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起诉:全职太太离婚后能否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近年来,由于大环境、压力等多重因素所致,我国的离婚率日渐增高,其中不乏许多在婚姻生活中全心照顾家人儿女的“全职太太”。这类群体不同于普通上班族,虽然在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但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每月固定薪资,反而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全职太太在离婚后回归职场参与工作也面临着巨大困难,那么我国是否有为离婚后的全职太太提供经济援助的相关法律和类似案例呢?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可以主张那些权利呢?
案例摘要: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家庭开支也随之增加,夫妻俩时常争吵,夫妻关系愈发紧张。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外务工的胡某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故除了考虑杨某为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还应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胡某所承担的家庭义务。为此,法院综合考虑了该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婚生子由胡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胡某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该案是对《民法典》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新的首次适用。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审判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数额基本不超过10万元。主要是因为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也就是说,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即使一方年薪百万,对方是全职太太,这100万元也是共同的,需要共同分割。但是,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特别是全职在家,丧失了就业或晋升机会,甚至丧失了经济独立的能力,离婚后会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财产是平均分割了,但无疑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民法典》出台了这项制度。
民法典中的家务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经济补偿请求需在离婚时提出。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一般会综合以下四个因素进行考量:
第一个因素是家务劳动的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第二个因素是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等,不仅需要体力支撑,还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第三个因素是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女性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甘愿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放弃自己事业上发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业能力已明显下降,发展空间严重受阻,而此时丈夫的事业却蒸蒸日上。那么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各种性质的财产利益,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此外,家务劳动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第四个因素是家庭劳动的效益。如果说在全职期间,家庭的整体境况提升,比如财产增加或是生活环境变好,就属于家务劳动的效益。这方面的效益,是需要算进家务劳动补偿中去的。
补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救济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审判中确定补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最后确定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适用,首先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前提,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情形,实践中为家人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等也会有所考量;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补偿与离婚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一般是针对在婚姻关系中有法定过错情形,从而导致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做出的一种赔偿。而前者,则往往带有一定的补偿性质。即使夫妻不是因为一方过错而离婚,也是有可能获得离婚补偿的。我们作为广州法律人,希望以上见解对大家日后法院起诉有帮助,无论是离婚财产纠纷还是抚养权纠纷,多完善一点证据,就减少一点打官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