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房东嫉妒租客搬走,砸烂其眼镜店损失10万,结果被民警带走

湖南长沙,一女房东嫉妒租客生意火爆,竟然砸了他的店铺,原来,女房东想将租金由12万涨到16万,租客不答应,就搬到了隔壁更便宜更大的店铺。女房东见状心生妒忌,就拿着木棍冲进租客的眼镜店,把货架上的眼镜和仪器都打砸了一通,还大喊:卖眼镜的有什么了不起?

段先生是一位眼镜店老板,他在市中心租了一间43平方的店铺,生意很好。他每个月房租10000元,扣掉成本还能净赚小一万,比他以前做白领的时候多了一倍。
但是,他的房东是一位女士,她叫李红,是一个富二代,从小就被宠坏了。她觉得段先生赚钱多,就想要涨租金。李红找到段先生,说:“段先生,你的店铺我要涨租金了,从下个月开始每年要多交4万元。”

段先生吓了一跳,说:“李小姐,你这是开玩笑吧?我现在交的租金已经很贵了,每个月1万块钱。你要涨30%?这太不合理了。”
李红不耐烦地说:“合不合理我说了算。你不知道现在市场行情吗?这么好的位置,这么大的店面,你能找到比我便宜的吗?你要是不答应,我就把店铺收回去,找别人租。”
段先生拿出自己的账本给李红看,证明自己的利润并不高,而且租金已经占了一半。他说:“李小姐,请你看看我的账本,我每个月除了交租金、水电费、员工工资、货物成本等等,还要交税。我赚的钱也不多,如果你再涨租金,我就没法做下去了。”
李红根本不看账本,嘲笑地说:“段先生,你别跟我装可怜。我知道你眼镜店生意很好,每天都有很多人来买眼镜。你赚的钱肯定比我多得多。你就是舍不得分给我一点。你以为我傻吗?我告诉你,如果你不答应涨租金,我就把店铺收回去。你信不信?”

段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搬走。他很快找到了隔壁的一间更大更便宜的店铺,70多平方每年只需要8万元,经过短暂的装修就重新开业。
没想到,段先生的生意更好了,顾客络绎不绝。
他每个月净利润能到小2万,算上房租便宜了4万,一年算下来比原来还多赚了十几万。
李红看到这一幕,心里非常嫉妒,她觉得自己亏大了。她原来以为自己能找到更高价的租客,没想到自己的店铺却租不出去。
她怀疑段先生是故意搬走,然后在隔壁开店嘲笑她。
有一天,李红听到段先生和一个顾客聊天,李红以为段先生在说她坏话,气得冲进眼镜店,拿起椅子就往货架上砸。
眼镜碎了一地,顾客惊慌失措。

段先生赶紧报警求助,警方很快赶到现场,将李红带走。不仅如此,她还要赔偿段先生的损失,高达10万块钱。
这件事情很快就在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林女士太过分了,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也有网友认为段先生太软弱了,应该早点跟林女士划清界限;
还有网友认为这件事情反映了社会上房租过高、房东霸道、租客无权等问题。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呢?

1、关于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租金调整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合理提高或者降低租金,但是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通知承租人。
由此可见,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必须经过承租人的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也不能强行解除合同或者驱逐承租人。
因此,林女士在段先生的租赁期限内要求涨租金,是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段先生有权拒绝,并且可以继续履行原合同。
段先生后来搬到隔壁的店铺,也是合法合理的,并且没有违反原合同的约定。林女士对此没有任何干涉的权利。
2、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女士冲进段先生的眼镜店,用木棍打砸货架、玻璃柜、眼镜和仪器等财物,造成了段先生的巨大损失,这显然是一种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根据林女士的作案动机、手段、结果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她很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10万元的损失数额巨大(3万-30万之间),因此将面临3-7年的有期徒刑。

这件事情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启示: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嫉妒而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
林女士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是因为她心里不平衡,嫉妒段先生能够租到更好更便宜的店铺。
她没有尊重段先生与新房东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利,也没有尊重段先生经营眼镜店的财产权利。她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不仅损害了段先生的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我们应该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学会理性地看待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差距和矛盾,不要因为嫉妒而失去理智和道德。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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