辖形成对南沙群岛等的历史性主权,例如2015年10月28日公布的英美海军航海旧记录以第三方立场证明:清代和民国只有中国渔民遍布南海各岛礁,并在有的岛上常年生活。线史:1947年中国政府编绘出版《南海诸岛位置图》,以未定国界线符号标绘十一段线。这是继承历史主权区,长期统治东南亚的欧洲列强长期尊重线内区域的中国主权,二战后收回南海诸岛是国际认可的,因此断续线地图广被国际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新中国地图继承这条线,只是将11段改为9段,1953年取消海南岛与越南之间的两段。十一段线是中国在近代时期对于中国南海海域权益边界之叫法,1934年中国南海疆域详细地图出版,日本战败后归还南海诸岛。1946年林遵前往接收,树立主权碑。同年方域司设立,调整群岛名称。林遵归后的1947年审定南海地图,1948年2月公开发行民国行政区域图,图上标注“十一段线”。十一段线是中国近代时期对本国南海海域权益边界的一种叫法,1934年民国政府决定出版中国南海疆域详细地图。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作为战败国将它所侵占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这些中国领土中就包括南海诸岛。二战期间日本人将东沙、西沙和南沙群岛命名为“新南群岛”,划归台湾的高雄市管辖。为接收这些岛屿,国民政府特组织一支舰队,由海军上校林遵率领,命名为“前进”舰队,由“太平号”、“中业号”、“永兴号”和“中建号”四舰组成。其中“太平”和“中业”赴南沙,“永兴”和“中建”赴西沙。从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到1946年11月29日“前进”舰队在长江口编队出发,历时一年多,向全世界宣示中国对于南海诸岛的主权。他们不但在西沙和南沙群岛上进行考察,还竖立主权碑,并分别在西沙的永乐岛和南沙的太平岛留下一个独立排驻守。在1946年民国政府设立内政部方域司,该司在筹划收复南海诸岛时调整各群岛的名称,将原来的“南沙群岛”改名“中沙群岛”,而将原来的“团沙群岛”改名为“南沙群岛”。林遵出海回来后的1947年底南海诸岛的地图审定,1948年的2月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开发行《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向国际社会正式宣布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当时的地图上“九段线”标为“十一段线”。

(二)20世纪初中国没有官方的地图出版机构和审查机制,公开出版的地图都是私人编绘的。南海断续线至迟于1914年就出现于私人出版的地图上,最初是一条自北向南、从中越陆地边界终点起,出北部湾,环绕南海,穿过台湾海峡和东海,直到黄海的中朝陆地边界的长弧形连续线。此后该线的范围逐步南扩,包括东沙岛和西沙群岛。1933年7月发生法国侵占南沙九个小岛(太平岛、南威岛、中业岛、南钥岛、安波沙洲、双子礁等)事件之后中国官方和民间各界强烈抗议,此后出版的地图将该线的南端扩至北纬9度左右,将九小岛纳入线内,并标注“南海九小岛”或“琼州九岛”。1935年3月22日中华民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议:政区疆域地图必须画明东沙、西沙、南沙和团沙群岛。1935年4月该委员会出版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会刊》第1期登载《中国南海各岛屿图》,明确标绘南海诸岛,将曾姆滩(今曾母暗沙)标在接近北纬4度的位置上,表明中国政府认为其领土最南端至少应在北纬4度。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根据1943年12月签署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签署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10月25日开始收复台湾,随后则正式收复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1947年4月14日内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讨论《西南沙范围及主权之确定与公布案》,讨论结果包括:(1)南海领土范围最南应至曾母滩,抗战前中国政府机关、学校及书局出版物,均以此项范围为准,并曾经内政部呈奉有案,仍照原案不变。(2)西、南沙群岛主权之公布,由内政部命名后附具图说,呈请国民政府备案,仍由内政部通告全国周知。在公布前由海军总司令对各该群岛所属各岛,尽可能予以进驻。(3)西、南沙群岛渔汛瞬届,前往各群岛渔民由海军总司令部及广东省政府予以保护及提供运输通讯等便利。为了使确定的南海领土范围具体化,1947年12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内政部重新审定南海诸岛地名172个,并进行公告。原南沙群岛改名为中沙群岛,团沙群岛改名为南沙群岛。同时还出版《南海诸岛位置图》,在南海标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群岛,以南海的地形为参照物,在南海上划出11条断续线。线的最南端标在北纬4°左右,这就是在中国南海地图上正式标出的U形断续线。1948年2月中华民国政府将此图收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公开发行,因该线的形状像英文字母“U”,故称其为“U形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政府审定出版的地图在同一位置上也标上这条断续线,只是在1953年将11段断续线去掉北部湾(原也称东京湾)2段,改为9段断续线。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其关于领海的声明中规定,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宣布此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至此就中国立场而言涉及南海的“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了。

(三)在1947年民国政府最初的11条断续线公布之时当时的国际社会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周边的东南亚国家也从未提出过外交抗议。许多国家包括南海周边国家以及苏联、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出版的地图上也画上11条断续线,并注明归属中国。但在签署《旧金山对日和约》时情况发生变化,美、英应法国的要求,把西沙和南沙群岛的处理包括在条约之中,并同意法国将其盟国老挝、柬埔寨和越南都带到会议上,而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却没有被邀请参加会议。在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草案中美、英故意不提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归还问题,为以后的南海领土争端埋下祸根。更严重的是和约仅写日本放弃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而没有明确指出将其归还中国。《旧金山对日合约》为南海周边新独立的东南亚国家提供争夺南海领土的机会,为以后的南海争议埋下祸根。194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的地图沿用1948年“南海诸岛位置图”上标绘的断续线,在管辖南海的过程中对断续线进行适当调整,但总体位置和走向没有发生实质变化,逐步形成南海九段、台湾岛东侧一段的基本格局。大陆学界口语称该线为“九段线”,中国台湾和海外也有学者呼之“U”形线。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及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国内法的方式确认对南海岛礁的主权和历史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特别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2009年中国政府在提交给联合国的照会中附有标注断续线的南海地图。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51年9月美国把中国排除在外,在旧金山召开对日和会,签订对日单独议和而形成的国际问题。根据《联合国家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有关国际协议,对日作战的有关同盟国应于战后尽快订立对日和约,使日本成为独立、民主与和平的国家,以确保远东各国的安全。对日和约的准备工作应委托由签署过日本投降书的苏、美、英、中四国代表组成的外长会议来承办,自1946年起美为维护其单独占领日本的既得利益,企图绕过外长会议所规定的“大国一致”的原则,谋求片面对日议和。1947年7月11日美政府建议于同年8月19日召开由为共同战胜日本做出贡献的11个国家组成的远东委员会会议,起草对日和约,同时提出采用2/3多数的表决方式。苏联对此表示反对,主张由苏、美、英、中四国外长会议草拟和约,重申四大国一致原则,但遭到美国拒绝。由于中国革命的胜利和东南亚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对日占领的目标和对远东的战略发生重大变化,美国政府加快对日议和的步伐。日本吉田茂政府亦与美紧密配合,1950年1月吉田茂在其施政演说中第一次暗示,鉴于当时的国际形势和日本现状,日本只能走单独议和之路。日本政府在当年出版的外交白皮书中宣称:在美帮助下日本已达到“事实上的议和”状态。此后日本政府与美频繁互访,同美国就缔约、驻军、日本重整军备等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

