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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多名醉汉调戏,丈夫被迫反击致一死三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23-05-27 17:20 作者:老战说剧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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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多名醉汉调戏,丈夫反抗却被醉汉持械追赶,无奈之下丈夫用弹簧刀反击,造成醉汉一死三伤。丈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案件介绍

2014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海南省某地一空旷的建筑工地上突然打破了平静。

 

陈某把车推到工地上后,工地上就只剩下妻子李娟一个人。这时,路过了四个醉汉为首的马彪眼睛直勾勾的看着李娟随后摇摇晃晃走上前开始出言骚扰

看到个醉汉过来,李娟本能的躲闪可还是被这四个人围在了中间,无法脱身。李只能大声呼喊着丈夫的名字,听到妻子的呼喊,陈某赶忙扔下了小推车,冲到了他们中间,把妻子护在了身后。

陈某大声呵斥四人陈某的话非但没有吓跑几个醉汉,反而让他们更加得寸进尺,辱骂起陈某

 

陈某并不打算与他们纠缠,拉着妻子的手,就往外走。突然,马彪趁人不注意,直接摸了一把李娟的屁股,吓了李娟大叫起来。

 

就这样,双方的矛盾瞬间被激化马彪等人仗着人多势众,开始动手殴打陈某。下手最狠的是阿军,他随手抄起一根地上的钢管就往陈某的头上砸尽管陈某戴了安全帽头还是被震得嗡嗡响。

 

忍无可忍的陈某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着四人挥舞。就这样马彪的手臂被划了几道口子,阿军的腹部被捅了一刀,另外两人也不同程度受了伤。

这时,双方的打斗声引来了陈某的一群工友马彪等人见状赶紧四散逃跑。就在此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手臂被划伤了,于是夫妻俩赶紧打了车去医院。

 

陈某只是受了轻微伤,简单包扎便可。然而回到家的第二天,陈某却突然被警方带走了,理由是涉嫌故意伤害。

 

陈某慌了,明明是马彪等人欺负妻子李娟在先,还动手打了人,自己只是正当防卫,警方为什么要把自己抓起来?

警方告诉陈某,当晚,参与殴打陈某的阿军受了重伤,在逃跑过程中躲了起来,后来因失血过多,再也没有起来

 

经法医鉴定,阿军是因失血过多而死。因为陈某曾经和阿军发生过打斗,警方便将陈某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带走调查。

 

以案普法

 

警方查明案件事实后,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检察院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庭上,陈某说是他们先动手的,而自己拿刀伤人是迫不得已,属于正当防卫。

 

这就引出了我们今天要讲的,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故意伤害罪是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234正当防卫是当人身威胁遭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反击制止的免责行为

我们回顾案件过程马彪等几名醉汉先调戏陈某妻子,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并不影响他们可以自我控制的行为,本身就有错在先

 

其次,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使用器械对陈某进行追赶殴打,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还好陈某戴了安全帽,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一审后,法院判定陈某的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罪名不能成立;同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判决陈某无罪。

然而判决后,检察院竟提起了抗诉,认为当时陈某属于互殴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附带民事诉讼

 

其实马彪等人的行为已不是一般的斗殴行为,而是行凶行为,会严重危及陈某夫妇的人身安全。如果陈某不进行反击,势必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定,陈某使用弹簧刀反击是出于保护自己和妻子免受不法侵害,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不负刑事责任。最后法院依法认定陈某构成正当防卫,判决陈某无罪,驳回原告提出的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

结语

 

庭审结束后,陈某获得了自由,捍卫了自己的尊严,夫妻二人抱头痛哭,感慨万千。

 

陈某的这种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既能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也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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