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能否追索已支付的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越来越多地出现女方明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男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此时,男方能否追索已支付的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2年10月,钟某与蔡某登记结婚。于2004年生育女儿钟某甲,于2017年生育女儿钟某乙。2019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其中约定,大女儿钟某甲由男方抚养至完成学业,小女儿钟某乙由女方抚养至完成学业,男女双方均享有探视权。
离婚后,钟某听说小女儿钟某乙是蔡某与其他男性所生,于2019年12月委托了司法鉴定所对其与钟某乙做 DNA 亲子鉴定。经鉴定,钟某不是钟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钟某认为,蔡某明知钟某乙并非钟某的亲生女儿,仍对钟某隐瞒,使钟某承担了不属于钟某的抚养义务,给钟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蔡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蔡某返还钟某为抚养钟某乙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钟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经办法院认为: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并因此生育一女钟乙,钟某提交的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钟某不是钟某乙的亲生父亲,蔡某对此证据无异议,也未就该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法认定钟某乙不是钟某与蔡某共同生育的小孩。
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尚未明确规定。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亲生父母的法定义务,钟某不是钟乙的亲生父亲,无义务负担钟乙的抚养费,故蔡某应返还钟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钟乙负担的抚养费。
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生女,违反社会公德,给钟某造成了情感上的伤害,侵害了钟某的人格权,蔡某提出钟某违反夫妻间互相忠诚义务的依据不足,钟某要求蔡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可以支持。
最终,经办法院判令蔡某向钟某支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出现了一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性行为并因此生育子女的情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女方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隐瞒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男方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这种情形被称为欺诈性抚养。无抚养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及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欺诈性抚养案件中,对于如何确定应返还抚养费数额。原则上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但由于被欺诈人往往不会保留其在抚养过程中所产生的单据,故其一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依靠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当事人的收入水平及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确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地区的赔付标准不一,人民法院会结合受欺诈人的年龄、生育水平、抚养时间、当地生活水平和相对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
本案中,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系对婚姻关系的不忠;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其与他人生育一女的情况,使钟某误认为钟某乙系其亲生,并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抚养钟某乙,在离婚时与蔡某达成了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受到了财产损失及人格权侵害,符合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要件。钟某因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遭受了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故其主张蔡某返还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认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