(四)1950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任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为对日媾和总统特别代表,同年11月美国国务院制定出对日和约七原则,并以备忘录形式分发给远东委员会成员国。11月20日苏联政府向杜勒斯递交答复备忘录,就缔约程序、结束对日占领、领土归属、缔约参加国等问题提出反对和质疑,美国拒绝接受。1951年3月美国根据对日议和七原则拟定和约草案,并分发有关盟国。对于和约草案时苏联和中国表示反对;印度、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和菲律宾等国政府认为和约草案对日本过于宽大,不应取消对日重整军备的限制;东南亚各国对草案放弃赔偿请求权极为不满;英国就美国不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缔约同美发生矛盾。为了解决上述矛盾,1951年6月杜勒斯访英,英、美达成妥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当局的代表都不与会,由日本将来选择决定缔约方。8月30日和9月1日美国先后缔结《美菲共同防御条约》和《澳新美安全条约》,既消除这些国家对日本重整军备的担忧,又达到在亚太地区建立美国领导的军事体系的目的。美国对赔偿条款作了一些修改,并保证说服日本在议和后分别与要求赔偿的国家单独交涉。1951年7月12日美国政府公布和约修改草案,草案中没有考虑苏联和其他国家对美国政府方案提出的批评和建议,8月16日美英两国政府联合发表和约最终草案。1951年9月4~8日在美国的操纵下对日和约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召开,共有52个国家出席,正式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于1952年4月28日生效,在对日战争中牺牲最大、贡献最多的中国被拒之门外。印度和缅甸拒绝参加会议,所有拉丁美洲国家以及卢森堡、希腊等一些完全没有参加对日作战和与日本问题无关的国家却派代表参加会议。苏联在会上批评美国的和约草案,提出修正意见,并建议增加8项新的条款,遭到美国的否决,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未在和约上签字。《旧金山对日和约》共7章27条,主要内容有: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日本放弃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和利益,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威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一切权利和要求;日本同意联合国托管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黄列岛等岛屿,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日本“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盟国”可同日本缔结双边协定,在日驻军;“盟国”承认日本对本国领土及领海的主权,放弃对日的赔偿要求等。和约无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协议,不提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和约签订几个小时后美、日又缔结《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规定美国有权在日本驻扎陆、海、空军部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1年9月18日和1952年5月5日两次发表声明,不承认《旧金山对日和约》,宣布它是非法的、无效的。直到1972年9月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中日发表《中日联合声明》后才结束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实现邦交正常化,1978年8月12日两国又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苏联与日本于1956年10月发表联合宣言,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恢复邦交。由于在南千岛群岛(日称北方四岛)领土归属问题上分歧严重,苏、日一直未签署和约,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和日本也未缔结和约。

(五)历史依据:宋代以来南沙进入中国版图:汉武帝时期起中国开始较大规模地利用南海,宋代以来中国海事发达、南沙群岛进入中国版图。元爪战争时期元朝海军出行很远,明清时期经营的层次更深,中国渔民甚至在中业岛等一些岛上建房建水井而它国所无。南沙是中国历史上长期的渔业区,二战结束时中国收回南沙,驻军太平岛、中业岛、敦谦沙洲等并广泛巡护,含九段线的中国地图被国际认可。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主张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中国从汉朝(前200年)开始就发现和逐步完善对南海(特别是南沙诸岛礁以及相关海域)的管理,距今有2000多年。清民时期只有中国渔民:2015年10月28日报道的英美海军航海旧记录证明,清代和民国前期只有中国渔民遍布南海各岛礁,并且在有的岛上常年居住。2015年10月28日,尘封的英美海军航海记录最近被翻出,证明中国渔民不仅在南沙群岛各岛礁间进行季节性捞捕,并曾经常年居住在岛礁之上。加拿大《明报》28日报道称:该报最近翻查英国皇家海军以及美国海军尘封的航海记录,相关证据重新曝光。报道指出:英国商船在1637年抵达广州。300多年以来英国人留下大量航海记录,其中包括穿越南中国海各岛礁浅滩的航行记录,这些记录都显示只有中国渔民遍布南中国海各岛礁。1879年出版的英国海军《中国海航行指南》有关“郑和群礁”的章节,并在其注脚中写道:“海南岛渔民以采集海参以及龟壳为生,在大部分的海岛上都可以遇到,部分人在岛礁之间居住时间数以年计。来自海南岛的中国帆船每年都会前来这些岛礁,并供应大米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用以交换海参以及其他物品,并将自己的利润汇寄回家。这些中国帆船在12月或1月离开海南岛,等到西南季风吹动之时便立刻返航。在太平岛上的渔民生活更舒适,该岛水井的水质比其他地方为佳。”报道称根据该《指南》时中业岛水域有两个沙洲,附近经常遇到“来自海南岛的中国渔民”,采集海参、龟壳等水产,他们从东北部一个沙洲中心的水井取水。报道称该《指南》内文完全没有提到菲律宾渔民。美国海军上世纪初的航海文献也证实:中国渔民常年居住在“南沙”岛礁之上。1925美国海军水道测量署出版的《亚洲水域航行指南》也说到:“在大部分岛屿之上都可以发现以采集海参与龟壳为生的海南岛渔民,他们有些人在岛礁之间逗留多年。”报道引述当时美国驻西贡领事馆的秘密报告称:法国军舰在一些南沙岛礁上也发现中国渔民居住。候栖地优先于非栖地:菲律宾官员曾说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象候鸟一样季节性来往,并非常年居住。问题是南沙群岛不是菲律宾渔民的候栖地,而是中国渔民的候栖地,权利上候栖地优先于非栖地。有的岛是常年居住的:太平岛、中业岛、北子岛等还有中国渔民的水井,常年居住,而且2015年10月28日报道的英美海军航海旧记录证明:清代和民国前期只有中国渔民遍布南海各岛礁,并且在有的岛上常年居住。诸国尊重中国的南沙权益:荷兰统治印尼、英国统治马来西亚和印度、西班牙美国相继统治菲律宾的时期都没有挑战中国在南沙的权益,因此二战后收回南海诸岛是国际认可的。1947年中国政府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的十一段线不是新立权利,广被国际认同。

