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之郎痛失“优乐美”?喜之郎诉争优乐美商标被驳回
2008年周董的一句“你是我的优乐美”,让“优乐美”奶茶火遍大江南北。如今,周杰伦带着《伟大的作品》回来了,优乐美却深陷商标困境难以走出。
当年,喜之郎集团邀请周杰伦拍摄的广告宣传片,使优乐美奶茶走进大众视野,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得到大幅提升。
据资料显示,卖了十几年“优乐美”奶茶的喜之郎集团,申请“优乐美”商标用于“咖啡馆”等商品上困难重重,数次遭到了驳回。
检索发现,截至目前,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了77件“优乐美”、“优乐美 U.LOVEIT”相关商标,指定使用在多个类别上,目前多数商标已被核准注册。
优乐美是喜之郎旗下品牌,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在2009年3月,深圳云联数娱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优乐美及图”商标,并于2010年11月7日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上。
一件指定使用在“可视电话;照相机;视频显示器”等第9类商品上的“优乐美”商标迟迟注册不下来,细查才知道,原来是商标“撞车”了。
喜之郎集团直至2020年4月才对开始该公司的“优乐美”商标(后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认为诉争商标是对自己在先商标的恶意模仿与抄袭。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超过五年诉讼时效且未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为由,不予支持喜之郎集团的主张。
喜之郎集团不服,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但结果仍不尽人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云联公司的“优乐美”商标201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喜之郎集团2020年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效已超过五年。
故喜之郎集团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作品的恶意模仿与复制不能成立。
其次,喜之郎集团主张构成驰名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尚未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结论不成立。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深圳某公司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喜之郎集团的上诉请求。喜之郎集团不服,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了解,喜之郎集团早在2000年就注册了“优乐美”商标,但此后迟迟没有及时完善商标布局,背后隐藏了商标漏洞,才有了如今喜之郎集团注册商标屡次碰壁的窘境。
不仅如此,现在已经有大批“优乐美”被抢注在美妆、食品、塑料、电子、鞋等商品类别上,如果喜之郎集团不加以阻止,以后可能就能喝着优乐美奶茶,踩着优乐美鞋子,去逛优乐美美妆店。
作为企业,提前注册商标就够了吗?
据公开资料查询,喜之郎公司虽然早在2000年就注册了“优乐美”的商标,但在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其并没有及时地完善商标布局,直到2010年2月24日,才注册了多个类别的“优乐美 U.LOVEIT”商标。在这之前,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已经注册了多个类别的“优乐美”商标,这也是最终导致此次无效失败的原因之一。
作为企业来说,注册商标除了要覆盖现有的业务范围之外,还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行业前景预测;其次建议在注册商标时,最好能延伸到易混淆的商品类别,避免其他商家名正言顺的“傍名牌”,而你却无可奈何;最后如果企业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考虑对企业的核心商标采取全类别注册保护,这样再多的麻烦也能轻松规避。
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掌握主动权,把商标牢牢攥紧在自己手中,但注册商标只是企业保护品牌、开展布局商标的第一步,后续的监测也同样重要。
这样一来,如果市场上出现商标抢注或商标侵权等问题,企业可以快速反应,及时采取行动,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反击,以防止他人攀附品牌,赚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还削弱品牌影响力,损害企业商誉,阻碍企业长远发展。(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及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