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现在,我们需要李跳跳们。【差评君】
前几天我写了一篇关于李跳跳被封杀的文章,结果平台审核不通过,我只能发到其他平台上。我到现在都想不通为什么别人可以发而我不可以,是不是我说的太多了。
我找了部分律师的看法,有的律师觉得是不正当竞争:
“李跳跳”与某互联网大厂均为应用服务商,虽然两者经营范围不尽相同,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即属于竞争关系。软件“广告+免费使用”的经营模式受到法律保护,“李跳跳”软件在某互联网大厂浏览器使用中跳过开屏广告,会损害某互联网大厂的商业利益,同时“李跳跳”让自身用户数量增加,会获取到其他例如流量利益等非直观盈利,因此,“李跳跳”软件的上述行为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过有一处地方值得注意,跳过开屏广告一定会损害某互联网大厂的商业利益吗?广告展现出来会有收入,而无论是用户自己点击“跳过广告”,还是“李跳跳”辅助用户点击“跳过广告”,开屏广告都会展示一段时间。按理来说展示量不受影响,但广告被触发了,有了点击量,才有进一步的收入,因此有的开屏广告跳过按钮太小或者其他误导点击的行为,或者直接做成灵敏度高的“摇一摇”触发广告。这也暴露出互联网广告整治到现在仍然有部分广告商没有遵守规则。很显然某互联网大厂的商业利益,是建立在各种“误导点击”、“摇一摇触发”的基础上。“李跳跳”反而一步到位解决了这些问题。
因此很多用户对开屏广告都有“厌恶心理”,正如下面这位律师所说:
首先,利益受损并非衡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直接依据,一般来说正当竞争行为也会带来一方经营者利润的减少,而合理的市场本身就应当鼓励竞争。其次,屏蔽软件竞争行为即使造成其他经营者损失,但这种损失没有达到显著程度,协助消费者跳过开屏广告的产品需求来自于消费者对广告的厌恶心理,而这类消费者本身亦会“手动”跳过广告,故广告直接消费者的受众数量不会大幅度降低。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和效率来看,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用辅助软件跳过广告是否合理,有的律师认为广告不应该由软件跳过:
软件运营商的经营策略各有不同,多数软件运营商将软件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通过广告收益获取利润,这是当下互联网繁荣的原因之一。广告是用户免费使用软件的代价,是运营商经营策略的一部分,也是其经营收益的重大来源。虽然软件运营商对广告设置了“跳过”按钮,但这种“跳过”按钮常理上以人为操作为前提,而非允许其它软件自动点击。
类比现在的很多游戏不允许使用辅助软件,“破坏公平性”,广告不应由软件跳过,难道是让用户观看开屏广告时长一致吗?游戏跟开屏广告还真不是一回事,前者出现破坏公平的行为,基本上会被举报,因为大家对于破坏公平性的行为基本上是零容忍,可以想一下你在玩吃鸡时一下子找到别人,乃至于最近《原神》被曝能通过辅助让交互物消失,其他玩家会是什么感受?——躲得严严实实还是会被爆头;《原神》里交互物消失,宝箱、副本等都不能用,严重影响游戏体验。
而后者,虽然广告是互联网免费模式下的产物,但现在很多用户对各种互联网广告表示厌烦。大家讨厌互联网广告的原因,首先是过于隐蔽,有时候藏在信息流里误当成资讯来点击;其次是不好关闭,前面已经说了很多次了;最后是真实性问题,有的用户喜欢用百度搜索各种产品的售后,殊不知前几位基本上都是推广,并非官方售后,由此引来的各种维权不尽其数。此外B站部分广告视频宣称的“1000原石”,其实是快手拉新的套路,甚至举报了官方也不会去管。
总之,“李跳跳”这款应用跳过开屏广告的行为,看似是不正当竞争,但考虑到不少用户对开屏广告存在一定的厌恶心理,因此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和效率来看,“李跳跳”并不造成不正当竞争,但至少是“不道德行为”——开屏广告虽然展现一下就被跳过,但点击量少了。其实点击量多数是误触或者“摇一摇”触发,那么不道德的难道只有“李跳跳”吗?
此外对于用软件跳过开屏广告的合理性,来源于用户对开屏广告的诸多不满。它跟游戏辅助不是一回事,性质不同。广告对用户来说是消极的一方面,而游戏必须确保其公平性,不容许通过辅助破坏。
最后归根结底,互联网广告整治了很长时间,但时至今日仍然有很多厂商不遵循其规范,要么诱导点击或者把跳过广告做的很小且大小和位置不一,要么是灵敏度很高的“摇一摇广告”,似乎根本不听规范那一套,老想着广告如何意外触发。这也是为什么广告对用户来说是消极的一方面。还需相关部门联合整治,整治一波还有另一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