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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巨无霸被罚——证据常识的故事(4)

2023-03-19 19:50 作者:学之仁者  | 我要投稿

在大的经济活动中的证据现象就更加突出了。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我国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巨无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认定其自2015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阿里巴巴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这是一宗罚款额度特别巨大的经济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书也列出了认定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通过提取和固定阿里巴巴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双11”“618”招商规则、会议简报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充分、确凿的证据,完全证明了认定的违法事实。以下列出两笔事实和证据就可以看出来:

第一,对于阿里巴巴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的事实,列出了阿里巴巴根据销售增长、商品能力、用户运营、品牌力、服务能力、合规经营等因素,将平台内经营者由高到低划分为SSKA、SKA、KA、核腰、腰部、长尾、底部等七个层次,其中KA及以上经营者(以下统称为核心商家)是网络零售平台的关键竞争力。为增强自身竞争力,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市场力量,当事人对核心商家提出禁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的要求。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核心商家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专注于在当事人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或者将当事人平台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的网络销售渠道、不考虑自行或由代理商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进行交易、改变现有网络零售渠道需经当事人同意等,达到使核心商家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的目的。对核心商家口头提出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要求核心商家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旗舰店,或者要求核心商家将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旗舰店降为非旗舰店、控制其他竞争性平台专卖专营店数量、下架全部商品、不予发货、限制库存等。由于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具有较强依赖性,上述要求具有较强约束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的要求普遍得到较好执行。

第二,阿里巴巴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的事实,就列出了阿里巴巴一方面通过流量支持等激励性措施促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人工检查和互联网技术手段监控等方式,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情况,并凭借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不执行阿里巴巴相关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处罚,包括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搜索降权、取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等。这些处罚措施大幅降低了消费者对被处罚平台内经营者的关注度,对其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具有很强的威慑效果,使得更多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不执行阿里巴巴提出的“二选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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