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实践-工资中的货币是支付职能》
作者:我自己(严禁转载)
时间:2023年8月19日
曾经,我将工资分为两种,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并认为前者在购买时,是购买一个月的劳动时间,因此在月末,老板才算是直接享受到了,一个月的劳动时间这个商品,因此这是支付工资是同时交换,因此,货币担任的是流通职能。
而后者,往往是计件工资,每个多少钱,并且在一个月后,根据总数量发放工资,因此买个产品生产结束,和最终的工资,这种交换不是同时的,因此是支付职能。
而现在看来,其实无论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都是支付职能。
因为计时工资中,尽管老板在月末支付工资,但他先享受到了他所购买的这部分劳动时间,也就是这个商品。如果劳动本身是已经内含有价值的商品,那么直接交换就是合理的,就是流通手段的过程。而实际是,劳动本身并没有内含在某个商品中,劳动力商品需要在劳动中才能展现自己的价值,或者说他自己的价值已经存在,但却并不会先被支付。
因此,无论是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只要工资是后付,工人需要先劳动一段时间,那么工资中的货币,就是支付手段。
又因为劳动力本身这种商品,其使用价值是生产价值,因此,老板如果预付工资,就是不同意的,因为在他看来,还没有享受到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
而预付工资,对工人来说,也相当于是他的使用价值,或者说是他还没有交出自己的劳动,就获得了与之相应的价值,因此对他来说,劳动就成为了不必要的事情,他就没必要为了获取自己的价值,而去劳动,因此也就不会去认真工作了。
所以,预付工资,对工人和老板来说,老板不认同,因为没得到商品的使用,对工人,则是不需出售自己这个商品,就已经获得了报酬,因此就没必要继续出售,所以无论对工人还是老板来说预付工资都是行不通的(当然,预付一部分那种不算)。
因此,纵然预付工资从某种意义上更合理,但因为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就是它和别的商品不同,有内在的固定价值在其中,其使用价值可以直接使用,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必须要通过时间才能体现,因此就会存在商品交换与货币的不同步性。
因此,无论怎样,不管有无预付工资,商品和货币的交换都不是同时的,工资必然会体现出货币的支付职能,而不是流通。因此货币从诞生之初,并表现在工资上时(不是实物工资),而是货币工资时,就必然具有了支付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