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0230521

2023-05-21 14:34 作者:宋昶靓宋垚磊  | 我要投稿

68(多选题)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项,骗取贷款罪,是指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归还意思),采取欺骗手法贷款,因为客观原因(不是主观不想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甲构成骗取贷款罪。甲虽然伪造了材料,但是主观上想归还贷款,只要经营状况好,就能够归还。之所以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是因为客观原因也即经营失败。所以,伪造材料行为与重大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项说法正确。 B项,考查阻断救助行为。乙正在自我救助,甲阻断乙的救助行为,给乙创设了新的溺亡危险,该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因此该死亡结果能够归属于甲的阻断行为,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可能有人认为,甲对自己的财物具有处置权。这是站在民法角度讨论问题。虽然甲在民法上对自己的财物具有处置权,但是,站在刑法的角度,刑法不允许甲给他人创设溺亡的危险。这就如同,甲驾车看到前方是绿灯,又看到前方有个小孩闯红灯,甲认为自己有权继续前行,直接撞死小孩。站在民法、行政法角度,甲有权继续前行。但是,站在刑法角度,刑法禁止甲开车撞死人。此时,公民不能违反刑法规范,因为刑法规范是底线规范。因此,本题中,甲违反刑法规范,故意给乙制造溺亡危险,导致乙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项说法正确。 引申练习:甲将乙推下水,丙向乙扔了一个救生圈,乙马上要抓住救生圈,乙就没危险了。此时,与甲没有共谋的丁又捞走救生圈,乙溺亡。乙的死亡结果应归属到谁的头上?结论:死亡结果应归属于丁,而不归属于甲。 C项,考查重叠的因果关系。例如,甲、乙互不知情,都想毒杀丙,各自向丙投了5毫克毒药,丙一口喝光,中毒死亡,事后证明10毫克才导致死亡。两份危险叠加,一起制造了实害结果,因此,属于二因一果。本题便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每一枪都不足以致命,但是两处枪伤叠加在一起导致死亡,属于二因一果。C项说法正确。 D项,(1)刑法只讨论现实的危害结果,不讨论假设的危害结果。现实的死亡结果是由甲的毒药导致的,因此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乙未投毒,因此死亡结果与乙没有因果关系。乙的故意杀人罪尚未着手(尚未投毒),尚处在预备阶段,便自动放弃,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2)传统的条件说,是指“无A则无B,A即B因”。由于该条件是一种必要条件,因此并不能证明A与B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证明A是B的前提条件。合法则的条件说,是指根据经验法则,有A则有B,那么A即B因。该条件是一种充分条件,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合法则的条件说是根据经验法则判断充分条件,也即行为A创设的危险是否现实化为结果B。根据合法则的条件说,甲创设的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乙并未创设现实紧迫的危险,死亡结果与乙没有因果关系。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0230521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