(十)法理依据:中国的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在20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都在中国的管辖下,都属于中国所有。在二战期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把中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侵占了。1946年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从日本侵略者手中收回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回归中国以后中国政府在1948年划定和宣布十一段线,大量的历史文件以及各国出版的地图都是这样明确记载或标定的。南沙群岛包括西沙群岛及其相关海域在长久的历史过程中周边国家并未对中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提出质疑,只是在1970年代以后才出现这个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南海发现丰富的石油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94年生效的,中国尊重《公约》,是《公约》的签署国。《公约》是1994年生效的,中国对南海诸岛礁及相关海域由历史形成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在2000多年间形成的,1994年生效的《公约》不能追溯既往。它不能追溯和重新划分历史上形成的各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海域管辖权,同时它承认各国关于海洋和岛礁的历史性权利。《公约》不适用于海洋岛礁归属权的调整,中国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在解决海洋岛屿与海域划界争端问题上,中国主张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与直接当事方通过协商谈判解决。2006年中国就根据《公约》特有的、专项的规定,排除将领土主权,包括岛礁争端、军事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争端诉诸国际仲裁,中国已经做了排除性声明。中国历来主张:坚持以最大的诚意和耐心,通过直接当事方协商谈判解决问题。关于“九段线”的法律涵义有着多种不同的主张和解释,大体分为以下四种:(1)国界线说:国界线说认为该线划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范围,线内的岛、礁、滩、沙以及海域均属于中国领土,中国对它们享有主权,线外区域则属于其他国家或公海。(2)水域线说:历史性水域线说认为中国对于线内的岛、礁、滩、沙以及海域均享有历史性权利,线内的整个海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3)权利线说:历史性权利线或传统海疆线说认为该线标志着中国的历史性所有权,这一权利包括对于线内的所有岛、礁、滩、沙的主权和对于线内内水以外海域和海底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承认其他国家在这一海域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换言之这种观点在主张线内的岛、礁、滩、沙属于中国领土的同时把内水以外的海域视同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4)岛屿范围线说:岛屿归属线或岛屿范围线说认为线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受中国的管辖和控制。所有这些主张和解释应当认为都是有一定道理的,不是空穴来风。但是同样明显的是只有这一种主张和解释才是为符合客观真实和国际海洋法的要求,也只有这样的主张和解释才能更好地坚持和维护我国在南海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南海问题的解决。 九段线顺时针位置:(1)巴士海峡;(2)北吕宋海槽;(3)马尼拉海沟;(4)南沙与菲律宾之间;(5)南沙海槽,原名巴拉望海槽;(6)南沙与马来西亚之间,曾母暗沙南面,是最南的一段;(7)南沙与印尼纳土纳岛之间,最西的一段;(8)南沙与越南之间;(9)西沙与越南之间。

(十一)九段线依据:国界线:中国南海9段线最早是11段线,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40年代就已经勘定,并绘制成图。得到当时世界上所有国家及其合法政府的承认,各国地图上都已明确表明南海11段线内为中国所有,在20世纪的众多国际公约和条约中都明确指出和体现。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等国声称9段线内的众多岛礁是无人岛礁,但无人不等于无主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众多的西方列强掀起争夺岛屿的斗争,占领许多远离本土的岛屿(英国有马岛等,法国的海外岛屿更是遍布全球),如果南海诸岛包括西沙、南沙、东沙、中沙、曾母暗沙曾是无人岛无主权岛屿,那还等得到19世纪末的东南亚等国来发现并占领。而事实上西方列强在扩张的过程中确实有侵占南海诸岛,但是由于中国政府的抗议并申称中国对诸岛拥有主权,西方国家在岛上确实发现中国渔民活动的痕迹。在二战时期日本一度占领南海,但二战结束后依照《波茨坦公告》将南海并台湾等诸多侵占的中国领土交还中国,这也再一次印证中国对南海拥有不可争议的主权。而南海周边国家最早到20世纪70年代因为南海发现大量资源才纷纷向中国提出领土要求,这在法理上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在20世纪60年代-70年代中国本着同志加兄弟的关系,为了越南政府能有效的抗击帝国主义,允许越南在中国南海领土上建设雷达站等军事设施,将11段线改为9段线,这就是现在看到的南海9段线。历史性水域:南海是中国沿海渔民的传统渔场,渔民世世代代在此捕鱼,岛礁上留下许多中国渔民活动的痕迹。在1947年前后九段线并没有引起争议的主权表达,与现代海权概念的冲突,成为南海周边国家对九段线产生争议的原因。1958年-1973年间的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明确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争端仲裁等各种权益和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都公布本国对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权益要求以及详细的领海基线。越南1977年公布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对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越南大陆架之声明》确定越南的领海是从基线起向外延伸12海里,其内是越南的内水,毗邻区24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各国也通过各种立法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权益进行确认,一些观点认为段线圈定的并非海域而是岛屿。国际海域划界专家兹瑞克称:“传统海上疆域线决定的是群岛的主权,而不是管辖海域的界限,故段续线不能被认为是中国对线内整个海域的声称。”印尼外交官贾拉尔也曾称:“段线既无定义,也无坐标,其合法性和准确位置不明确。”由于段线的产生早于上述国际公约和海权概念的产生年代,另有不少学者认为用后产生的概念去限制和否定先产生的段续线时缺乏说服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国平认为:“在1996年7月7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国生效前中国自始至终、一直坚持九段线是中国在南海领土主权和附属海域权利的界线,也就是说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在1947年已经形成。”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张植荣认为:“菲律宾相关法律将一些远离海岸超过200海里的地方都划到其领土范围内,这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在1947年划界之后的四分之一个世纪里周边国家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这就在国际法意义上产生历史性主权。”张植荣认为:“南海争端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中国近海油气资源的发现。”

