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oul 2.0: 无罪 | 现实比故事复杂得多

本文主要分析对33指控的依据和逻辑,进而引出A-Soul的项目背景和中之人的现状,总结造成510的根本原因,最后谈谈AS模式虚拟偶像的困局。
大家爱看鼙鼓,我就先摆上来:(0)4+1。(1)反3与反A实为一丘之貉。(2)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的,不要用所谓的忠诚和后路去裹挟。
标题是仿的《GHOST IN THE SHELL 2.0: INNOCENCE》 ,有意指,请读者自己揣摩吧,为什么说“无罪”,读到最后你就会知道。
我知道文章很长长长长长长长长长长,但每一节都很重要,都有你想要的东西。

一、辩护
控告33的核心论点论据有三个:
1.“官方回复证实wyy动态内容为假,企划内部不存在任何问题。”
依据:滨江区人社局回复、青瞳视觉公告、苏轼的致歉信和两封内部信。
2.“33转发了冲A檄文,其文内容为假,说明33知谣传谣,企图冲倒企划、让队友丢掉工作。”
依据:显示微博账号修修狼咪于5月14日凌晨转发博文的录屏视频。
3.“33与盒g私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偶像失格。”
依据:两个s1成员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
此外还有一些出于一方价值观的批判:
1.“33的私号是与珈乐关联期间被挖出,不应该用来营业,其收入不正当,摆烂收租。”
2.“33不续约、炸箱、蓄意单飞是对企划的背叛。”
依照法的精神,有指控就应该有辩护。
本节比较长,这里先放结论:
以上对于33的指控,均不能成立,请理性客观地看待相关事件和当事人。
接下来我们逐个分析这些指控,看看依据是否充分,逻辑是否合理。

1.“官方回复证实wyy动态内容为假,企划内部不存在任何问题。”
依据:滨江区人社局回复、青瞳视觉公告、苏轼的致歉信和两封内部信。
对于33的wyy动态的重要内容整理如下:(可略读)
2月6日
“今天左腿被动捕服划了半条腿的口子,身体太冷以至于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洗手间才发现……”
3月5日
“现在是7:45,3:40被叫醒,准备补觉了……嗓子哑了。”
3月27日
(1)“约谈被人张口闭口真人出道的骂。”
“维护利益,却忘记维护身体;维护工作,却忘记维护尊严。”
(2)“会上可以笑着说不续约,出了门心堵。”
动态包含微信截图:
“回来也好。”
“好的,你手里没有钱的话,我发给你。”
3月30日
“前天进房间没有任何征兆说要续约。不签字拿不到涨薪,带节奏说我真人出道,然后就剩我了。”
“然后说计划8月份让宝退出,然后今天又说5月份毕业。”
“……感觉一股挑拨是非的味。”
“在这经历了前20年都没有的失声、失聪、各种职业病。”
4月21日
“嗓子机体受伤……”
“不要为了工作再把健康献祭,在这样会很焦虑的。”
“攻击负能最近过多,希望先撑过去等回家调解。”
“希望不要耗我时间、情绪,既然推我走就干净结束。”
5月8日
“接下来会更难更难,会被所谓内部消息带节奏,保不住的信息和安全,外面黑,屋里更黑。”
“知道自杀自残的人是怎么涌起这股念头的了。”
事实总结:(记一下,后文不会再提)
1.2月6日左腿被动捕服划伤。
2.3月27日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被要求续约,不签字拿不到涨薪,不同意续约,其余4人同意续约。
3.3月30日被告知5月毕业。
4.4月21日嗓子受伤,感到焦虑。
5.感到被【骂、带节奏、挑拨是非、攻击、推走】。

