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多名醉汉调戏,丈夫被迫反击致一死三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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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多名醉汉调戏,丈夫反抗却被醉汉持械追赶,无奈之下丈夫用弹簧刀反击,造成醉汉一死三伤。丈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案件介绍
2014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海南省某地一空旷的建筑工地上突然打破了平静。
陈某把车推到工地上后,工地上就只剩下妻子李娟一个人。这时,路过了四个醉汉,为首的马彪眼睛直勾勾的看着李娟,随后摇摇晃晃的走上前,开始出言骚扰。
看到几个醉汉过来,李娟本能的躲闪,可还是被这四个人围在了中间,无法脱身。李娟只能大声呼喊着丈夫的名字,听到妻子的呼喊,陈某赶忙扔下了小推车,冲到了他们中间,把妻子护在了身后。

陈某大声呵斥四人,可陈某的话非但没有吓跑几个醉汉,反而让他们更加得寸进尺,并辱骂起陈某。
陈某并不打算与他们纠缠,拉着妻子的手,就往外走。突然,马彪趁人不注意,直接摸了一把李娟的屁股,吓了李娟大叫起来。
就这样,双方的矛盾瞬间被激化,马彪等人仗着人多势众,开始动手殴打陈某。下手最狠的是阿军,他随手抄起一根地上的钢管就往陈某的头上砸,尽管陈某戴了安全帽,头还是被震得嗡嗡响。
忍无可忍的陈某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着四人挥舞。就这样,马彪的手臂被划了几道口子,阿军的腹部被捅了一刀,另外两人也不同程度受了伤。

这时,双方的打斗声引来了陈某的一群工友,马彪等人见状赶紧四散逃跑。就在此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手臂被划伤了,于是夫妻俩赶紧打了车去医院。
陈某只是受了轻微伤,简单包扎便可。然而回到家的第二天,陈某却突然被警方带走了,理由是其涉嫌故意伤害。
陈某慌了,明明是马彪等人欺负妻子李娟在先,还动手打了人,自己只是正当防卫,警方为什么要把自己抓起来?

警方告诉陈某,当晚,参与殴打陈某的阿军受了重伤,在逃跑过程中躲了起来,后来因失血过多,再也没有起来。
经法医鉴定,阿军是因失血过多而死。因为陈某曾经和阿军发生过打斗,警方便将陈某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带走调查。
以案普法
警方查明案件事实后,将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检察院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庭上,陈某说是他们先动手的,而自己拿刀伤人是迫不得已,属于正当防卫。
这就引出了我们今天要讲的,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故意伤害罪是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正当防卫是当人身威胁遭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反击制止的免责行为。

我们回顾案件过程,马彪等几名醉汉先调戏陈某妻子,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并不影响他们可以自我控制的行为,本身就有错在先;
其次,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使用器械对陈某进行追赶殴打,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还好陈某戴了安全帽,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一审后,法院判定陈某的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罪名不能成立;同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判决陈某无罪。

然而判决后,检察院竟提起了抗诉,认为当时陈某属于互殴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附带民事诉讼。
其实马彪等人的行为已不是一般的斗殴行为,而是行凶行为,会严重危及陈某夫妇的人身安全。如果陈某不进行反击,势必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定,陈某使用弹簧刀反击是出于保护自己和妻子免受不法侵害,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不负刑事责任。最后法院依法认定陈某构成正当防卫,判决陈某无罪,驳回原告提出的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

结语
庭审结束后,陈某获得了自由,捍卫了自己的尊严,夫妻二人抱头痛哭,感慨万千。
当陈某的这种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时,既能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也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