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吗?一家长在微信群里辱骂老师,被拘十日
“对于我在微信群中侮辱老师的行为,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给老师和学校、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在此真诚地向老师们和学校道歉,对不起。”
11月23日,河北某学校一学生家长王某在家长微信群内与班主任就孩子上网课迟到问题产生争执。随后王某在微信群内连续发送带有侮辱人格字眼的语音,进行侮辱性攻击。
河北安平中学在其官方公众号转发了这条消息,称为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广大教师的声誉,学校马上报警。接到报案后,城关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将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审查,王某承认其在家长微信群内辱骂老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王某因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整。
后王某对自己的辱骂行为表示道歉。
(来源:红星新闻)
班级群的纠纷不少,但大多是老师失言或处置不当,受处分的也基本上是老师。家长虽然也有出言不逊的,但因为种种原因,很少有受到处理的。在这样的情形下,家长因在微信群里辱骂老师被行拘10日并被罚款,无疑显得尤为“另类”那么这一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要求吗?
@叨叨说法
生活中因辱骂他人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一般辱骂行为是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或拘留。虽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微信群同样认定被为公共场所,在微信群内侮辱他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这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会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但对于调解不成的或情节较为严重的,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
通过网络辱骂他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诽谤,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前述行为规定了两档处罚,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见,在此次事件中辱骂他人者王某被警方顶格处罚。
网络相对于现实生活而言,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王某在家长群发送辱骂信息,致使教师在家长群里的社会评价降低,教师形象受损害,对班主任身心及名誉造成损害,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另外,假如群内信息被他人以截屏、转发等方式泄露,会导致对这位教师作出否定性评价的群体范围更广。因此,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多次、反复地侮辱、辱骂老师,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该行为已属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较重。如果对方没有表示谅解,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顶格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
一桩小事,是非曲直并不复杂,但所触及的家校关系这个老话题,却值得引发深思。孩子的教育需要家校合力,家长的配合至关重要,我国历来都有尊师重教的历史传统和道德标准,即便真的有问题,也应该尽量友好解决。沟通无果之后也可以向学校乃至有关方面反映,绝不能任性羞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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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老师##网络#,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家长也不能“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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