1.1 滨江区人社局回复
公布日期为5月16日,全文如下:(可略读)
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dt_dapp=1#/home/index/search-detail?id=88084378642254471038&areacode=330000
【1】 经与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反映问题的部分网民联系核实,主要是因5月10日虚拟偶像团体A-Soul在B站官方发文,宣布了成员珈乐「直播休眠」的决定,网民认为其遭受不公,故相约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字节跳动关联单位相关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珈乐为A-Soul团队成员,于2020年7月15日与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艺人签约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5日,其中约定补助、奖金和税费(按照行业惯例未明确具体标准)。
【3】 珈乐履行《艺人签约合同》地点为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西兴路2333号星澜里4幢10层),具体为唱跳培训并进行与A-Soul相关的直播和视频拍摄。
【4】 2022年3月底,根据字节跳动内部业务规划,由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于A-Soul团队各成员沟通续约事宜,珈乐不同意续约,另外四人经协商达成续约。
【5】 A-Soul项目组决定从5月20日开始停止珈乐直播工作,并在5月10日对外宣布该决定。
【6】 结合此前网络传播的部分信息以及珈乐本人在各平台网络账号中发布的信息,粉丝认为珈乐在A-Soul项目中过得不好、不开心、待遇偏低等问题,同时担心其他四名成员人身安全和待遇问题,故掀起极大的反A-Soul浪潮。
【7】 该问题系珈乐经纪合同变更问题引发的。
【8】 滨江区人力社保局在调查中未发现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存在克扣工资和强迫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如有不明事项可联系电话:87652623。
之后几天,有网友向滨江区人社局进一步电话咨询,根据电话录音整理重要信息如下:
https://pan.baidu.com/s/1RzaU0N3bfJp6AuIATvxWCw?pwd=f1ov
【9】 判断:《艺人签约合同》为中之人与北京字跳签署的演艺经纪合同,其履行地点在杭州看潮,不属于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务派遣。
【10】 杭州看潮向滨江区人社局提供了北京字跳和珈乐签署的《艺人签约合同》,北京字跳不在该局辖内。
【11】 今年4月,经纪合同变更,甲方由北京字跳变为杭州看潮,珈乐不同意签字。
【12】 据此人社局判断,两者之间矛盾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劳动纠纷,应按相应仲裁条款,于规定所在地提起民事仲裁/诉讼,不属于其管辖范围。
【13】 奖金补助只是劳动报酬的名目,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中也存在,不能作为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关系是人身、经济依附属性强的关系。
【14】 人民网评引用了人社局回复,但理解存在偏差。
【15】 这些小姐姐好像是乐华娱乐的练习生。有些公司可能在薪酬问题上说一套做一套,年轻人注意看清合同细节。
回复中的【8】“未发现存在克扣工资和强迫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被一些人理解为“辟谣”,但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电话回复内容【9】,人社局认为《艺人签约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中之人与看潮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据https://zhuanlan.zhihu.com/p/297856636
工资在法律上严格来讲,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既然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工资”,当然也就不存在克扣工资。
同理,看潮与中之人所签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自然也就不存在强迫签订劳动合同。
人社局是调解劳动纠纷的机构,【8】仅仅是其就劳动关系方面给出的公式结论,其依据是逻辑推导而非事实,与实际存在的纠纷无关,更谈不上“辟谣”。
【推理还原】
3月27日运营召集五人开会,提出续约,33表示不续约,随即受到指责,被认定为意图真人出道。
之后33被单独约谈,依旧受到责骂,被安排8月退出。
(“然后就剩我了”也有可能发生在27日之后,那么开会和约谈就是一回事,单独签约,甚至合同也可能因人而异。)
人社局方面的叙事提到4月,说明此时很可能续约问题依旧在争论中而未确定。
根据直播的表现和发言,以及【11】,33的真实意图应该是希望继续保持旧的合同关系,至少持续到23年7月。
【分析】
那么3月30日运营提出5月让珈乐毕业,以及从27日以来的种种指责施压,可以理解为一种胁迫签订合同的行为。
对于冲锋派所指称的“胁迫”情节,人社局回复并未否定这一可能。(不续约问题待后文详叙)
5月17日人民网评发文《警惕“饭圈文化”席卷“虚拟偶像”》被认为是舆论反转的关键点。
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2/0517/c437948-32423823.html
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侵犯劳动者权益,作为受现实法律保护的“中之人”,完全可以按照现实的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这起事件,从有关方面的回应来看,所谓职场霸凌、薪资分配不公的指控,是凭空想象的。
由电话回复【14】,人社局并不认同人民网评对事实的判断。
事实如前文所述,可见,人社局的回复内容让作者误认为看潮和中之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借由“未克扣工资、未强迫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式回复,武断得出“职场霸凌、薪资分配不公属于凭空想象”才是真·凭空想象的结论。
此外该网评还有诸多事实性错误,已有不少人指出,在此不一一列举。
看潮和中之人之间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属于演艺经纪合同,是非典型合同,比较复杂,人社局“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断也可争议,待后文详叙。

1.2 青瞳视觉公告

1.动捕服理论上不可能划伤皮肤。
2.合作方在产品使用中从未发生动捕服划伤流血一事。
文中没有说明合作方是否包含A-Soul,也不能排除A-Soul技术部门在使用其产品的基础上又自行改装。
因而不能认定wyy动态中“腿被动捕服划伤”不实。
看看青瞳官方自己怎么说。

511直播中,珈乐澄清划伤是由于自己肤质太软。偶然的划伤也并不能说明工作条件恶劣。
因此,“被动捕服划伤”可能存在认识或者表达上的不准确,但不能认定为说谎,也实无说谎的必要。

1.3 苏轼的致歉信和内部信
5月11日19:05,A-Soul官方发布苏轼的致歉信:《给一个魂的一封信》。文本链接
20:00公关直播。(珈乐透露,5个人提前1小时在动捕室待机,原因大家可想而知)
致歉信中的重要内容整理:
说我们【虐待】小姐姐,及网传她们经常练习到很晚,和练习受伤的文字/图片,我看到这些信息的时候非常震惊,也询问了小姐姐们本人及团队接触小姐姐比较多的人。企划内部有定期的不同渠道的沟通机制……但确实没听到过“虐待”这样的词语。另外关于网上传的有关收入数据的信息,我确认核实过都是假的。……给她们的收入暂时无法比拟当红真人艺人(至于五险一金和社保,肯定都是交的)。
说实话,现在重看这段话,感觉真挺逗的。
先引出“虐待”的概念,然后说“没有听说这样的词语”,这文字游戏能玩得再明显一点吗?
且不说“虐待”作为词语在日常中很少使用,我们也不知道他到底怎么定义“虐待”。
而后的直播中,嘉然和乃琳都证言确实存在因练习而受伤的情况,反倒是珈乐没有提。
乃琳证言因直播效果不好被骂过,珈乐同样证言被领导骂过。
如果你说辱骂不算“虐待”,那我们看《刑法》对虐待罪的解释(仅适用于家庭成员):
https://baike.baidu.com/item/%E8%99%90%E5%BE%85%E7%BD%AA/1504449
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虽然虐待罪肯定不适用这里的情况,但对于理解什么是“虐待”是有参考意义的。
当然我们也不能抛开情节和程度去谈“虐待”,不当矫枉过正、钻牛角尖。
但这至少说明,苏轼所言与直播内容矛盾;511之前“中之人在企划内受到不尊重的待遇”这一点,无法被推翻。
另一个是薪资方面的解释,同样是模棱两可。
收入数据差一块都是假,没有辟谣价值。“收入暂时无法当红真人艺人”,所以多久之后能比拟?无限久那还叫暂时吗?
至于“五险一金和社保”,科普一下:社保就是五险,五险一金只是比社保多了一个公积金。
(承认缴纳社保这一点和人社局所称“没有劳动关系”矛盾,待后文详叙)
小结:这封致歉信,表述模糊不清,缺乏常识,与直播内容矛盾,无法让人信服。
随后苏轼的两封内部信流传出来,可以看出均写于5月14日QA发布之后。
(图片可略读,后面有整理)
第一封是面向看潮内部。

