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及补贴标准汇总

1、北京市
目标:
到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保障:
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预制率达到50%以上、装配率达到70%以上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予以财政奖励;
对于未在实施范围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实施标准的,按增量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同时给予实施项目不超过3%的面积奖励;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等。
三类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一是北京市保障性住房
和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二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三是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2、上海市
目标:以土地源头实行“两个强制比率”(装配式建筑面积比率和新建装配式建筑单体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即2015年在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50%;
2016年外环线以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外环线以外超过50%;
2017年起外环以外在50%基础上逐年增加。
保障:对总建筑面积达到
3万平方米以上,且预制装配率达到45%及以上的装配式住宅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装配式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体的,给予不超过
3%的容积率奖励。
3、天津市
目标:2017年底前,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和5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30%;2018至2020年,新建的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中新生态城商品住宅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全装修比例达到100%;2021至2025年,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
装配式建筑;保障: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企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保障: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于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当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达到30%或钢结构体系达到50%时,
预制外墙中保温层的保护层(外叶墙板)不计入建筑面积。当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达到50%或钢结构体系达到70%时,预制外墙中保温层的保护层(外叶墙板)和保温层不计入建筑面积。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对于未计入的
应予以确认。
4、重庆市
目标:到2017年,全市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必须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
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15%以上;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20%以上。
保障:
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保障350元;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江苏省
目标: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将达到30%以上。
保障:
项目建设单位可申报示范工程,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三类,每个示范工程项目保障金额约150~25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可申报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混凝土结构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
40%,钢结构、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