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周记-18-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王昊东


● 概况:201502018年度投诉手里和处理情况
● 共接到投诉5559件
● 来电投诉
● 当面投诉
● 正式受理投诉1172件:21%
● 决定立案调查217件:18%
● 作出行业处分97件:45%
● 训诫34件
● 警告10件
● 通报批评30件
● 公开谴责3件
● 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1件
● 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3件
● 取消会员资格16件
● 律协投诉受理的主要类型
● 利益冲突
● 违规收案、收费
● 未尽职代理
● 违规会见
● 司法局直接作出处罚
●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 其他类投诉
● 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
● 司法行政管理
● 综合管理方面
● 执业许可方面
● 执业监管方面
● 律师协会行业管理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业自律管理
● 律师协会是“律师之家”
● 律师行业管理和惩戒机制
● 两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 司法局:针对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律师协会:针对违纪,给予纪律处分
● 管两头:律师、律师事务所
● 关烈和惩戒的理念:严管厚爱
● 司法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暂停执业
● 吊销执业证书
● 仅市司法局
● 律协行业纪律处分
● 种类
● 训诫
● 口头告诫
● 警告
● 通报批评
● 行业内
● 公开谴责
● 全社会
●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取消会员资格
● 司法局作出吊销执业证书,律协直接作出取消会员资格
● 投诉受理中心
● 接待
● 受理
● 纪律委主任会议
● 立案
● 纪律委两名以上调查员进行调查
● 听证:律师可以进行申辩
● 纪律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构成违纪、如何处分
● 复查
● 律师惩戒的依据
● 律师行为规范的依据(不完全列举)
● 《律师法》
●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全国律协《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 律协纪律处分的依据(不完全列举)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
●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 司法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完全列举)
● 《律师法》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行为规范
● 三者之间的关系
● 职业道德 = 内心良知的约束
● 执业纪律 = 外部规则的约束
● 法规、行业规则
● 执业规范 = 行为准则
● 处于内心良知、外部规则的双重约束
● 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遵守时间、遵守规则、信守诺言、勤思慎言等
●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意义
● 优秀律师的两个翅膀:德、才
● 对个人
● 行得正、走得远
● 防范执业风险
● 买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 对行业
● 维护行业声誉
● 促进行业发展
● 促进法治进步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纪律惩戒
● 律师与委托人
● 核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
● 基本规范(准则和纪律)
● 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 责任主体:律师
● 表现形式(不完全列举)
● 不以事务所名义签订委托合同
● 收取律师费不入事务所账户
● 超出规定和约定收取费用
● 不开具发票
● 违规收案、违规收费
● 责任主体:律所、律师
● 案例
● 刑事案件辩护,变相风险代理收费
● 在投诉之后才开具发票
● 认定为不开具开票
● 委托律师合同上制定个人账户收款
● 为承接案件虚假承诺
● 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转所期间违规收案
● 律师收费到个人账户扣除提成后交事务所账户
● 利益冲突回避
● 责任主体:律师、律师事务所
● 误区
● 未实际损害当事人利益
● 只要构成形式上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可能性就属于利益冲突
● 法院未阻止(诉讼要求与行业要求有所不同)
● 案例:
● 同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
● 属于利益冲突
● 后委托一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 在诉讼代理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在该案的后续执行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
● 属于利益冲突(双方代理、同一案件)
● A公司投资设立B,委派L律师担任B公司的监事,在A与B诉讼中,担任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 属于利益冲突
● 直接利益冲突
●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
● (十一)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 间接利益冲突
● 取得前任委托人豁免后,才可代理
●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 尽职履行委托义务
● 不尽职代理的责任主体:律师
● 有的会牵连到事务所的对外赔偿责任,再向律师追偿
● 合同义务、法定义务、注意义务
● 区别于业务水平
● 主要情形
● 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
●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差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等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或者拖延、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擅自将案件转交他人办理的
● 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个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 提示
● 在尽职代理中,避免因感情过度投入造成其他违规
● 保守委托人秘密
● 律师的保密义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律师法》第38条第2款: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 不得违规披露、散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律师在办理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和证据材料
● 禁止虚假承诺和宣传
● 行为定性: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行为列举
● 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 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
● 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 违纪案例
● 借网络行离谱宣传
● 侵占委托人利益
● 不非法谋取委托人利益
● 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
● 遵循转委托规则
● 终止委托关系及其善后处理规则
● 律师与同行
● 核心:互相尊重、正当竞争
● 基本规范
● 相互尊重的行为规范:不能诋毁其他律师等
● 相互帮助的行为规范:相互切磋业务等
● 相互竞争的行为规范:不能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案例:不当宣传(小广告、法院附近等)
● 相互合作的行为规范:团队协作、师徒协作、专业协作、执业协作
● 律师与司法人员(参与司法活动)
● 核心:尊重司法人员,依法参与诉讼
● 基本规范
● 遵守司法活动场所纪律和规则,注重司法礼仪
● 不以非正当方式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 依法调查取证,不得提供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 不与办案司法人员私下解除和交易贿赂
● 处分较重: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一年,情节严重,取消会员资格
● 发生率较高:违规会见
● 责任主体:律师
● 表现方式:传递信件、物品、食物,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通讯工具,携带在押人员家属会见等
●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
● 核心:遵守制度、接受管理
● 基本规范
● 由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
● 遵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 收案登记、案件归档、业务学习、报酬分配等
● 不得拒绝事务所指派的法律援助
● 不得损害事务所的利益
● 执业活动以外的行为规范(律师职业、身份)
●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律师社会责任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 实习律师的纪律
● 不得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以下违规行为
● 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 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 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 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 以律师名义印刷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 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 违纪处分
● 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