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浙江民警被拖行牺牲,律师解读肇事者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3-06-02 09:36 作者:AI无界法考天梯  | 我要投稿

予即包公,闻绍兴公安局之事,深思其情。是乃五月十六日凌晨也,绍兴市柯桥区分局交警大队马鞍中队之陈永虎,执勤于汇商路,以整饬交通之勇,为巡查而往。正当其时,有丁某某持一豪车,横冲直撞,冒红灯而过,护栏屡次被撞,犹嫌未足,转身又至于整饬之区。陈永虎乃敏锐决断,挥手示意其停,而丁某某心生逆意,毅然驾车直撞,将陈永虎撞至引擎盖之上,残忍地拖行七百余米,致其重伤悲剧。医者以尽全力施救,然悲情已难挽回,陈永虎同志因公而殒命,年方四十八。至此,丁某某罪孽深重,涉嫌以危险手段威胁公共安全之罪,已遭刑事拘留,案件亦在侦办中。余决心维护法律威严,坚决严惩违法犯罪之行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不要求实际发生这些后果。这种犯罪与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的故意程度。

1. 主观方面: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 行为方式: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行为相当的危险行为,但不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

3. 结果要求: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是结果犯,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量刑方面,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但实际执行中的刑罚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相比之下,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死刑和无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刑事责任。


根据报道,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吴斌在执勤时被一辆轿车撞倒身亡。随后,警方展开调查,发现驾驶员丁某在驾车冲卡时,明知警察执勤下依法对其拦截检查,仍然不顾安危,强行冲卡、连闯红灯、撞坏多出护栏并冲撞交警,最终导致交警死亡。据此,丁某的行为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条件。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该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能够证实丁某的行为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条件,他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造成他人死亡,则属于较严重的后果,起刑点是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然而,具体的量刑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情节恶劣程度、是否有悔罪表现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轻情况等因素。无论受害者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人,都会侵犯公共领域内他人的生命权,因此都将被以同罪论处。


同时,即使在公共交通领域恶意拖行导致交警重伤,仍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尽管结果是造成重伤而非死亡,但其行为性质并未改变。如果多年后死者经鉴定与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可在民事部分提出要求赔偿。但对于刑事责任,原则上不会进行二次处罚或变更,因为刑事责任审判时会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对于伤情可能引发的后果,属于可预测范畴,因此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未来出现死亡结果时,不会再进行二次处理,因为重新启动或变更刑罚可能会遇到证据难、伤情因果关系难以确定、追诉时效等问题。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惩罚对象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身,所造成的当下结果将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因此,伤情未来的可能性结果并不作为考虑范畴。


最后包老师提醒大家,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保持警觉、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发现有人违反交通规则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浙江民警被拖行牺牲,律师解读肇事者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