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务员辞职规定2020.12.28施行 曾梦想仗剑走天涯
曾经的铁饭碗,在目前看来,也不是很铁,但公务员一直是热门职业,许多大学生都想进入编制,但公考的难度很大,录取率很低,只有少数人才能上岸。甚至有人不惜三战四战也不一定能考上。
但近年来,许多公务员选择辞职,并不是说这个职业不好,而是他们的心不在这里,就拿我的堂哥来说,一个月几千块钱,老大上了大学,老二还在上初中,父母尚在但没有劳动力,嫂子没什么文化,只能去酒店当服务员,生活压力很大,这是主要原因,也有其他的原因在。

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辞职,前者称为辞去公务员公职,其直接结果是取消公务员身份,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失;后者称为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其直接结果是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但公务员身份仍然存续。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公务员选择辞职?
当初的憧憬转为现实,或许得不到的,才是最美好的,公务员虽好,但却有太多的束缚,条条框框不少,里面的门道,不是一般人能搞懂的,多数人选择辞职,还是因为以下几点:

1.日复一日地重复大量工作
很多人都说公务员逍遥自在,每天都没什么活,假期也多福利也有,这些人可能对教师的看法也是这样,但这些只是传闻,公务员的工作有很多,而且每天都在重复进行着,就像机器一般工作。
或许前几年还觉得有趣,有坚持下去的动力,但工作几年后,也会很无聊,感觉没有了当初的目标,已经失去了努力的方向,部分人愿意继续熬下去,等退休之后就好了,也有人选择辞职,追逐自己的方向,重新找回自己的目标。

2.排资论辈,过于看重资历
进社会后,多数企业和公司,都是能者居上,有能力自然有前途,高薪也得自己去争取,这也给了很多年轻人坚持下去的动力,他们不断学习不断提升,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往上走,每天这样做很充实,并不会感觉无聊。
但公务员却不这样,毕竟这里是官场,不少人进入官场后,发现这里跟自己的理想目标,差得很远,这些条条框框与门道,自己摸不清,每天还要看他们的面色,巴结那个奉承这个,很假很无聊!排资论辈过于严重,年轻人没有什么发展的空间。

要想往上走,就得混资历,说白了就是熬,熬上那么十几年二十几年,等你资历老了,自然会有人尊重你,等你上去了,自然会有东西来,但这也是个技术活,很多人玩不了,也不想玩,自然会退出这个圈子。
3.理想与现实,有很大差距
大学毕业后,不少人怀揣理想,想要轰轰烈烈大干一场,考公也是为人民服务,但上岗后发现,理想跟现实的距离,不是一点半点。

“曾梦想仗剑走天涯,看一看世界的繁华”,豪言壮志在现实面前,真的不值钱。这样的生活跟钱钟书《围城》里说得很相似:里面人想出去,外面人想进来。都觉得对面的好,得不到的永远都是好的。
但真正的感觉,只有自己体验之后才明白,每个行业都不容易,看似风光无比,但背后却要付出很多,就像教师,很多人都知道在三尺讲台无比风光,但背后的付出与努力,又有谁能看见呢?

公务员很稳定,圈里也很舒适,不少人想要辞职去寻找个人理想,但在公务员行业干了这么多年,出去后不适应,干什么也不好;有人说想辞职却不敢的人,就是畏手畏脚的缩头乌龟,但你不了解实际情况,你不能妄加评论。

中组部发布最新公务员辞职规定(2020.12.28施行,附申请表)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 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辞去公职 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尊重个人意愿和从严审核审批相结合;
(三)保障合法流动和加强离职后从业管理相结合;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核、审批、从业限制期限内从业情况的了解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辞去公职情形和程序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以上职级的,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重点审核公务员是否具有不得辞去公职或者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情形,并征求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保密等部门的意见。同时,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其中,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四)任免机关将批复送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
(五)同意辞去公职的,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六)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和《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将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任免机关 应当自 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 起30日内予以审批 ,其中,对 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90日内予以审批 。
第九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 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撤销同意辞去公职的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 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等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 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机关要求申请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第三章 管理与纪律
第十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所在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其人事档案转递至相应的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按照人事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本人应当配合转递人事档案,未予配合的,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 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前款所称原任职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领导职务;原工作业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所在机关报告从业情况。原所在机关应当同时对其从业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对是否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作出认定。
省级以上具有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原所在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其原所在机关责令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用关系或者终止违规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在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中,对有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从业限制管理等情形的,予以责令纠正;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3.关于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