(十二)2012年1月7日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副司长易先良关于“南海断续线”的问题作以下回应:首先从时间顺序上中国公布断续线在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后,要求断续线符合《公约》本身不符合实际。其次断续线是为了重申中国的领土主权以及相关海洋权益,并不是因为划这条线才拥有这个权益。《公约》不规范、不影响各国的领土主权问题,不能将《公约》作为评判中国在南海主张合法性的主要依据。再次《公约》本身并不排斥在它之前已经形成并被持续主张的权利,更不能为任何国家侵犯和损害中国的领土主权制造“合法性”。2012年7月31日菲律宾公开招标3处油气田的开采权,这些油气田均位于南中国海,其中两块在中国“九段线”内,属中国管辖海域。2012年5月15日中国启用新版电子普通护照,包含南海“九段线”暗纹的中国地图出现于第八页左上角,下面是天安门图案。2012年11月越南和菲律宾分别就其内页中中国地图包含南海“九段线”提出抗议,发生数起中国公民持新版护照签证或入境越南遇阻的事件。2014年2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就美国务院官员涉南海言论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是历史形成的,并受到国际法的保护。”有记者问:“2014年2月5日美国助理国务卿拉塞尔在美国会听证会上称中国根据“九段线”宣示海洋权益与国际法原则不符,应就此作出澄清或调整立场,中方对此有何评论?”洪磊说:“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是历史形成的,并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对于同有关国家间的海洋争议,中方一直致力于与直接有关的当事国通过谈判和磋商解决,同时中国高度重视同东盟国家通过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洪磊说:“中方的上述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制造话题、渲染紧张无助于维护东南亚地区的和平稳定。美方一些官员在国会听证会发表有关言论,不是建设性的行为。我们敦促美方拿出理性、公允的态度,为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发展发挥建设性的作用,而不是相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国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在1948年中国正式公布南海疆界的“断续线”之后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提出过异议,甚至很多国家的地图上都沿用这条线。但是为什么?在20世纪70年代后南海的一些周边国家开始对这条线提出挑战?我认为周边国家之所以要质疑这条线,核心就是要彻底否认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地位。这些国家的行为与南海石油的发现直接相关,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下属的一个机构在南沙海域海底进行资源勘探,提供一个报告,揭示出南沙海域的海底蕴藏有丰厚的油气资源。这个报告发布之后引起周边国家的强烈关注,才有了1970年菲律宾的占领。这些国家对南海的主权诉求,要是依据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里简单解释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缔约国所赋予领海权利,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首先沿海国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从这里再向外扩展12海里称为毗连区,而再往外推到200海里(领海和毗连区包括在内)是专属经济区,其权利为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十三)沿海国的大陆架指: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这个距离是350海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包括在内)。如果大陆架较窄,公约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主权国在其大陆架内的权利,主要是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而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沙群岛提出的主权诉求基本就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按照这个要求时南沙群岛大部分都分别在他们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内,有些部分还彼此重叠。对此李国强认为:“我们的这条‘断续线’,它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前几十年就形成了,它是一个现实的存在,并不是今天的人才臆造出来的。“断续线”之内早已是中国确立主权的固有领土,你不能以后来产生的国际法侵入到中国固有领土范围之内,来主张你的权利。你可以要求专属经济区,可能是50海里,也可能是150海里。你要尊重别国的领土主权。”怎么看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地位?高圣惕(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九段线在台湾被称为“U形线”,U型线是所谓的固有疆域界线,若要改变领土,必须按照宪法里面的条文程序来改变。换言之中国政府在未来很难不去主张南海四大群岛仍属于中国固有领土,也很难去改变U型线作为固有疆域界线这个主张,因此未来台湾对于南海U形线有四大坚持:①坚持U型线内中国四大群岛的领土主权;②坚持U型线作为中国的固有疆域界线;③坚持在南海U型线所包括的海域,对其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④坚持和平解决争端。李金明(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教授):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划定九段线,制订南海诸岛位置图,把中国最南的疆域定在北纬4度,把曾母暗沙划到疆域线之内。当时这条U型线或九段线是为了向国际上表明中国的管辖范围,列出来一条疆域线。九段线应是一条岛屿归属线,中国应该尽快把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定下来,否则后患无穷。因为越南已经把他的海洋法公布出来,这个对中国非常不利,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是规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它没有规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要怎么划,这就需要相关国自己制定海洋基本法解决。怎么看九段线和《海洋法公约》的关系?郁志荣(中国国家海洋局原中国海监东海总队副总队长):南海的根本问题就是对九段线的认识,九段线又称为“断续国界线”,而南海与邻国的海上划界应该以此为基础进行协商谈判,“断续国界线”可贵之处就在于“断续”两个字上。尽管60多年前当时的政府不可能预测若干年后会出台专属经济区制度,但是中国的先人懂得“实线”和“虚线”的本质区别。“断续国界线”是“虚线”,所以它不是领海线。线内除岛礁周边海域之外不是行使主权的领海,而是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管辖海域,完全不妨碍外国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上空飞越自由、航行自由以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自由等权利。据此“断续国界线”与如今《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没有矛盾,更不存在冲突,相反有内在联系,一脉相承,非常匹配和吻合。

(十四)怀畅(中华能源基金委员会学术委员):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公约》时曾声明有如下保留条款:“依据1992年2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对其中提到的所有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而在南沙及中沙群岛中大量岛屿被外国占领,主权遭到侵犯,这种情况赋予中国随时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保护中国海洋权益的权利。但另一方面由于九段线本身的敏感性,中国在依法维护主权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国际舆论的反应,避免不必要的口水战。许森安(中国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有人在误导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理解,片面地根据一些条款说九段线不符合这个,不符合那个,把《公约》的整个宗旨都丢了。过去我们就批判过,不能“洋人立法,我们守法”。对于南海九段线,我们要本着寸土必争、寸土不让的决心来争取。总体来说九段线的国内立法是完备的,印度尼西亚是承认这条线的。越南范文同政府也正式承认西沙、南沙是中国的,其他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等世界大国及周边国家都有承认九段线的表示或者记载。所以按国际法讲,断续国界线是得到国际承认的,有国际法效力的。如何看中国长期稳定的海洋发展战略?姚有志(原军事科学院战略部部长):经略南海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坚持几条行动原则:①强化存在:因为南海这地方从海南岛一直到南沙群岛,在中国地图上是一个鸡腿的位置,鸡腿需要强壮的支撑。②把“我”参与开发落到实处:用国家的战略驱动力量把共同开发落到实处,南海这些地方都是能源宝库,肯定各种资源很多,我们也不能眼睁睁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开发。我们说的共同开发千万不能变成看别人开发,如何把共同开发落到实处,这可能是当务之急,事实上中海油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在那准备开发。③创造机遇,抓住机遇,武力收复属于我们的国土。唐永胜(国防大学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南海涉及中国的核心利益,一旦失去这个核心利益,中国的主权完整就要受到损害。如今美国已经调整中东战略,把战略的重点放到西太平洋,并把中国锁定为战略竞争对手,我们筹划南海问题要放在这个背景下来考虑。对美国的战略调整一定要充分认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应对不当的话,我们很难在与美国的战略竞争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如果南海问题解决不好的话,有可能使得我们整个周边永无宁日。王翰灵(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海已成为一个复杂的、疑难的问题,我们历史上有很多机会没有抓住。九段线是什么线?是海上的国界线,疆界线,还是岛屿归属线,或者叫历史性水域线?都还没说清楚。在南海问题上我们之所以一步步地被动,主要原因是我们首先缺乏一个长期、稳定的海洋发展战略,我们不知道海洋在国家的整个发展战略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中国几千年来从来没有产生过一个海洋战略家,假如中国有一个马汉,中国不至于沦为这样的境地。马汉在18世纪的时候就提出来,按照当时美国的实力,你要夺取太平洋的控制权。后来美国总统就按照马汉的思路,夺取关岛,夺取夏威夷,开凿巴拿马运河,建立强大的海上舰队,成就今日的美国。