第二封是面向字节内部。

重点整理:
1.5月13日代表公司与A-Soul四位中之人进行一对一沟通,也对相关经纪人、运营和制作人进行沟通和询问,当天向公司提交了调查报告。
2.外界传言“虐待”、“压榨”中之人演员等事项均确认为假。
3.因为比较激烈的舆情,企业无法有效地对外发声和沟通,一直处于静默状态。
4.5月14日处理完相关的紧急事情后(指解约),对外发布了相关公告(5月14日QA)。
5.我们判断因恶意竞争产生的虚假信息可能干扰了她,我们尝试挽留,但未能达成一致。
6.提前解约,出于感谢她过往对企划的努力和付出,支付了一笔解约金。
7.关注和保障小姐姐们的合法收益、身心健康、个人安全。
8.收入构成:固定收入+奖金+直播(B站和dy)总流水的10%;粉丝打赏100元,小姐姐们可以获得10元分成。
9.恶意竞争:刷榜、造谣、误导、动员、水军等;大部分粉丝都被幕后黑手的不实言论欺骗了。
*注:5月13日调查属于推测,可能是之前,和5月11日之前的调查(询问)区分,下文沿用,不影响事实陈述。
这两封内部信比致歉信好太多了,真情实感,字字血泪,令人动容,热泪盈眶,手舞足蹈。
冷静下来之后,我们分析分析。
两封内部信构建的叙事是这样的:
网络上产生大量针对字节的指控舆论,看潮管理层将这些指控归纳为“虐待”和“压榨”,经调查确认为假。
究其原因,是幕后黑手为了恶意竞争而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舆论;珈乐也受到虚假信息干扰,想走,看潮就解约让她走了。
一切都是“幕后黑手”作乱,公关是大获成功的,粉丝是“不离不弃”的,而看潮如同云中宫殿,散发着神圣耀眼的光辉。
(好了,煽情对抗煽情到此为止)
与前文的“虐待”一样,我们不知道他所指的“压榨”是什么意思。
企划公布的收入构成可以说明当前中之人的收入不低,但我们并不知道这一构成是出自旧合同还是新合同。
说要“保障身心健康”,但没有具体措施,对于511直播透露的受伤的情况并未反驳,也没有任何关于劳动强度的说法。
因而wyy动态提到的“劳动强度大,伤害健康”和“不续约拿不到涨薪”这两个事实并未被推翻。
再者wyy动态除上述外并未提及过薪资问题,“中之人收入低”是源自其他渠道的爆料。
对于恶意竞争的说法,我可以相信,不过苏轼指控的“造谣”、“水军”可是违法的,既然言之凿凿,想必有充分证据,希望早日起诉。
此外,从苏轼的叙事中,我们看不出33和舆情有任何联系,那么:
1.为什么5月13日的调查只和四位中之人、且还得是一对一的沟通?
2.为什么要赶在5月14日,舆情最激烈最忙的时候与33解约?
【主观分析】【浅阴谋论】
我是不是可以认为:在调查开始之前(可能是5月11日),看潮的管理层就已经决定要和33解约了。
很多人会说,解约是迫于舆论压力的结果,但在冲锋派的任何诉求书里,都找不到“要求解约”的表达。
因而解约和冲锋实际上并无直接关联,是看潮管理层自身的判断和决定。
我希望看这些信的人不要被煽情的文字所蒙蔽,苏轼这个“负责人”也许自始至终就没有任何要“负责”的意思。
不和33沟通,是因为他知道从她那里得不到任何有利的证言,那样这个调查报告就没法写了。
5月11日之前属于内部调查,苏轼的结论是“没有听说虐待这样的词语”。(511直播内容已经打脸了)
而5月13日正式调查(可能需要记录),苏轼的结论变为“确认虐待和压榨为假”,怎么回事呢?中之人集体翻供?
通过解约的繁琐流程隔离33,同时赋予其“离职员工”的身份,就能自然地将她从调查中剥离。(因为公司没有权力要求离职员工配合调查)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必须在当时解约。(签字可能并不是流程的第一步,整个流程可能始于13日)
*注:中之人签约的是北京字跳,按理说总部的人才有资格解约;我只能说:社会人的世界里,真相是服务于利益的。
一方面把“不续约”概念偷换为“走”,回避了企划单方面停止其直播工作的事实;
另一方面说33“可能被虚假信息干扰”,用主观推测代替她的真实想法。(不续约不是想走)
这本质上很可能就是为了逃避责任而进行的单方面“调查”。
*注:这与苏轼所说的善意解约并不矛盾,我认为苏轼可能回避、模糊一些问题,但应该不会说谎。
小结:两篇“大作文”情真意切,但依旧没有包含能够推翻wyy动态真实性的证据或声明。
从苏轼构建的叙事来看,事件的起点是谣言的散布。
而珈乐休眠这件事,明明是大家眼中所有争议的开端,却好像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小插曲。
苏轼的所有回应,对于为什么非得让珈乐5月休眠这件事,统统避而不谈,甚至直接偷换概念为“为什么珈乐要走”。
企划在中之人愿意继续演出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伤害了粉丝的感情,还屡屡撒谎隐瞒真相,这才是引起公愤的根本原因。
只不过这种愤怒的视线,很快被迁移到关于“薪资、霸凌”这些问题上面去了。
“内部消息”的井喷,乐吧小作文的误读,冲锋派的自我极端化,“枝江地狱”的发散,大家一块使劲,却离真相越来越远。
这印证了wyy动态“会被所谓内部消息带节奏”的说法,但我看粉丝给自己带节奏的问题更大。
我认为企划内部最大的问题是沟通不畅。
续约问题发生在3月底,这么重大的变故一个多月后才重视,是不是太迟钝了?
但我相信企划本身还是能够自我纠正的,并不像传言的那样是恐怖的“枝江地狱”,四个姑娘依旧是可信可爱可期待的。
苏轼说“不会放弃”,我希望他信守诺言。
综上所述,
官方回复、公告、公开信和内部信,既不能证明wyy动态内容为假,也不能证明企划内部不存在问题。
wyy动态内容可能有表达上的不准确,但其相关事实叙述部分整体真实可信。
511之前,企划存在工作(练习)强度过大、牺牲中之人健康、中之人受到不尊重待遇(辱骂)这些现象真实可信。
以“官方回复证实wyy动态内容为假,企划内部不存在任何问题”作为对33的指控,不能成立。

