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7025 7.8 报告结果 示例 (管理手册)
大家好,7.8 报告结果 运行示例如下:
认可准则内容:
7.8 报告结果
7.8.1 总则
7.8.1.1 结果在发出前应经过审查和批准。
7.8.1.2 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并且应包括客户同意的、解释结果所必需的以及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实验室通常以报告的形式提供结果(例如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或抽样报告)。所有发出的报告应作为技术记录予以保存。
注 1: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有时称为检测证书和校准报告。
注 2:只要满足本准则的要求,报告可以硬拷贝或电子方式发布。
7.8.1.3 如客户同意,可用简化方式报告结果。如果未向客户报告 7.8.2 至 7.8.7 条款中所列的信息,客户应能方便地获得。
7.8.2 (检测、校准或抽样)报告的通用要求
7.8.2.1 除非实验室有有效的理由,每份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a) 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或“抽样报告”);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c) 实施实验室活动的地点,包括客户设施、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地点、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
d) 将报告中所有部分标记为完整报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标识,以及表明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联络信息;
f) 所用方法的识别;
g) 物品的描述、明确的标识以及必要时物品的状态;
h)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抽样日期;
i) 实施实验室活动的日期;
j) 报告的发布日期;
k)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
l) 结果仅与被检测、被校准或被抽样物品有关的声明;
m) 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
n) 对方法的补充、偏离或删减;
o) 报告批准人的识别;
p) 当结果来自于外部供应商时,清晰标识。
注:报告中声明除全文复制外,未经实验室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报告,可以确保报告不被部分摘用。
7.8.2.2 实验室对报告中的所有信息负责,客户提供的信息除外。客户提供的数据应予明确标识。此外,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当实验室不负责抽样(如样品由客户提供),应在报告中声明结果仅适用于收到的样品。
7.8.3 检测报告的特定要求
7.8.3.1 除 7.8.2 条款所列要求之外,当解释检测结果需要时,检测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a) 特定的检测条件信息,如环境条件;
b) 相关时,与要求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见 7.8.6);
c) 适用时,在下列情况下,带有与被测量相同单位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被测量相对形式的测量不确定度(如百分比):
——测量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
——客户有要求时;
——测量不确定度影响与规范限的符合性时。
d) 适当时,意见和解释(见 7.8.7);
e) 特定方法、法定管理机构或客户要求的其他信息。
7.8.3.2 如果实验室负责抽样活动,当解释检测结果需要时,检测报告还应满足7.8.5 条款的要求。 7.8.4 校准证书的特定要求
7.8.4.1 除 7.8.2 条款的要求外,校准证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a) 与被测量相同单位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被测量相对形式的测量不确定度(如百分比);
注:根据 ISO/IEC 指南 99,测量结果通常表示为一个被测量值,包括测量单位和测量不确定度。
b) 校准过程中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条件(如环境条件);
c) 测量如何计量溯源的声明(见附录 A);
d) 如可获得,任何调整或修理前后的结果;
e) 相关时,与要求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见 7.8.6);
f) 适当时,意见和解释(见 7.8.7)。
7.8.4.2 如果实验室负责抽样活动,当解释校准结果需要时,校准证书还应满足7.8.5 条款的要求。
7.8.4.3 校准证书或校准标签不应包含校准周期的建议,除非已与客户达成协议。
7.8.5 报告抽样——特定要求
如果实验室负责抽样活动,除 7.8.2 条款中的要求外,当解释结果需要时,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a) 抽样日期;
b) 抽取的物品或物质的唯一性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商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以及序列号);
c) 抽样位置,包括图示、草图或照片;
d) 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
e) 抽样过程中影响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评定后续检测或校准测量不确定度所需的信息。
7.8.6 报告符合性声明
7.8.6.1 当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声明时,实验室应考虑与所用判定规则相关的风险水平(如错误接受、错误拒绝以及统计假设),将所使用的判定规则制定成文件,并应用判定规则。
注:如果客户、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判定规则,无需进一步考虑风险水平。
7.8.6.2 实验室在报告符合性声明时应清晰标识:
a) 符合性声明适用的结果;
b) 满足或不满足的规范、标准或其中的部分;
c) 应用的判定规则(除非规范或标准中已包含)。
注:详细信息见 ISO/IEC 指南 98-4。
7.8.7 报告意见和解释