(十五)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南海九段线法律地位不容否定,美国助理国务卿丹尼尔·拉塞尔在国会听证会上非议南海九段线,声称中国根据九段线宣示南海权益不符合国际法,要求中方就九段线做出明确说明,这与菲律宾之前提交“仲裁案”指责九段线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出一辙。南海九段线也称为南海断续线、传统海疆线、U形线等,是中国政府1947年确定并于来年正式对外公布,在中国地图上由若干断续线所标示的围绕南海形似U形的海上疆界线(原为十一条,1953年中国政府批准去掉北部湾内的两条,故称“九段线”),是构成中国南海权益主张的重要法理基础和宝贵历史遗产。自1948年中国政府正式出版标有上述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后包括南海沿岸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在很长时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哪个国家政府就此提出外交交涉,皆默认该线的存在,包括美欧许多国家和地区出版的地图均据此将线内的南海海域标绘为中国疆域。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大规模发现、《公约》的签署生效以及南海地缘政治形势的变化,南海沿岸国及国际社会出于各自利益考量,对九段线的态度和立场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逐步从最初的肯定、认可及默认态度向质疑甚至否定的立场转变。特别是一些南海域内外国家联手推动南海问题扩大化和国际化,九段线也成为南海法理论战的众矢之的,某些国家对九段线的质疑和攻击更是变本加厉,而这其中的美国因素及其影响首当其冲。美国尽管一贯声称在南海争议中不持立场,但美国少数官员和学者的有关言论却往往大相径庭,这不禁令人遗憾和困惑,此次美高官对九段线发难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首先九段线的产生先于1994年生效的《公约》至少40多年,而要求前者符合后者,甚至企图用后者否定前者,则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显然有失偏颇。其次中国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的权益是基于最先发现、命名、管辖和纳入版图而形成的一种合法权利,完全符合国际法并受其保护。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二战结束后是中国人民从日本侵略者手中接收被其一度非法占领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九段线的产生正是为了确认并巩固中国在南海的既有合法权益,这是中国人民维护自身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经得起历史和法律实践的检验。断言中国可能会基于九段线扩大南海权利声索空间,完全是毫无依据的主观臆测。美高官此次剑指南海九段线,既有统一调门“声援”菲盟友的意味,更耐人寻味的是逼中国就九段线表态。倘若中方所为如美所愿,则会彻底消除九段线有可能不利于美国在南海形成海上霸权优势的担忧,亦可挤压中国未来强大后在南海的维权空间,为美国在南海的所谓“航行自由”扫清法律障碍。南海九段线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民在南海开发经营、有效管辖乃至抗击外来殖民侵略等主权行为的集中体现和象征,它充分反映和代表整个中华民族在南海的共同利益,作为规范和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理应保护而不是损害这一无可争辩的历史性权利。某些国家要求中方放弃九段线显然是违背中国人民意愿的,而指望中方重新界定九段线的法律释义也看似不现实。中国从未将整个南海视为本国的领海,也不会像个别国家官员或学者所宣称的那样谋求将南海变成“中国湖”,但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必须得到有关各方的切实尊重和保护。中国是南海和平稳定的坚定维护者,也是南海航行自由与安全的积极保障者,国际社会对此有目共睹。希望某些国家在南海问题上不要以“道义仲裁者”自居,更不要选择性失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中国著名外交家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的一半,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中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时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批准该条约是附加条件的。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

(二)但20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会议:第一次会议: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等国家批准生效。第二次会议: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第三次会议: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时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六次缔约国会议:2006年6月19至23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六次缔约国会议在纽约召开,由外交部、国家海洋局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与会。会议听取国际海洋法法庭2005年工作报告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席的工作汇报,审议并通过法庭2007至2008年预算等财务事项并就秘书长《海洋和海洋法》报告进行一般性讨论。会议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面临的经费困难问题展开磋商,中国代表团发言强调委员会工作对沿海国以及国际社会的重要意义,主张委员会应获得稳定的、有保障的财政支持。会议决定由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办公室对各国提出的解决办法进行归纳研究,并将该问题保留到第十七次缔约国会议继续讨论。1982年12月历时9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终于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落幕,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漫长的国际多边谈判,在12月10日会议收尾这天通过拥有17个部分、320条款项以及9个附件的庞大海洋法体系,这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三)从南海到东海,因海洋权益问题而被中国人熟悉的术语(如12海里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等等)均源自这部《公约》。正如国家海洋局原局长王曙光曾对记者所言:“它开始形成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然而同时自从《公约》公布之后各国都在为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找边界,都找对自己有利的法条。”王曙光说:“它在全球范围内都不断引发新的纠葛,对中国而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重返联合国后第一次参加的重要国际多边谈判,而从30年后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来看它也许是对中国命运影响最为深远的国际谈判之一。”世易时移,21世纪后的今天有人认为因为受到《公约》的严重束缚,中国应退出该条约体系。同时也有国内学者持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应该遵守《公约》的精神,即在争端中依靠谈判解决。而作为主流声音,政界和学界多表态:《公约》符合中国的发展利益,仍具有生命力。一个令人迷惑的现实是持不同观点的专家对于《公约》同一条款的阐述和理解都有差异。当初中国究竟以何种立场和角色参与《公约》的制定?种种权益的坚持与妥协原因何在?作为现今一切海洋活动的法典,《公约》到底是一部怎样的文件?中国又如何努力在国际法框架内解决争端、使其为我所用?就上述问题,《瞭望东方周刊》专程采访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国代表团的两位副代表——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原副所长陈德恭和外交部条法司原司长、国际海洋法庭前法官许光建。对于领海宽度有3海里到200海里12种说法,说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领海宽度,就不能不提一个人——厉声教(1935年1月7日-2017年8月6日)。他是公认的国际海洋法和中国边界与海洋事务的权威专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本的主要起草人与定稿人之一,并参与英文本的起草与定稿工作。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厉声教作为中国代表团顾问参加自1972年3月到1982年12月历时十年的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会议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负责法律和外文方面的咨询与把关以及起草给中央和外交部领导的各类报告。1973年厉声教已经就我国领海宽度问题向周恩来总理专门汇报,强调12海里领海宽度的重要性。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中国最终以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条件签署合约,确保自身权益的合理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1973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开幕前陈德恭曾是南京海洋地质研究所的一名工程师,1972年他调到国家地质局,专门准备应对这次会议,用他的话说:“从此改行进入海洋法领域。”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全部共11期,陈德恭参与第二期至第十期会议。彼时全球海洋权益斗争正达到一个巅峰,其重要背景是二战结束后超级大国凭借其全球行动能力,在各大洋划定势力范围。

