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老师:家庭教育促进法,砍断教培机构引流入口!
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于18日上午进行了分组审议。家庭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家庭教育法(草案)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2条。《家庭教育立法》是2021年3月12日公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之一。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作为人生教育的开端,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工作开展得如何,关系到孩子的终身发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但是,目前我国家庭教育法长期空缺,家庭教育问题频出,有的家庭出现重智轻德、重知轻能、过分宠爱、过高要求等现象,有的家庭暴力殴打孩子,甚至出现了一些极端事件,威胁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因此,出台家庭教育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通过立法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将深入推进家庭教育发展,赋能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创新。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未成年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的问题,从立法层面积极施策,帮助学生减轻负担、家长破解焦虑。
各方面意见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将家庭教育法的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相比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家庭教育”的概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草案二审稿拟将这一概念细化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如果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则会进行严厉处罚,这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了目前家庭教育被培训机构绑架甚至刻意引流的混乱局面,也将从制度层面上对市场上火热的家庭教育培训,违规虚假的家庭教育名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证等产生威慑和打击。
7月24日,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乱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即“双减”新规),明确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现实中,家庭教育指导有各种方式提供,包括学校和社区的家长学校,社会组织的公益服务,以及机构的培训等,根据二审稿的针对性规定,上述活动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部分机构也有家庭教育项目,基本属于‘引流’业务,即面向家长组织公益讲座、活动,目的是让家长了解机构、进而报班。很多对家长进行的所谓家庭教育,是偏离了家庭教育原则,是以“成功学”来刺激家长的焦虑,这也就偏离了家庭教育的本意。
真正的家庭教育,要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孩子的成长,简单来说就是要消除家长对待孩子成长的短视与功利心态。
草案提出,家庭教育的任务,除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应当包括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草案二次审议稿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不能减轻其家庭教育的责任。草案第十六条中的“应当与被委托人共同实施家庭教育”修改为“应当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家庭,政府特别是司法机关不宜过度干预,更不宜采取罚款、拘留等过于严厉的处罚措施,建议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审议和颁布恰逢中国政府整顿K12(学前教育至高中教育)校外辅导市场之际。政府的相关措施旨在为家庭降低教育成本并通过公办教育体系施展影响力。官方要求所有K12教育辅导企业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
在出台私营课外辅导行业“禁令”后,中国教育部门终止与纽约、伦敦和香港等境外名校的近300个合作项目。在许多人看来,课外辅导“禁令”和停办一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说明中国正在开展一场更广泛的教育行业改革。
从事初高中升学辅导近十年的姚老师也不得不慨叹:教育改革的法治进程越来越快,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去其二,教育统一性和思想统一性越来越快了!不过这当然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