2.“33转发了冲A檄文,其文内容为假,说明33知谣传谣,企图冲倒企划、让队友丢掉工作。”
依据:显示微博账号修修狼咪于5月14日凌晨转发博文的录屏视频。
所谓“冲A檄文”全文如下: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69740634849354
(过不了审核.jpg)
首先注意文中这三句话:
1.此文章带有部分个人感情,请理性思考。
2.个别(爆料)的真实性并不能成为A-Soul管理层反击和分化矛盾的把柄。
3.联合向A-Soul的管理层施压,提出我们的诉求。
很明显,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所谓的“冲企划”,不是为了打到企划而对其抹黑,而是要求管理层给个说法,接受监督。
但确实,文章的措辞并不严谨,没有仔细区分推测和事实。
尤其是第三段和总结部分,措辞激烈,主观性强而依据不足。
第三段中指称珈乐在wyy动态“提及”工作强度过大、长期加班、受到职场霸凌、生活窘迫。
其中,
“长期加班”未见依据,可能是对“凌晨被叫醒”的误读;
“生活窘迫”可能是对3月27日动态里微信截图的误读。当天33得知8月份退出,可能是家里人担心其失业后的生计,才有那句“手里没有钱的话”。
“工作强度过大”依据充分,wyy确有“为了工作献祭健康”的说法,为了在直播演出而练歌练舞,显然属于工作范畴。
“职场霸凌”可能存在程度夸大,但动态内容确有“辱骂、攻击”的说法。
据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4/id/4974424.shtml
什么是职场霸凌?即受到职位高者无端指责谩骂、同事的排挤与孤立、言语上的威胁、当众侮辱、恶意中伤、性骚扰、上级利用职权对属下员工进行报复性的调岗(跨地区)、降职降薪、惩罚性罚款、扣发工资奖金、打压施压劝退、不公平对打等行为。
*注:这里的分析仅以wyy动态为依据,也可能确有情况而未得表达。
那么这篇文章是否构成“造谣”呢?
涉及造谣的法律包括《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其核心依据在于是否“捏造事实”。
据https://zhuanlan.zhihu.com/p/339276073
首先,散布的信息存在一定事实基础的,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
其次,合理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宣泄情绪,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
认识错误、宣泄情绪与捏造事实的区别在于,前者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后者是无中生有,两者不能等同。
这篇向A-Soul管理层施压的文章,虽然有夸大、误读、情绪宣泄的成分,但确有一定事实依据,不能视为“捏造事实”,考虑到民众收集事实的能力有限,不能判定其“造谣”。
整体而言,这篇文章有一定的情节夸大,不应认同;但考虑其目的是向运营施压,维护中之人权益,且开头有提醒语句,应予以理解。
*注:关于冲锋派的其他言论是否造谣,应当具体分析。
问:33应该清楚事实情况,她转发这篇文章,是否认同其陈述为事实?
33于5月14日凌晨2时16分转发,随后很快就删除。
首先,“转发”与“核实”没有直接的逻辑关系,如果你认为转发等于认同,那么删除是否意味着不认同?
不能排除33因冲动情绪没有细看内容的可能。
即便我们一般认为转发可以表明立场,这篇文章的目的在于要求解释情况、保障中之人权益,立场显然是正当的。
其次,问责必须基于影响。
33当时9万关注,转发博文后仅得3赞3评论17转发,且时点在半夜,影响微乎其微。
问:为什么33不在私人账号发文澄清事实?
首先,“对等原则”是讨论这个问题的基础,抛开对等原则而单方面以“圣人标准”要求当事人是不合理的。
当时不仅仅是33,其余四人的私人账号也都已经暴露,她们同样有澄清事实的能力和权力(账号使用权),但是她们也选择保持沉默。
同样的,所有在企划工作、了解实情的人员,也都有通过一定手段去做澄清的能力和权力。
从对等原则出发,应该一视同仁。
另外也有客观因素:
1.传言版本众多,而实情复杂,三言两语肯定澄清不了,一旦出现疏漏,反而会引起更多不必要的舆论。
2.个人掌握的信息有限,她们事实上都没法确定自己的理解符合事实,而不存在误解。
3.如果要进行澄清,必须先公开其中之人的身份,没有管理层的批准很可能构成违约。(直接发文也等同公开身份)
4.澄清所需的内容涉及员工工资等商业秘密。
5.于法于理,确实都没有义务去做澄清。
此外,运营管理显然可以要求中之人在其虚拟人账号上发布澄清内容,或者直接实名出来直播辟谣,你是否也该问问,他们为什么没有这么做?
至于“企图冲倒企划、让队友丢掉工作”就是明显的阴谋论,事实是企划至今依旧正常运作。
但这样不足以打消阴谋论,“用魔法才能打败魔法”,我也只有在此提出另一种阴谋论:运营利用粉丝冲锋来补偿流量。
事实梳理:
5月11日A-Soul运营安排了一场不合适的直播。看到中之人用虚拟形象和营业声线为“霸凌、工资问题”辟谣,许多人无法接受。
直播内容和苏轼的致歉信不能服众,粉丝立即表达了不满和要求更多解释。
5月12日运营依旧没有任何后续回应。
5月13日冲锋派开始在微博散布消息,抨击字节跳动和A-Soul管理层。
5月14日A-Soul官方空降wb热搜,内容为苏轼的致歉信。
5月16日滨江区人社局回复。
5月17日人民网评指责“粉丝狂热”、“凭空想象”。
【阴谋论】
施压舆论战最终由人民网评下场宣告运营完胜。
冲锋派的计划基本是公开的,运营5月12日不做任何回应,就是坐等冲锋派帮它去wb引流,最后5月14日买热搜辟谣,反转舆论收网。(如今我们也经常看到自称510引流来的粉丝)
决定珈乐休眠,必然可预见要损失一部分粉丝,利用负面舆论的破圈效应,正好补偿前者的损失。
所以冲锋派不过是运营手中的一颗棋子。(利用冲锋派,连S1小团体都能想到,我们985运营应该不会逊于人后吧)
不知从何时起,冲锋派冲运营、冲字节被说成是“冲企划”、“想要企划似”;那些混淆是非的,和打出“反A”口号的,各自居心何在?
但冲锋派自身也有问题,在“弹药库”中可以看到大量为了攻击而夸大的不实信息,从这一点看企划确实“委屈”。
苏轼认为舆论的爆发是有幕后黑手在误导和动员不明真相的群众。
但我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企划5月11日的公关失败和5月12日的不作为。
总结:33所转发的文章,尽管存在一定的误读和夸大,但有其事实基础,在法律意义上不能算做“谣言”,且33在转发后很快删除,影响极其有限。
此外,文章立场正当,并非以打到企划为目的,而是要求解释和监督。故对于33“知谣传谣,企图冲倒企划”的指控,不能成立。