(四)比如美国在1945年战争结束后立即宣布: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受其管辖及控制。它甚至还在临接美国沿海的公海设立渔业区,将对海洋的管辖和控制范围扩展至领海以外。南美国家首先面对来自美国的冲击:美国渔船不断进入南美沿海,而由于它们的大陆架非常狭窄,无法获得广泛的大陆架管辖区。这样首先是智利和秘鲁,随后大多数拉美国家都提出:宣布200海里领海或对200海里范围具有主权和管辖权。为调解冲突,1958年和1960年召开两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但都没有取得令发展中国家满意的结果。而从60年代起一种新的矿产资源锰结核在海底被广泛发现,它拥有30多种金属元素,其中大多数在陆地难以获得。这引发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以及大型跨国财团向海底进军,有关海底资源归属的问题又成为焦点。于是在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决定召开新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是解决深海洋底,其次是广泛讨论各种有关问题,包括领海、大陆架、公海渔业和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各项制度。到这次会议开幕时各国对于领海这一最基本问题的主张千差万别,存在从3海里到200海里共12种主要说法。陈德恭说:“对于领海的定义,最深刻、直接地反映出各国对于海洋问题的不同态度:沿海国家的主权要求以及自由航行之间的冲突。美苏等海洋大国有庞大的商船、渔业船队,先进的海军和海洋科研力量,因此积极扩大自由航行的范围。发展中国家出于国防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宽度。面对海洋大国的拓展态势,从1950年到1973年主张3海里领海的国家从40个下降到25个,主张12海里的国家从3个上升到56个。”许光建向本刊记者回忆:当时由一位国务院领导牵头,成立中央层面的谈判领导小组,外交部、国家地质局以及当时归属国家地质局的国家海洋局、海军等单位联合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谈判在纽约、日内瓦等地举行,中国驻这些地方联合国机构使团的负责人以及一些来自国内的省部级官员担任代表团团长,除国家海洋局局长、副局长轮流参与会议外国家地质局的人员主要解决资源问题。外交部由条法司派人参加,随团翻译人员也来自外交部翻译室。后来中国最著名的外交官都或多或少参与了这次漫长的谈判,比如当时还是中国驻联合国使团随员的王光亚。除了最后签署公约时的外交部副部长韩叙外有几位中国代表团长如今也已去世,比如时任外贸部副部长的柴树藩,后来因在六机部、中船总公司任职时为中国船舶事业做出的卓越贡献,被称为中国海洋事业的奠基人。另一位著名外交家凌青在2010年去世,他的回忆录中专辟章节追述这次会议:南海问题未成热点,中日就大陆架划界交锋:1973年中国海洋事业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与日本共同完成中日海底电缆的调查任务,这是中国第一条国际海底电缆。6月由上海沪东造船厂建造的“曙光四号”、“曙光五号”调查船出厂,这类2000吨级的船只差不多是当时中国最好的调查船。

(五)而其后一年里美国建成排水量3.5万吨的“格洛玛·勘探者”号,专门用于深海锰结核的试采和深海钻探工作。其实直到1977年第五期会议开始谈判才真正转入国际海底开发问题,毕竟在领海等基本问题尚未解决前它还无法提上议事日程。1973年12月开始的第一期会议主要确定组织、程序以及议事规则,许光建回忆:美苏要求对实质问题采取“协商一致”,实际上要享有“否决权”。经过激烈博弈,最后决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作为标准,但大会主席仍然发表一个类似“君子协定”的声明:尽一切可能在实质问题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这之前不应启动表决程序。许光建说:“议事规则这一整套办法是妥协的产物,但为第三世界运用优势进行斗争提供一定条件。”在近10年的谈判中妥协成为一个关键词,并最终对《公约》的达成及实施影响巨大。而在会议上的发言极其严肃和尖锐,1974年第二期会议上柴树藩批驳南越代表对于西沙、南沙群岛的发言,称:“完全是颠倒黑白的无耻谰言!”不过据陈德恭回忆称南海问题并未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成为热点,比如“九段线”问题,现在很多人认为它与公约的内容冲突,但当时没有什么国家提出过这个问题,也没有反对意见,甚至还有东南亚国家表示支持。”另一个与中国有关的是东海问题,在有关大陆架划界的讨论中中国与日本激烈交锋。陈德恭回忆:“开会时一些国家会明确论及和自己有关的纠纷,但大多数时候大家针对相关款项展开辩论,并不明说是为了某一个争端。”整个会议主要分为美苏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但各自内部又有分化。比如苏联不像美国那样具有很长的海岸线,因此更加希望限制沿海国的权利。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又分为沿海国、内陆国和群岛国家以及海岸线短、面临窄海的地理不利国家等不同群体,许光建说:“会议形势错综复杂,《公约》草案为照顾各方立场,不可避免地是一个调和折中的产物。各行其是的‘无害通过’,我们坚决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凌青在回忆录中说:支持200海里海洋权同反霸权相关联,那时中国与拉美国家建交,都对这一问题明确表态,我自己也觉得支持是天经地义的事。”中国自己也面临霸权挑战,1958年中国就申明12海里领海,但领海、领空一直受到外国侵扰,为此提出过数百次严重警告。当时中国对抗入侵敌机的手段主要是地面防空部队,航空兵和军舰很难在更远的海域设置防御线,也很难有效驱逐进入偏远海域的外国船只。最终会议用有别于领海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作为折中,还确定24海里毗连区的概念,这是为保护沿海国利益而设置的特殊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必要的管制权,并可惩戒违法者。但是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不包括海底和领空,这与领海有明显区别,随后谈判又进入另一个焦点环节:领海的航行制度。