7.8.7.1 当表述意见和解释时,实验室应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发布相关意见和解释。实验室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定成文件。
注:应注意区分意见和解释与 GB/T 27020(ISO/IEC 17020, IDT)中的检验声明、GB/T 27065(ISO/IEC 17065, IDT)中的产品认证声明以及 7.8.6 条款中符合性声明的差异。
7.8.7.2 报告中的意见和解释应基于被检测或校准物品的结果,并清晰地予以标注。
7.8.7.3 当以对话方式直接与客户沟通意见和解释时,应保存对话记录。
7.8.8 修改报告
7.8.8.1 当更改、修订或重新发布已发出的报告时,应在报告中清晰标识修改的信息,适当时标注修改的原因。
7.8.8.2 修改已发出的报告时,应仅以追加文件或数据传送的形式,并包含以下声明:
“对序列号为……(或其他标识)报告的修改”,或其他等效文字。这类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
7.8.8.3 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报告时,应予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
实验室管理手册7.8 章节内容如下:
7.8 报告结果
7.8.1 建立《检验工作程序》对检测工作进行规范化操作,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
7.8.2 建立《检验报告控制程序》,对检验报告格式编写、修改及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7.8.3 报告结果
1)报告需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并且应包括客户同意的、解释结果所必需的以及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发出的检验报告:
- 报告的结果数据,一般情况下,按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进行数值修约。
- 结果在发出前须经过审核和批准。实验室以“检验报告”的形式提供检测结果。所有发出的报告应作为技术记录予以保存。
- 报告除文本形式外,还可以硬拷贝或电子方式发布。
2)除检测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在同一份报告上出具特定样品不同检测项目的结果。即使客户有要求,实验室也不得随意拆分检验报告。
3)实验室在为内部客户出具报告时,可以简化,但报告中简化的信息应能方便地从实验室中获得并可追溯。
4)结果的电子传送利用网络或信息化系统传送检测结果时,应满足《计算机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程序》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报告审核和发送报告的流程。
7.8.4 检验报告通用要求:
1)每份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 标题
-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实验室活动的地点;
- 将报告中所有部分标记为完整报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标识,以及表明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 所用方法的识别;客户的名称和联络信息;
- 物品的描述、明确的标识以及必要时物品的状态;
- 检测样品的接收、验收日期;
- 实施实验室活动的日期;
- 报告的发布日期;
- 结果仅与被检测物品有关的声明;
- 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
- 对方法的补充、偏离或删减;
- 报告批准人的识别;
- 报告中声明未经实验室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报告,确保报告不被部分摘用。
2) 实验室对报告中的所有信息负责,客户提供的信息除外。客户提供的数据应予明确标识。此外,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当被检样品由客户提供,实验室在报告中声明结果仅适用于收到的样品。
7.8.5 检验报告的特定要求:
除 7.8.4 条款所列要求之外,当需要解释检测结果时,检验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 特定的检测条件信息,如环境条件;
- 相关时,与要求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见 7.8.6);
- 适用时,在下列情况下,带有与被测量相同单位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被测量相对形式的测量不确定度(如百分比);
* 测量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
* 客户有要求时;
* 测量不确定度影响与规范限的符合性时。
- 特定方法、法定管理机构或客户要求的其他信息。
7.8.6 报告符合性声明
1)依据客户的要求,需要做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声明;如果客户没有要求,本实验室不做符合性判定。
- 实验室要考虑与所用判定规则相关的风险水平,将所使用的判定规则写入检测细则(作业指导书),并应用判定规则。
- 如果客户、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判定规则,无需进一步考虑风险水平。
2)实验室在报告符合性声明时应清晰标识:
- 符合性声明适用的结果;
- 满足或不满足的规范、标准或其中的部分;
- 应用的判定规则(除非规范或标准中已包含)。
7.8.7 报告意见和解释及特殊要求
-本实验室对结果不设置报告意见和解释人员,但如果客户有需求,可以向客户解释有关围绕检测过程的疑问。
7.8.8 修改报告
1)当需要更改、修订或重新发布已发出的报告时,应在报告中清晰标识修改的信息,适当时,标注修改的原因。
2)修改已发出的报告时,要求仅以追加文件或数据传送的形式,并包含以下声明:“对序列号为……(或其他标识)报告的修改”,或其他等效文字。这类修改应满足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所有要求。
3)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报告时,应予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
7.8.9 支持文件
ZY**-CX7.8-01:2023《检验报告控制程序》
ZY**-CX7.8-02:2023《检验工作程序》
ZY**-CX7.11:2023《计算机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