3.“33与盒g私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偶像失格。”
依据:两个s1成员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
具体事实参考专栏:CV16884096,CV17350144,CV17360764。
简单梳理一下:
3月4日,s1小团体找到了小一的q音账号,结合粒粒的qq号得以验证,进一步发现了清歌、33和小k的q音账号。
小团体成员蘑菇和梧桐给几人发私信,让他们锁空间,并通过飞书告知运营。
随后几天,33与这两人有私信往来,被认为是“私联”。(完整内容见上方专栏)
“私联”是一个与偶像相关的“罪名”,是对偶像行为的约束,一说是非官方渠道与粉丝联系,一说是偷摸与粉丝发展恋爱关系,或要求刷票。
法律方面并无相关定义。
从放出的完整聊天记录可见,33与二人的聊天内容基本与“防盒”相关,且已向上报备,不存在上述的第二类定义的情况。
这个问题如今已经没有多少争议,这里仅提供我的辩护观点。
1.从“偶像规范”的角度
33作为虚拟偶像的扮演者,自身并不是偶像。
开盒者也并不是通过珈乐账号或直接相关渠道找到其私人账号的,故不构成实质关联。
也就是说,该账号属于珈乐中之人,是开盒者推理(猜想)出来的,而非33主动透露的,其在私信过程中也从未承认。
既然不是偶像,自然不构成“偶像失格”。
且33已将私信内容向上报备,不是偷摸进行的,亦不构成失职。
2.从法律的角度
6月22日中国青年报发起话题#虚拟偶像扮演者也有著作权#,讨论了中之人的权益问题。
https://weibo.com/1726918143/LyWfB9HOH
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胡钢律师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无论中之人和经纪公司签署合同中是否包含相关条款,其表明身份的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
此外,根据《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所以不论是上述“私联”的第一类定义,还是“中之人不能表露身份”的规章制度,实质上都是涉嫌违法,侵害中之人正当权利的。
(公司是懂法的,可能用其他角度的条款,比如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变相限制其表露身份)
把违法的“规范”作为道德审判的标准,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
由上附专栏考证,可能早在21年12月左右,几个成员的身份信息就已经暴露了。
所以本质上说,s1的提醒动作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他们并不是“挖掘机侠”,而只是高调的游客。事实上,如今所有成员的隐私信息都已被暴露。
人肉搜索违法,不法分子很可能藏在s1团体中,请s1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
阴谋论地想,s1如今自称站在企划立场,转过头攻击33,很难说不是为了逃避企划方可能的指控和调查。
总结:33与蘑菇、梧桐两人的私信往来,内容正常,合法正当,无可指摘。
对于“33与盒g私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偶像失格”的指控,所用规范涉嫌违反现行法律,不能成立。

价值观批判1.“33的私号是与珈乐关联期间被挖出,不应该用来营业,其收入不正当,摆烂收租。”
如今,33的多个社交帐号被挖掘出来,包括q音、全民k歌、网易云、B站、微博。
事实梳理:
1.5月14日解约之前,33本人并未通过任何A-Soul官方渠道宣传其传私人社交账号。
2.5月11日直播中,33用隐晦方式佐证wyy账号真实性,5月16日滨江区人社局回复间接证实wyy账号为33所有,之后33并未使用wyy账号活动。
3.其余私人账号正常活动(全民k歌已暂停),但本质上与珈乐并无直接关联。
wyy账号是唯一在珈乐关联期间,通过官方渠道证实的33私人账号。
但是33并未使用wyy账号进行活动,说明其真实意思是希望公众知晓wyy动态内容属实,而非给wyy账号引流。
退一步说,单从法律角度,表露身份是作为演员由《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权利,对社交帐号的使用和收益亦属于公民权利和平台协议约定。
二者结合必然支持其主动公开私人社交账号,即便是与珈乐关联期间,33同样具有法律保护的对社交账号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也理解,这里说“不正当”其实是从企划的立场出发,认为“33从企划带走了部分粉丝”。
那么我反问一个问题:
你凭什么认为510宣布珈乐休眠之后,这一部分粉丝就会留下来呢?
首先,粉丝为企划付出了很多,于情于理有知情权,33透露了真相,尊重了粉丝的知情权。
其次,粉丝的离开是企划决定休眠珈乐、公关处理不善的直接后果。
最后,33现今活动的社交账号并非自己主动宣传,而是由粉丝自发寻找和宣传的。
所以正确的叙事应该是:
企划运营的所作所为把这些粉丝赶走,而他们自发主动地找到33,重建了属于自己的社区。
33使用私人账号活动的正当性,也有一部分是来自这20万粉丝共同心愿。
33的B站账号不断发布作品,微博账号也经常互动,发布粉丝喜爱的内容,这同样属于劳动。
粉丝们将33作为核心,才能够建立3u社区,才能有众多的二创和娱乐、交际活动,33的存在对于其受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3的收益来自粉丝受众自发的支持,本质上也有一部分是对3u社区的投资。
可见,所谓“摆烂收租”与事实不符,不过是欲加之罪、乱扣帽子罢了。
必须指出,33和企划之间,根本不是某些人恶意渲染的那样水火不容。
33也多次间接表达过对A-Soul和留下四人的支持和喜爱。(511直播说“想回来客串”、“护着四人”,动态生日祝福、说“看到AU了”等等)
如果企划运营处理得当,其实是可以有4+1皆大欢喜的结局的。
某些地方流传的“3姐想要企划似”、“3姐与四人反目”这样无端的、罔顾事实的、自我共振的臆想,把自己的曲解强加于人,制造了不必要的战争,根本上不利于企划的发展。
这些小团体大多是所谓“回旋派”和“企划至上派”,其言论并非严格从事实和法理推出,而是受其立场和个人价值观所左右。
总结:33的wyy账号不再活动,已尽到保密义务;使用私人社交账号营业和获取收益,于法有据,受众支持,无可指摘。
对于“33的私号是与珈乐关联期间被挖出,不应该用来营业,其收入不正当,摆烂收租”的指控,不能成立。