(六)在之前的相关国际条约中一切国家的船舶可以在“无害”情况下通过他国领海,这个问题的焦点是军用船舶可否如民用船舶一样“无害通过”,还是必须经过沿海国批准?海洋大国是这个制度的坚决支持者。苏联虽在国内立法规定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应经过批准,但在会议上却主张军舰可以“无害通过”。中国在1958年就申明一切外国飞机和军舰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中国领海、领空,从1978年的第七期会议开始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不断联合提案,要求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前应事先通知该国或经该国允许。支持这个主张的国家后来有30多个,反对的有20多个,但在谈判中“无害通过”一直没有从草案中去除。到1982年第十一期会议时中国等近30个国家进行最后的努力,要求沿海国可以自己制定法律、规章,管理无害通过其领海的船只。结果有46个国家支持这个修正案,30多个国家反对。这时已到谈判最后阶段,这一分歧差点导致《公约》流产。按照程序时如果没能“协商一致”则将表决,海洋大国很可能在表决中失败,然后拒绝签署整个《公约》。大会主席为避免会议分裂,一再呼吁不要进行表决,并亲自邀请中国等提案国代表与美苏代表协商。最后的结果是:既没有规定军舰通过他国领海时必须事先通知或得到批准,也没有禁止沿海国制定法律进行管理。换句话说各国可在这一问题上自行其是。在以后若干年间各国做法林林总总:有的要求事先通知,有的要求得到本国批准,有的要求载有核设施及其他有害设施的船只需经批准,有的将批准改为通知,有的对数量提出要求。但总体而言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事先通知或经本国批准。自由航行在1982年之后至今一直是美国全球行动的基本主张,并成为它介入地区纠纷的方式之一。2012年7月美国国务卿克林顿说:“南海问题涉及美国基本利益,首先就包括自由航行权。”10月美国核动力航母“华盛顿”号抵达菲律宾访问,舰长芬顿表示:“美国航母出现在亚太海域,旨在在有争议的水域确保船舰的航行自由。”同样折中模糊的还有国际海峡的通行问题,《公约》既规定海峡沿岸国拥有主权和管辖权,又规定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200海里的两难选择:如果从打破旧的海洋秩序、保护发展中国家权利的角度来看,发展中沿海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重要问题上,还是取得了重要胜利。中国是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坚决支持者,特别是对渔业的保护。中国代表团曾主张在公约中明确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权管制外国军事活动和军事设施,从而保证其渔业和海底勘测活动的安全。在1986年《渔业法》、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相关法律中中国政府强调捍卫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的态度,同时也表示尊重他国在自己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上述法律制定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陈德恭说:“那时候中国的渔业水平还不足以开发近海资源,在中国渔民从事大规模远洋捕捞是十几年之后的事。”

(七)对于专属经济区的争执在于海洋大国认为它应该是公海的一部分,并一度希望用200海里经济区的“优先权”取代发展中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而凌青在回忆录中谈到:“会上曾有一个小的发达国家给他一份材料,详细计算建立200海里经济区后各国的利益分配。得利最多的是美、苏、日、英等海洋大国以及海岸线长的发展中国家,可能是想提醒中国不要那样无条件而且强烈地支持200海里。”凌青说这份材料和会议现场的实际情况启发他,开始重新思考“究竟应怎样才最合理”。1976年凌青由中国代表团副团长升任团长,他询问阿尔及利亚、委内瑞拉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对方都表示200海里对他们不利,但为照顾发展中国家团结“不得不接受”。凌青说:“这个问题也在中国代表团内部引起过讨论,我再次上报领导,可否对200海里经济区作某些保留。但此时已是‘马后炮’。”他说:“中国不可能在无条件而且明确支持十几年后突然转向,“任何领导都难做出这样的决定,说到底200海里经济区并非对海洋强国完全不利。”比如日本,领土面积只有37万多平方公里,而专属经济区有数百万平方公里。他认为:“只强调200海里经济区具有反对超级大国霸权的一面,同时也是各国对海洋资源占有权进行重新分配的一面,我们的认识显然不够全面。”至少在东部海区,中国是半闭海国家,也就是地理条件半不利国家。大陆架上的资源实际上都是由大陆上的大河(如长江、黄河)等冲积而成,如果没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只有大陆架原则,则这部分资源必然归中国所有。凌青说:“从法理上和事实上都应无可争议,而现在则必须与邻国共享,如何划分还始终是个难题。在200海里经济区问题上有得也有失,至于得失比较究竟如何,恐怕谁也说不清楚。”凌青认为:“中国在此问题上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支持,有损中国在东海、黄海的利益;如果不支持,不仅得罪不少发展中国家,也伤及不少经济利益。”谁的大陆架:陈德恭说:“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一样,大陆架概念也得到承认,但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标准并没有明确解决。”两个国家之间距离小于400海里,就必然存在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个集团:日本、印尼等23个国家共同提案采取“中间线”原则,它曾被之前的大陆架公约所采用,加上持支持态度的共有30多个国家;中国等29个国家共同提案采取“公平原则”,认为中间线、等距线等只是划界方法,主要根据公平原则协议解决,支持这个主张的有50多个国家。中国是大陆架延伸原则的拥护者,在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大陆架外部范围不应界定为固定数字,而是按照地貌和地质标准确定。当时中国代表团曾提出建议:大陆架的具体构成应更加灵活,从“大陆边包括陆架、陆坡、陆基”改为“大陆边一般地包括陆架、陆坡、陆基”。许光建回忆:“这个建议得到一些国家的好评,但没能充分讨论。”自己国家所处的自然环境造成主张对立,“中间线”集团大多是大陆架延伸不够理想的国家。

