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佛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是金融借贷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法律问题
1.
借款人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等均规定"自然人民事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因此,自然人在金融业务时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借款人";
(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除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外,禁止非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贷款;经批准开办的各类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商业性贷款";
(3)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99号文),明确指出,"非法经营资金业务属于非法金融业务范畴","擅自开办或变相开业的各类投资"、"投资咨询和其它类型的投资中介"、"以委托代理形式信托投资理财业务的机构"都属于非法金融机构。
3.
人的资格认定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作为人经过批准",即只有批准的各级才能作为人;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颁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之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人为其提供担保",即只有国家认可的具备一定的非国有企业才能成为民间借贷合同的人为其提供担保。
4.
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与生效
我国现行立法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法》仅规定了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物权法》、《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民诉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就债的发生时间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