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商事立法
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清末的商事立法主要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商部负责,最重要的立法成果1904年颁行的《钦定大清商律》(包括《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后续又颁布了相关的单行法规,如《破产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 第二个阶段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1907-1911),主要的立法成果是一些商事法典草案,如《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等。 据此,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清末制定商律,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西方列强的通商要求和应付当时实力渐强的民族资产阶级的压力,并不意味着传统工商政策的颠覆性改变。D选项显然错误,《大清律例》编订于乾隆年间,不属于清末的修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