(八)在第九期会议后期和1981年第十七会议前期两个集团各推选10个国家就划界标准直接辩论,陈德恭说:“像所有联合国会议一样,辩论贯穿整个会议,除了争取一些中立国家外谁也无法说服谁,而中立国家的态度更多取决于自己的利益关系。”大会再次陷入彻底分裂的危险之中,最终新的折中方案提出来:既没有直接提到中间线和等距线,也以“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替代“公平原则”的明确说法,不过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他国军事活动的规定并未写入《公约》。2002年美国军用探测船“鲍迪奇”号在黄海与中国渔船相撞,当时美国国防部官员承认:“鲍迪奇”号确在中国专属经济区海域内,但是我们有权呆在那里,他们也有权对我们进行核查。正是由于对领海之外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区域军事活动的分歧,中美对2000年以后发生的数起飞机、舰船冲突事件都各执一词。对于诸多核心事务时公约的措辞繁琐而模糊,在实践中往往导致争端双方作出有利于自己的理解。陈德恭说:“它建立框架,但因为各种原因,对很多关键问题进行模糊处理。”他认为:“这也正是中国利用《公约》捍卫权益的机会,“要灵活地利用《公约》。”中国并未签字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管辖:由于在公约中严重受限,美国政府直到今天仍拒绝批准《公约》。陈德恭回忆:1982年《公约》通过的最后时刻美国更换代表团团长,突然宣布对公约有重大保留意见。美国反对的部分主要集中在深海矿产问题上,包括要求在新成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拥有否决权。与此同时美国还与英国、法国、联邦德国等谋求另外订立条约,作为抗衡。2012年春天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开始新一轮推动《公约》,获美国参议院批准的努力,这项表决可能在2013年进行。在美国国内对《公约》的态度也有分歧,比如对于美国海军在亚太地区收集情报问题时有人认为《公约》并没有赋予美国这种权利,加入会受限;而帕内塔认为加入《公约》才可以确保美国在这些海域航行自由和使用领空权。享有权利而不受约束---这样的期待让一些国家对《公约》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而《公约》出于妥协需要的模糊表述又似乎提供弹性空间。根据《公约》时设立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机构处理争端,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法庭、仲裁程序强制解决争端。中国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一贯作风,在中国外交语境中任何国家之间的争端应当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平等基础上协商解决,而不是由第三方机构和国家介入或裁决。早在1972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时中国就没有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1976年中国代表在第五期会议上发言指出:发生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争端属于沿海国主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范围之内,应该按照沿海国的法律和规定处理,不应适用于公约的解决争端机制。最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再次折中,将上述解决争端部分作为一个选择性议定书,由各国自愿签署,中国并未签署这些文件。陈德恭说:“有些南海周边国家动不动就说拉我们去国际海洋法庭,毫无意义,我们当年就没有答应受其管辖。”

(九)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闭幕,在最后的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韩叙再次声明:“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以及相向和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也是有缺陷的,中国代表团对此曾经表明过自己的原则立场。”对于海洋领域而言,“走出去”的势头愈加明显,而《公约》看起来“对我们的限制越来越多”。比如中国近海渔业资源空间越来越小,与其他国家协议进行远洋捕捞在所难免。不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和《公约》毕竟部分地改变大航海时代以来的海权理论,它期望在和平框架内通过协商、裁决,而不是通过造舰竞赛和海战来解决海洋争端。正如凌青所说:“二战前大国用战争瓜分陆地资源,而这次对海洋资源的划分竟然没有通过战争,却通过谈判方式取得共识,基本达成协议。同时传统海权理论中并不存在的环境保护等都成为共识,这也是《公约》至今正面效应最为明显的部分。”陈德恭说:“从这次会议和海洋法公约达成的实际情况来看解决海洋纠纷的根本力量还是一个国家的实力,《公约》是妥协折中的产物,因此很难对复杂的海权纠纷作出明确彻底的解决,当事国家的实力对比和利弊权衡才是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决定性因素。”区域权利: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超过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十)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群岛国水域: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公海: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大型海域生态系统(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湿地。公海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内陆国(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时在转运国可享有免关税待遇。海洋主权:南中国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外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的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公约反响:早期意见:美国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ISA)的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而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它条文。

(十一)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4年同意加入公约并提请美国参议院批准,但该公约迄今尚未被美国批准。批判公约:美国前任政府布什当局对批准的态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国政界与学界仍有甚多反对声浪,理由大致有五:①若干美国经济学界意见倾向认为此公约将海洋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富”,实即“公共财产”的同义语,这种财产观念严重违背自由经济政策,而且他们认为“公共财产”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②由于美国与加拿大等国仍有水域争端,有些美国政界人士认为公约将损及美国主权。③有美国人士意见认为公约实际上将人类空间的极大部分“海洋”奉送给“不负责任”、独裁腐败的联合国会员、“流氓国家”和失败国家滥用。④美国法界的通行观念从来认为国际法不应约束美国国会与政府,特别是像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会员及本体并非依照严格民主方式产生。墨守其相关规定仅是使得若干国家渔利,却损及美国主权,美国因此也没有参加缔造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公约。⑤美国另一个观点认为本公约一个重要项目是保障公海自由航行,但这一权利早在前次公约会议已经获得满足,不需另定新约。声援公约:但一位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学者John Norton对前述意见提出反省,而且有不少学者也认为当初不批准公约的理由都已经获得“改善”,公约实际上越来越对美国有利。以下列举若干:美国事实上已经遵守:美国批准1958年会议的公约,而且里根政府也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除了保留少数条款外大体上愿意遵守此一公约。所谓损及美国主权,或者开先例扩张国际组织的官僚专制,这种理由并不充分。美国不宜破坏外交准则:美国往往宣称国际法和公约对美国没有拘束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整体国际外交准则的践踏。美国不宜,也无能如此做。对水域航行确有保障:现实中存在一百多个重要的国际水域、海峡,其争端对美国的船只与贸易也是阻碍。若能有一个统一的协议来规范,比美国逐个与相关国签订双边协议要有效率得多。和平解决争端的工具:公约提供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对解决美加水域等问题也是有帮助的。在多数国家承认公约的情况下如果像伊朗这样的对美不友好国家要封锁波斯湾,美国诉诸公约才有号召力,而不是直接单边主义地动用武力。扩大美国管辖的水域:公约对阿拉斯加、夏威夷等地专属经济区的扩大,实际上是扩充美国可以管辖的水域,对美国利多于弊。另一方面公约对经济区的保障应能使大型美国海洋钻探企业更愿意投资开发,以往因为缺乏保障,这一工业的发展反而有瓶颈。签署与批准国:签署并批准:152国。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摩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退出: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