价值观批判2.“33不续约、炸箱、蓄意单飞是对企划的背叛。”
1.关于“炸箱”
“炸箱”大概是指一个偶像团体部分或全体成员毕业导致原来的“团体”形式不复存在的情况。
这个定义是只看结果而不问原因的。
5月10日企划宣布“珈乐因身体和学业”,其中主语是珈乐,那么粉丝眼中的叙事就是:
“珈乐因自身原因毕业,导致团体炸箱。”
而后珈乐在511直播中间接证实wyy动态,传递出真相:“33不续约,企划运营单方面决定让珈乐5月毕业。”
也就是说企划运营的决定是珈乐毕业、团体炸箱的直接原因,这里主语是企划运营。
一些人继续前移主语,指称“33不续约,导致团体炸箱。”
这就等于是主张剥夺33不续约的权利,如果一个合同只有订立没有终止,那就不叫合同,叫卖身契。
且从事实看,续约商讨提前了14个月,不提前续约并不意味着以后不再有续约的可能。
归根结底,“炸箱”仅仅是一个现象,自510官宣之后,不论33表态与否,都会成为既定事实。
(经过上述的梳理,我们可以反推出33的真实意思:不想让珈乐毕业,但木已成舟,至少不该去担这个炸箱的“罪名”。)
2.关于“背叛”
一些人把企划当作信仰,宣誓忠诚,其实无可厚非。但把这种“忠诚”绝对化,还要强加于人,是否合理?
把“不续约”看作“背叛”的应该不多,不论不续约的原因是什么,它都首先是一种合法权利。
“背叛”的指控可能是“造谣”、“私联”、“煽动舆论”这些指控,以及“蓄意单飞”、“损人利己”这些说法的总和。
关于“造谣”、“私联”的指控,前文已论证其不成立,不再赘述。
关于“煽动舆论”,是否要因为无法预计的后果而放弃去传达真相?即便是苏轼也不认为33和舆情的产生有关。
“蓄意单飞”作为一种基于上述指控衍生出来的阴谋论,似乎由当下的结果得到“印证”。
这种叙事是这样的:
33其实是替身使者,她的替身能力叫“拉普拉斯妖”,能预知所有人的行为。
为了单飞,她先是不续约,制造和运营的矛盾,让他们攻击自己。
预知到会提前毕业,在直播中装出一副很难过的样子,博取同情。
自我开盒,并且为了掩盖自我开盒,把队友也全开了。
同时联合内鬼,放出谣言,尤其是自己事先准备好的wyy小作文。
也预知到运营一定会安排直播来澄清,正好对暗号,以小作文为缺口,一真百真,引诱冲锋。
同时狂飙演技,制造出言论自由被限制的假象,让大家感到被运营欺骗,激起愤怒。
为了掩盖自己渴望解约,在直播被问“有没有竞业协议”时,假惺惺地说“不知道”。
在内部调查的时候对wyy账号只字不提,直播的时候再抖露出来,背刺一根。
而后转发博文,带头冲锋,就是要污蔑企划,打到企划,让队友都丢掉工作。
然后自己靠着小号摆烂收租恰饱饱,损人利己,忘恩负义。
说的都是假,做的都是演,茶中茶,坏中坏。
人老实巴交的苏伯杨叔都委屈哭了,写了上千字的血泪书都没人信。
企划实惨,公司实惨,和这种人做同事,真是倒八辈子霉。
漏洞百出:
1.不续约怎么知道就会提前毕业?(不提前毕业根本没有理由去证实wyy)
2.如果运营根本不安排511直播,小作文写的再多又有什么用?
3.有如此智力的人,会傻到认为这种辟谣就能化解的舆情能够冲垮企划?
4.冲锋派对“解约”只字未提,那带头冲锋有什么用?
5.既然企划不可能倒,如果公司不解约,开出再多的小号又有什么用?
可见,自始至终,只有运营管理的决定才能左右事件的发展,33不可能以一己之力“脑控”所有运营管理。
整个舆论事件的关键在于:
511直播中珈乐、嘉然、乃琳的说辞,及珈乐对wyy的佐证,产生了推翻苏轼致歉信的效果。
企划内真实存在的问题,与传言中虚假夸大的指控,形成了舆论合流。
但是运营并没有意识到公关已经失败,只看到那些虚假夸大的信息,沉浸在品味“委屈”和“恶意竞争”之中,仍将已被“推翻”的苏轼致歉信送上热搜。
那么接受不了毕业事实,和得不到想要解释的粉丝,自然会失望离开。
如果运营从一开始就做好内部调查,调解好人员关系,什么事都不会发生。
也不至于如今把一切问题甩给看不见的竞争对手,龟缩到只与那些“不离不弃”的、“值得”的小团体分享他们的自我感动。(在?看看调查报告)
总结:33做的事情很简单,就是表达自己的情绪,说出自己知道的真相,而舆论的发展是无法预计的。我们不知道不续约的具体原因,但作为她的权利,应当予以尊重。
“蓄意单飞”不具可行性,这里更加合理的是去探讨企划内部在沟通上出现了什么问题,而不当以“背叛论”去发散。
故,“33不续约、炸箱、蓄意单飞是对企划的背叛”的说法,一解是强迫人身隶属的企划至上论,不予支持;一解是脱离事实与现实可行性的阴谋论,不能成立。

