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师故事:为什么白纸黑字的签名盖章也可能无效?

作者:李志灵
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常以签名盖章即代表真实。现实世界,如果没有明确的认知标准,很多事情就没法快速确定的话,大家被迫以邻为壑,那将是个多么恐怖的世界啊。但是,现实往往会比我们的认知标准复杂很多倍,就像下面的这个我执业当中遇到的真实案例……
事情缘由
我是一位坐标上海的律师,经常遇上各种与普通人认知有差异的事情,例如下面的这个案件。
A先生经我朋友介绍,向我咨询一个欠款纠纷案。
他提供的材料,数量并不多,其中有一个文件最关键,就是债务人向A先生签发了一份《欠款承诺书》,在下方落款的“担保人盖章”处,有上海某幕墙公司加盖了一个红章,另外签名处,有一个W先生签名。
再看正文,上面明确写了担保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欠款金额十几万。这个数额本身不大,A先生说对方硬是拖了四五年没有还,他不得已才决定起诉。
我再仔细询问纠纷背景,原来,A先生承包了一个小工程。这个工程来自于欠款人,也就是签署《欠款承诺书》的债务人。这个债务人又是一个层层分包下的一个挂靠人,最终的大包方就是《欠款承诺书》上的担保方上海某幕墙公司。
A先生信心满满说,李律师,你就帮我走个程序好了,这个官司赢定了。但是,我还是继续耐心追问:担保方处签字的W先生是谁?属于哪一家公司?还有其他证明材料吗?
A先生回答说他也不清楚,只是在这个项目上和W先生打过交道。而且,A先生说担保方也没有向他提供其他任何材料,例如营业执照副本、股东会决议和W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就是说,除了《欠款承诺书》上加盖的那个章和那个签名,A先生和担保方从未有过往来记录。
而且,担保方上海某幕墙公司后来还特意向A先生发函,告知《欠款承诺书》上的印章不是真实的,属于他人伪造。
综合上述情况,我认为此案能够追索担保公司的希望很小,但经过向A先生的多番解释,A先生还是坚持要告担保方。
但是,我最终还是决定婉拒这个案件。
理由及启示
我婉拒这个案件,上海封控导致工作不便固然是理由之一,但深层原因是我判断找这个案件如果起诉担保方,将大概率输掉官司。并不是我追求所谓的“胜率”,而是这个担保虽然形式上有签名盖章,但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印章大概率是假的,签字人W和担保方没有任何关联证据,而且A先生和担保方没有任何商业交易记录,也就是说,我想找到一点表见代理的证据都没有,这个都符合常理。
当然,不是说A先生有什么主观恶意,我估计他只是想签订一笔小买卖,出于对承诺人的信任,他认为既然签名盖章,担保就应该真实有效,再怎么说都应该是一个安全锁,欠的钱应该有人兜底了。但是,法律上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承责是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的。
例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在《民法典》出台后,中国法律对于担保的审查态度更趋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分情况看相对人是否善意来判决担保效力。
以上这些当然都是我在电话里和A先生沟通的内容。坚持起诉可以,但要明白风险在哪。欠款的承诺人户籍不在上海,若起诉后立案不成(不排除这种可能,考虑到证据的薄弱),又是一段时间的耽误。
即便立案顺利,这个上海某幕墙公司一定是不认这个担保的。其已经出具文书认为是假章,上面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被授权的代理人,案件中也缺乏其他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据来支持A先生的诉请。
所以,不如,直接在承诺人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承诺人作为直接的欠款人为第一被告,所谓的担保公司为第二被告,即便诉请第二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至少程序上不会浪费时间。
结合本案,A先生明知保证人盖章下方的签字人根本不是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甚至不是合法授权人,在这样的事实下,如果坚持要求第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估计多数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当然,最后如何处理,由A先生自己决定。我认为自己尽到了律师的义务,没有盲目接案,只是单纯说清利弊。尽管婉拒了这个案子,我也希望当事人能尽早拿到欠款。
记录下这个貌似不起眼,但却非常实用的经历,我意在提醒大家,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即便对你的债务人再信任,多么的想拿下一个单子,也要考虑对方给你的签名盖章是不是真的有用?不要一看到签名盖章,就以为上了保险,万事大吉。
记住,凡是遇到保证合同,要继续追问如下关键问题:
· 谁代表了公司和你签订?
· 他/她有合法授权吗?
· 有无公司内部股东决议支持这个担保的有效性?
因为,不是所有的签名盖章都一定有效的,它也可能被否定,尤其是在更复杂的保证合同领域。希望这个小故事,能够带给大家一些有用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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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志灵律师,曾经留学英国,从事过电视媒体,现执业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协国际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高云合同六法实训营学员。
主编:高云,本名汪宏杰,30年法律从业经验,“合同六法”、“中国高质量合同范本库”创始人,擅长不良资产、并购重组、企业合规和法律顾问等业务,服务客户覆盖金融、互联网、房地产、服务、快销等行业。多年来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等14本法律实务类畅销榜冠军书籍,在中国法律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