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总部增资奖励申报条件 金融企业总部增资奖励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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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已获得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
2.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商事登记、资产核销、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质押等业务,按照金融机构性质给予同等待遇
扶持标准
1.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增资后实收资本达到40亿元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给予增资奖励: 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含) 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 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 (含) 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2.对在深圳注册设立3年以上且运营规范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认定,给予增资奖励: 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含) 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 (含) 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 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 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3.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申请金融总部项目用地及本措施规定的奖励、补贴、补助的,应承诺自获取奖励、补贴、补助起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承诺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及法定利息,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由请本措施所规定的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在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贿,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的行为,将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补助及法定利息,并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抄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报材料
1.本操作指引第二条第 (三) 款列明的第1、2、3、4、5、6、7、8项资料
2.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3.地方金融组织需提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增资文件。以上申报资料,第1项材料按照本操作指引第二条第(三) 款准备,第2、3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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