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并购82
股转实质构成效力大于工商登记
个人浅见:
股权转让不以工商登记为准。
案例概览:(欢迎并购项目交流)
2017年12月5日,B公司(投资标的)、A公司(投资方)、张三(B实控人)签订《增资认购协议》,4.3 张三承诺在本次交易后完成如下事项:(i)促使B公司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65日内(2018年12月5日)完成收购张三已持有的D公司(张三名下公司)不低于69%的股权。6.2 B公司及张三保证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及时向A公司交付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前的45天内提供下一年度财务预算。
6.9 赎回权。(a)出现下列情况下,A公司有权要求张三回购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iii)B公司逾期60日没有按照约定给A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viii)B公司、张三或现有股东未完成或违反4.3条的约定。
2017年12月22日,B公司(投资标的)召开股东会,形成收购D公司(张三名下公司)股东张三(B实控人)的69%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同日,B公司向A公司告知股东会会议内容。
2018年3月1日,D公司(张三名下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形成原股东张三(B实控人)将其持有的D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投资标的)的股东会决议。同日,张三与B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
2020年8月20日,D公司(张三名下公司)完成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
判决结果:(有删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增资认购协议》中第4.3条(i)项已经完成
B公司(投资标的)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了收购张三(B实控人)持有的D公司(张三名下公司)股权的决议;2018年3月1日,D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张三向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D公司69%的股权;同日,B公司与张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并将B公司的股东身份及持有的出资记载于D公司的公司章程。至此,在D公司公司内部而言,B公司已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020年8月20日,D公司(张三名下公司)完成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虽然,距B公司(投资标的)与张三(B实控人)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已两年有余,但是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由于办理将A公司(投资方)登记为B公司股东以及办理相关证书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办理D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A公司对此知情,且未提出异议。
二、张三(B实控人)无回购义务
《增资认购协议》中第6.2条约定的内容是知情权,张三(B实控人)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前提是《增资认购协议》还继续履行,A公司(投资方)仍具有股东身份。A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履行回购义务,行使其赎回权。在双方发生纠纷前的相关财务月报等已经提供,但A公司主张的未报送的财务资料均发生于其提起诉讼后。因为相关财务数据涉及到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故张三可以暂缓履行第6.2条的义务,并不构成违约。
一审判决:
驳回A公司(投资方)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
(2022)京03民终4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