二、背景
我们关心中之人处境,关心中之人和企划、公司之间的关系,想进一步了解真相,就需要背景的参考。(能力有限,情报有限,欢迎指正和补充。)
1.A-Soul项目是什么背景?
我们知道A-Soul项目是朝夕光年的,但朝夕光年在杭州并没有分公司。
新闻可查https://36kr.com/p/1143539251430786
朝夕光年杭州工作室又名江南工作室,成立于2019年2月。工作室主要聚焦中重度游戏和虚拟偶像研发。
这与苏轼内部信中的“江南”对上了。
据天眼查,看潮信息持有A-Soul成员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同时也持有游戏《代号:降临》的软件著作权。
看潮信息成立时间为2019年3月,与江南工作室相近。
且看潮信息2021年参保人数为517人(2020年为319人),也符合网传江南工作室的规模。
可见,江南工作室实际上隶属于(或者根本就是)看潮信息。
由苏轼内部信可知,A-Soul属于江南工作室中的一个项目组。
梳理一下时间线:(结合天眼查推断,部分引自CV14414458)
2019年,乐华和字节准备合作推出虚拟偶像企划,为此字节方面于2月组建了江南工作室,与乐华合资成立看潮信息。
(笔者推测:江南工作室在设计上可以实现游戏开发和虚拟偶像两方面的技术交流和人员的动态分配。)
2019年底,字节收编了有着运营3D虚拟主播经验的艺方传媒,后者停掉自己的项目,半年后以字节名义招聘,面试是在杭州的字节子公司。
2020年7月,经过层层选拔,五位中之人与北京字跳公司签约,A-Soul项目落地。
2020年12月,A-Soul虚拟偶像出道。
2021年5月,五月一日A-Soul的线下活动取得了远超预期的反响。
2021年6月,字节通过北京游逸全资控股看潮信息。看潮高层换血。
2021年7月,杜华为贝拉庆生,字节阿里入股乐华,杜华以兄弟杜江的名义成立尼斯未来(量子少年、EOE所属公司)。
......
据乐华招股书(CV18013065),自2022年起乐华不再参与A-SOUL项目的运营,且自始至终未与幕后演员签订任何合同。
从股权变动可知,乐华退出A-Soul运营应该是21年6月的事,22年2月,A-SOUL官方正式除去乐华冠名。
打一开始,字节就掌握了A-Soul的商标、人员和技术实体,去年6月全资控股看潮顺带拿下著作权之后,乐华就只剩下名头了。
自此,乐华方面的“合作”几乎仅限于音乐制作,合作性质完全改变,合作关系名存实亡。
(笔者推测:字节和乐华可能达成了某种交易,毕竟字节给乐华投资,也保留乐华继续分成的权利。)

2.中之人是一种什么样的职业?
无论是从艺方传媒以字节名义打出的招聘宣传(CV9733202),还是从乐华招股书对“虚拟艺人”的描述,我们都能清楚得知:
在AS模式下,中之人属于幕后演员。
与个人势虚拟主播的本质区别在于皮套的归属。
企划要想尽可能挖掘出皮套IP的商业价值,就需要相对固定、刻板的人物形象。(迪士尼)
乐华在招股书中表明,公司大部分成本来自对艺人的管理,而虚拟艺人的幕后扮演者,是交给技术合作方去管理的,这就省去很大成本。
(量子少年和EOE所属尼斯未来是杜华直系,与乐华关系紧密,但具体中之人签到哪,笔者并未查到。)
这样A-Soul中之人没有签到乐华,也并不奇怪。(杜华只认识贝拉,不认识清歌)
但这种模式显然低估了“设计角色”所需要投入的成本,在市场惯性作用下,虚拟偶像最终折价为时不时进行角色扮演的虚拟主播。
中之人虽然干着偶像的活,但并没有偶像的身份,同时在行业惯例的约束下,也失去一部分演员的权利。
理论上相比传统演员,中之人没有外貌要求,门槛相对低,有更多活动自由,承担更少责任。
但在盒威慑之下,实际上可能相反,只有更多的压力。在打赏为主的营收模式下,付出和回报往往不成正比。

3.《艺人签约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艺人签约合同》属于演艺经纪合同,不在合同法的15类有名合同范围,属于非典型合同。
据https://www.sohu.com/a/421318850_740841
大多数法院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
(2019)京03民终12396号案判决书认为,“涉案《演艺合同》系M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关于发展李某未来演艺事业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其中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等多种法律关系,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演出经纪合同。此类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代理或行纪性质”。
这种混合合同的性质给公司带来很大便利:
(1)劳动关系可有可无
我们知道,自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五位中之人除粒粒外,均为大四在校生。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兼职和实习不受劳动法保护,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加班费。
虽然是廉价劳动力,但人身依附关系不强,可以请假,保证学业优先。
毕业之后,公司再给他们交社保,让她们安心工作,接受管理,同时也不需要改变合同或者签订新合同,省时省力。
(2)不担心中之人离职
混合合同中的劳动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形成制约。
如果公司和中之人签的是普通的劳动合同,中之人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就能离职。
而演艺经纪合同的情况,辞职可能构成对其他条款的违约。
这就需要中之人向仲裁部门提交证据,认定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这种举证十分不易。
因为这种冲突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演艺经纪合同为劳动合同,所以人社局的判断并不能说是错的。
中之人一直被我们称作“员工”,却因为高额违约金无法辞职;而相对的,公司方面却可以轻易地解约。
这种混合合同所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实际上比劳动合同更甚,却往往在司法实践中被否认。
近年来直播行业兴起,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争议和诉讼日渐频繁。
混合合同说实际上与《劳动合同法》矛盾,故仍有很大争议,这说明我们的司法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4.中之人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对比滨江区人社局回复,与看潮信息的企业信息,和苏轼的致歉信,可以发现两处矛盾的地方。
(1)公司地址
人社局回复【3】声称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地址为:西兴路2333号星澜里4幢10层。
而天眼查显示,看潮信息的地址为:西兴街道滨和路598号星澳商务中心1幢3301室。
(2)劳动关系
人社局电话回复【9】声称:中之人与看潮信息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中之人与看潮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而苏轼的致歉信中称:至于五险一金和社保,肯定都是交的。
怎么回事呢?
据https://new.qq.com/rain/a/20210323A09SA700
2021年3月,看潮信息为装修新地址工作室发布招标公告,下半年陆续搬入,传言此间还发生了甲醛超标事件。
2022年5月5日,看潮信息申报地址变更。
那么在5月12日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的时候,看潮信息已经完全搬迁到新地址。
这说明,到16日回复的这4天里,人社局并未实地进行调查,在审阅了看潮信息提供的合同文书之后,于回复中照搬了合同的内容。
且在电话回复【15】中,人社局方面误认为中之人是乐华练习生。
结合这两个事实,我们不能指望人社局的调查有多么细致彻底。
这就引出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
参考https://zhuanlan.zhihu.com/p/146936263
必须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方可参加社保,而且是以企业为单位来缴交。挂靠单位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苏轼承认缴纳社保,就构成中之人和看潮信息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依据大家了解到的情况,中之人应该是符合这三条标准的。
同时,人社局电话回复【9】中否认了劳务派遣,也就说中之人并非通过第三方(比如人力资源公司)向看潮提供劳务。
那么可以断定,中之人和看潮之间(极可能)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至少是22年4月起)
但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2022年4月以前,中之人的签约甲方是北京字跳,履约地点是杭州看潮。
用人社局方面的话说:对于中之人,北京字跳相当于经纪公司,而杭州看潮相当于横店这样的演出场所。
北京字跳是字节的子公司,杭州看潮是抖音有限公司的孙公司,二者属于同一集团的不同分支,各自有独立的法人。
如果算作劳动合同的话,中之人与北京字跳签约,却不在彼工作,而是受杭州看潮劳动管理,那么可能认定看潮用工而不订立劳动合同,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
https://www.66law.cn/laws/242169.aspx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实中,管理者为了调动方便,经常出现签约方和实际用工方不一致的情况。)
据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8182115
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是形式要件,用工管理是实质要件,……关键在于哪方主体对你进行实质上的用工管理(考勤、奖惩、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社保缴纳等)。
那么中之人可以举证和看潮存在实质劳动关系,从而起诉杭州看潮违法。
苏轼致歉信里的一句话,给公司挖了一个大坑。
对于字节来说,2022年4月之前和中之人可能的劳动关系,是不太好承认的。
那么反过来,看潮就没有资格对中之人进行实质的劳动管理。(22年4月前)

