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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撤销父母监护权时,儿童谁来监护?

2023-06-20 11:15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撤销父母监护权时,儿童谁来监护?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周某带着与前夫生的男孩小天与王某结婚,俩人婚后又生下男孩小果。因婚后生活矛盾频发,两人于2015年选择离婚,约定小果归王某抚养。

离婚后,王某以索要抚养费为由与周某发生纠纷并打砸周家,因此先后被行政拘留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为财产分割及小果抚养问题,王某又多次与周某发生争执。

2021年2月,王某再次闯进周某家中打砸闹事,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小果的父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害怕报复的周某带着小天远家离乡,到外地打工后失联。

年仅7岁的小果失去依靠,从此居无定所,生活窘迫,成为“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和“监护缺失状态下的未成年人”。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果父亲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入狱,无力监护小果,本应由小果母亲周某履行监护职能,而周某曾因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无固定收入,同时处于失联状态,亦难以履行监管职能。而小果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外祖母和舅舅家因为经济困难也难以监管。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小果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安陆市民政局作为小果的监护人。

律师释法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可取消其监护权。本案中,小果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在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法院依法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为其监护人。

收到法院判决后,检察院第一时间与民政部门沟通,建议民政部门尽快将小果接收到当地儿童福利院,并联合相关部门解决了小果就近入学问题,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自此,小果终于有了一个稳定的“新家”。

本案是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干预制度的一次勇敢尝试,既灵活适用了法律规定,又积极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具有保护和培养未成年人的职责。各级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进行保护,而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有兜底监护责任。民政部门可通过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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