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系列3——境外主要市场可持续投资政策与监管——美国
昨天和大家分享了ESG系列的第二部分:境外主要市场可持续投资政策与监管——欧洲
今天和大家分享第三部分:境外主要市场可持续投资政策与监管——美国
美国: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相关政策法规多强制要求 ESG 披露
截至 2020 年,作为全世界可持续投资规模最大的经济体,美国的可持续投资市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随着市场的发育,美国 ESG 政策法规也日渐完善,要求也趋于严格。与欧洲市场 ESG“政策法规先行”引导的特点有所不同,美国首先表现为资本市场对 ESG 的追捧,其后政策法规相伴而行。
从美国可持续性投资的推进节奏分析,2010 年发布的《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 露的指导意见》,开启了美国上市公司对气候变化等环境信息披露的新时代。
2015 年,在联合国提出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后,美国也相应地在政策法规中做出了回应,首次颁发了基于完整 ESG 考量的规定——《解释公告 IB2015-01》。往后美国加速了 ESG 政 策法规的制定和出台,ESG 政策法规的发展步入了快车道。美国 ESG 法律文件的规约主体日趋多元。先从上市公司开始,进而扩大到养老基金和资产管理者,再进一步延伸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
2015 年 10 月和 2018 年 9 月颁布的参议院法案是针对两大退休基金,即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和加州教师退休基金“向清洁、无污染能源过渡”的目标。
2019 年的《ESG 报告指南 2.0》将约束主体扩展到所有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
2020 年初通过的《2019 ESG 信息披露简化法案》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更细致的 ESG 规则,帮助规范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秩序。与此同时,信息披露在可持续性受到重视。
纳斯达克交易所在 2017 年、2019 年分别发布了《ESG 报告指南 1.0》和《ESG 报告指南 2.0》,为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提供指引。与欧盟 ESG 相关政策法规的强制力方面相比,美国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存在“不遵守就解释”的空间。除《解释公告 IB2015-01》、《解释公告 IB2016-01》和《ESG 报告指南》 没有强制要求 ESG 披露外,其余上述政策法规均强制要求 ESG 披露。
ESG系列的第三部分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明天和大家分享第四部分的内容:境外主要市场可持续投资政策与监管——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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