5.现在中之人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据人社局电话回复【11】:今年4月,经纪合同变更,甲方由北京字跳变为杭州看潮,珈乐不同意签字。
其余四人接受了这一变更,自22年4月起,所谓字节直签的时代结束了。
如今四位中之人完全隶属看潮,受到字节控制,但与字节、乐华已经没有直接关系。
从薪资角度看,新合同应该是提升了她们待遇的。
从字跳的角度,放弃甲方地位可能是想转嫁用工风险,或者单纯腾出名额。
从看潮的角度,获得甲方地位可以消除法律风险,加强对中之人的管理。
从中之人的角度,由于看潮既是经纪公司,也是履约地点,无法再通过其他渠道的活动,经纪关系除了束缚,没有实质意义。
为什么不一开始就把五人都签到看潮呢?
我想大家都猜得到:
字节想通过掌控五人,预备和乐华切割,但实际上乐华心里也不想要(要权不要人),即便谈判桌上扯皮,两边其实是默契的。
招人的时候挂着字节、乐华响当当的招牌,让人感觉前途无量、星光璀璨;如今真相褪现,只能回归平凡。
33不续约的原因依旧不明,但也许与此有关。
从看潮高层看来,33不签新合同,可能造成管理的困难,不解约可能会比较麻烦。
一方面是上面给命令,一方面看潮也想加强管理、规避风险,解约基本就是应对不续约的优先选项。
也就是说,不签新合同,就解约,毕业只是中间环节,但33以为还能再干下去。
至于粉丝对此会是什么感受,企划可能受到什么影响,额,不重要吧?

从整个项目发展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A-Soul其实真就是个小白鼠。
对于乐华来说,虽占有名义,但不可能控制A-Soul,只要能复制模式,持续分成就算成功。
有了模式,下一步就是开流水线批量产出,发掘虚拟偶像真正的商业价值。
同时,利用A-Soul项目靠上虚拟人概念,也有利于上市招股。
对于字节来说,A-Soul是其游戏板块的一部分,积累了一些技术成果,也有发展为看板娘的潜力,必须是自己的盘中肉。
但鉴于字节的体量是乐华的五百倍,对于A-Soul这样千万流水的小项目,也并不会太重视。
可以说A-Soul对于字节的意义,远不及EOE对于乐华的意义。
笔者言:且行且珍惜。

三、总结
经过前文的梳理分析,我想大家能够看出:
A-Soul发展至510的局面,根本上是各种系统性、制度性缺陷共同爆发的结果。
1.管理方面
项目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人员关系、运营管理关系复杂,名实不符。
由此看潮和乐华、中之人和运营之间必然产生矛盾,且难以调解。
权责分离,公关消极,应对舆情也难以调动响应。
2.法律方面
与中之人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性质存在争议,履行存在灰色地带,本就容易产生矛盾。
签约方与实际管理方不一致,又造成另一潜在矛盾。
3.模式方面
“虚拟偶像”定位模糊,IP不能自立,技术赋能比率太低。
AS模式的实际运营中,多数情况下,本质还是虚拟主播,还是要依赖中之人。
中之人行偶像之实,受到偶像标准的约束,却无偶像的身份和权利,权责并不对等。
同时也会感到错乱:到底是在推销自己,还是在推销皮套?
4.经营方面
AS模式人力投入大,受众需求不明确、关系不稳定,项目的投入与回报难以评估。
这就难以建立合适的营收逻辑,必然存在浪费,给人员造成多余的负担。
5.沟通方面
“经纪人”身兼数职,徒有其名,没能积极做好中之人与管理两边的沟通。
......(请读者补充)
笔者倒也没什么义务去给企划出谋划策,只希望读者能够站在全局视角俯瞰,发现整体的问题,而不是拘泥于某些围绕个人的叙事。
回收文章标题,《A-Soul 2.0 无罪》:
趋利避害人之常情,身在山中当局者迷,各奔前程各取所需,于法无咎于德无愧,相互放过相向理解,人无完人生灵“无罪”。


四、困局
写累了,摆烂了,我去睡,高鹗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