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足迹与碳关税解读
碳足迹
《新电池法》背景与进程
《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是欧盟在2020年12月提出,旨在逐步废除指令2006/66/EC,修订法规(EU) No 2019/1020,更新欧盟电池立法,又称欧盟《新电池法》。

现行的电池指令(2006/66/EC)发布于2006年,主要对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含有害物质(汞、镉和铅)的限值及外观标识设定了限制,但对电池生产、使用和回收阶段的其他性能指标均未做出规定。而《新电池法》弥补了这一不足,提出电池更具可持续性、循环性和安全性的系列要求,包括:碳足迹规则、最低回收含量、性能和耐久性标准等等。在本次电池法规修订的内容中关于碳足迹内容的添加引起厂商格外关注,近期 MCM 收到了大量与此相关的咨询, 为此特将碳足迹的内容及要求单独编辑及分析解读。
碳足迹要求

《新电池法》的第七章是关于电动汽车电池、轻型交通工具和工业电池的碳足迹要求,电动汽车电池和容量在2kWh以上可充电工业电池应随附技术文件,每个电池型号和每个制造工厂的批次都应该有碳足迹声明,具体文件包括:
(a) 有关制造商的信息;
(b) 有关声明所适用的电池型号的资料;
(c) 电池生产设施的地理位置信息;
(d) 电池生命周期的碳足迹,以千克二氧化碳当量计算;
(e) 电池在每个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碳足迹;
(f) 电池的欧盟符合性声明的识别号码;
碳足迹计算方法
《新电池法》的附录II中给出了碳足迹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三种:
1) 委托产品环境足迹(PEF)方法。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3H0179&from=EN
2) 相关产品环境足迹类别规则(PEFCRs)
https://green-business.ec.europa.eu/environmental-footprint-methods_en
3) 反映生命周期评价领域的国际协定和技术进展
https://circabc.europa.eu/ui/group/6e9b7f79-da96-4a53-956f-e8f62c9d7fed/library/537534a4-9c76-40a1-b488-e9127db2befd/details?download=true
生命周期碳足迹的计算应基于特定工厂生产特定型号电池的物料清单、能源和辅助材料。特别是电子元件(如电池管理单元、安全单元)和正极材料,它们是电池碳足迹的主要贡献者。且碳足迹声明应针对特定生产地点生产的型号电池,用于生产电池模型的材料清单或能源组合的变化需要对该电池模型的碳足迹进行新的计算。
碳足迹性能等级
根据电池在市场上的碳足迹声明值的分布,将确定碳足迹性能等级,实现市场差异化。其中A类是碳足迹生命周期影响最低的最佳类别。委员会将根据性能等级确定容量在2kWh以上的工业电池的最大生命周期碳足迹阈值。届时超过碳足迹阈值的电池可能将不能出口欧盟。
碳足迹实施时间
2024年7月1日起,电动汽车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和工业电池将要求申报碳足迹;
2025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和工业电池将要求碳足迹性能等级。
(2024年12月31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将发布分级方法)
2027年7月1日起,电动汽车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和能量高于2kWh工业电池将有最大生命周期碳足迹阈值的要求。
(2025年7月1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将发确定碳足迹阈值)
碳关税
简介
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是对进口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又称碳边境调节税。在2021年,欧盟为了实现2030年碳排放减少55%的目标而推出了包含碳关税在内的“Fit for 55”系列立法草案。
适用范围
CBAM覆盖钢铁、水泥、化肥、铝和电力、化学品(氢、氨、氨水)和聚合物(塑料制品)领域,对部分国家或地区豁免缴纳有关税费,豁免范围主要包括已加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非欧盟国家或地区或者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互认的国家或地区,但不包括中国。
纳税主体
CBAM纳税主体为欧盟的进口商。进口商需向欧盟CBAM行政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方能进口相关产品。以下为费用计算公式:
CBAM费用=单位碳价(欧元/吨)×碳排放量(吨)
碳排放量(吨)=碳排放强度×产品数量(吨)
过渡期
CBAM将于今年10月开始试运行。2023~2026年为CBAM过渡试运行阶段。在过渡期内,欧盟进口商仅需每季度报送排放数据(当季进口产品总量、进口产品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量、进口产品在原产国支付的碳排放成本等信息),不需要为进口产品缴纳碳关税。从2027年起,欧盟进口商需按要求提交相应数额的CBAM电子凭证,即开始征收碳关税。
注:1.直接碳排放量:生产者所直接控制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放;
2.间接碳排放量: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电力所造成的排放。
欧盟CBAM采用全生命周期法来测算碳排放量,若企业无法准确核算,就默认碳排放强度为出口国生产同类型产品的企业中碳排放表现最差者(倒数10%)的平均碳排放强度;若企业不提供碳排放量的数据,则采用欧盟生产同类型产品的企业中碳排放表现最差者(倒数5%)的平均碳排放强度。
总结
碳足迹贯穿电池全生命周期,涉及原材料、生产、供应链、应用和回收利用等多个方面。欧盟《新电池法》与碳关税都格外关注产品的碳排放、对电池碳足迹声明、性能等级、阈值以及回收材料都做了更加严格和明确的要求。目前我国电池行业没有成熟的碳足迹核算标准与方法研究,电池碳足迹数据基本是空白。无论是前期的碳足迹数据申报、还是后续的碳足迹等级与碳足迹阈值的规定将对产品销售价格与出口带来巨大挑战。现在已经有一些国内电池企业陆续推出零碳产品、零碳门店、零碳工厂,其他企业还需及时了解并尽快接轨欧盟法规的要求,确保出口欧盟的电池等产品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