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生集团:武汉小学生在校内被老师开车碾压致死,最靠谱分析!为故意杀人?
突发!5月23日下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某小学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名一年级小学生在学校内被老师开车碾压,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据学校相关负责人介绍:当时是午休自由活动时间,肇事司机是该校四年级班主任,该老师中午在校内就餐,不存在喝酒情况,因其要接另一位老师共同去参加校外培训工作,不慎将蹲在车前的学生撞到。
这个孩子跑到车前边蹲下来了(当时并没有发现这情况),不知道是在系鞋带还是做什么,然后我启动车子,可能因是盲区,开车碾轧到学生,左侧两个车轮碾轧过去之后车子停下。
当他意识到发生了事故后,他立即停车,并呼叫医生和警察。同时,他也通知了孩子的班主任和家长。然而,尽管进行了紧急救治,孩子最终未能幸免于难。
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带走,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校方也表示将全力配合警方的工作,并对孩子的家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和歉意。
对于此事,小编的建议是: 在有小学生在校园内开车的时候,一定要极其注意和规范。
像此事件当中的教师在停车等其他老师的过程中,孩子一两分钟内就蹲到了这个车的前面。
如果教师在启动车的过程中注意到前面有孩子的话,而且他要是按照交通规则启动车之前绕车一周的话,就不会发生这个惨案了。
二、在有小学生的校园内,应该设置人车分流
学校的校门应该分成步行校门和机动车校门,在学校是中小学和幼儿园都在一起的,那幼儿园的孩子有的才4、5岁,所以说在安全问题,在小编的学校抓得特别严,停车场就设在机动车校门的旁边。
然后还有另外一个校门,是专门供步行人员的校门。所以就极大地避免了这种事故的发生。
也有人分析这已经不是交通事故那么简单,大致是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
第一个问题:学校巡逻用私家车可行?这个条规难道你们老师不知道吗?不知道怎么教学生呢?
第二个是学校路段为什么不慢速行驶?因为将学生身上碾压过去,证明车速不慢,这个问题只要是有责任心的车主,都知道在学校、医院等路段慢行,为什么偏偏你们老师就不知道呢?
第三个是,为什么校方解释是巡逻,而老师则解释下午有课外活动,开车等老师时发生的事情,不要每次出现事情,就想着找借口,欺骗民众,应该反思、调查事情发生的原因,而非推责任。
第四个问题,网传该学校很多老师都是开车进学校停放是否属实?原因是校外停车位经常没有位置,或是要收费的停车费,所以老师们为了自己出行方便,就置学生的安全不顾。
第五个问题也是最严重的问题,网传说孩子身上有被二次碾压的情况,而死亡的孩子家属在网上说,看了监控视频,开车老师二次碾压孩子才导致他的死亡,如果说这个调查证据成立,这个老师是不是可以用故意杀人罪来处理。
而出了这样的事对任何家长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一个好端端的孩子送到学校就这样没了,做父母的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这场悲剧不仅让孩子的家人痛不欲生,也给肇事的老师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我们深感遗憾和惋惜,同时也思考:在这场悲剧中,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查明事故的原因,并公正地追究责任。
同时,我们也呼吁所有行车人员时刻警醒,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网友评论
网友表达的大意为:我们强烈呼吁全国范围内对于在学校内部使用私人交通工具,如小车、电动车、摩托车等,应该进行全面禁止。
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其中“公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相关司法解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多道)。
本案中的事发地点是学校内部道路,因此,在这种路上发生的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不能作交通肇事处理。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中司机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个家庭是,如果没有如果,希望以后在学校里看不到汽车,汽车直接从地下停车场开到学校!!让孩子们更加安全!,一个家庭是,如果没有如果,希望以后在学校里看不到汽车,汽车直接从地下停车场开到学校!!让孩子们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