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安乐死现场(译文纪实)
《安乐死现场(译文纪实)》 宫下洋一 174个笔记 ◆ 序章 >> “是的,我的人生非常棒!我如愿以偿地度过了人生。我曾经想过,如果生活不能随愿了,那个时候就是我人生的节点了。” >> 她不是痛苦地完成了自然死亡,而是,刚刚,在这里,亲手往自己的血液里下毒,在“别人的守护中自杀了”。 >> 人为了活下去,有必要做到这一步吗?为什么人想死却不能死呢? >> 他不是以苦涩的药物终止了人生,而是抿了一口自己最喜欢的红酒后与世长辞的。 >> 我有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接受父亲的死,充满了不安。但是,当我重新感受到他是幸福地离去时,我就想,如果家属也可以理解,那么协助自杀是否就不是一件错事呢? >> 对于“帮助别人死亡”,她有自己特殊的理念。她既受到来自世界各国的激励,又受到猛烈抨击,批评的声音之多让她都陷入自我厌恶。 >> 我惧怕死亡。我既不是垂暮的老人,也不是患了绝症或者晚期癌症的病人。死亡是什么?说实话,我也不清楚。不,是完全不清楚。 >> 本书所介绍的安乐死和协助自杀,是指在迎接自然死亡之前,借助医生的手将死期提前的行为。在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美国的一部分州,以及最近的加拿大,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死亡。这不是“自然死亡”。 >> “我要是得了晚期癌症,就会毫不犹豫地去安乐死。因为我觉得那是有尊严的死亡。” >> “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安乐死。但是根据情况,可以认可安乐死,让有的人去死。” ◆ 凡例 >> 广义的安乐死分为(1)主动安乐死、(2)协助自杀、(3)被动安乐死、(4)临终镇静(终末期镇静)四大类。 >> ·(1)主动安乐死,是指“医生投用药物,使患者死亡的行为”。 >> (2)协助自杀,是指“用医生给的致死药物,患者自身结束生命的行为”。 >> (3)被动安乐死意味着,“暂缓或终止延命治疗的行为”。在很多国家的临床上都可以看到。日本也会采取相应的行为,如在对衰老患者的胃瘘处置或者晚期癌症患者的延命治疗等情况中。但是,没有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定的法律。 >> (4)临终镇静,是“给终末期患者投用缓和疗护用的药物,最终导致生命缩短的行为”。在有的国家被称为“间接安乐死”。例如,给晚期癌症患者用药,通过降低意识来解脱痛苦,同时不予补充水分和营养,让其死亡等医疗措施。一般作为缓和疗护的一个环节进行,大多数与“安乐死”不相关。 ◆ 第1章 安乐死的瞬间[瑞士] >> 除此之外,瑞士还允许对晚期患者进行“临终镇静”。所谓的临终镇静,通常是给寿命只剩1到2周的晚期癌症患者用药,在缓解难以忍受的痛苦的同时,人为使患者陷入昏迷状态,走向死亡。因为降低患者意识以后,不再提供营养和水分,所以3到7天就会死亡。 >> 但我不清楚他们发生了什么,即使打了吗啡,也不知道痛苦是不是减轻了,不知道真实情况到底是怎样。医生只能期待他们没有痛苦。 >> 随着痛苦逐渐加深,患者自然而然就会明白应该如何结束人生的旅途。 >> 她一次也没有推荐过协助自杀。她在等待患者本人自己决定。即使认可协助自杀,也不能强行推荐给患者,她懂得这个危险性。 >> LIFE CIRCLE以“只要有可能,就让患者多活一天”为宗旨持续开展活动。 >> “为什么瑞士允许协助自杀呢?”“那是因为决定自己的生死,被认为是属于人权范围内的吧。我倒是奇怪,为什么在其他国家,个人不能决定人生的结局?” >> 在别人的生死关头,一个不相干的人真的可以在场吗? >> 每天的生活就是吃药,靠这种方法续命,真的是人类应有的活法吗?我不这样认为。 >> “如果我的人生没有令我满意,或许我会希望再多活一阵子。” >> “今后,已经到达顶点的人生只能走下坡路。好不容易拥有的美好人生,却要因为身体的衰弱而失去。我可不想这样。” >> “今后,我只能痛苦地活着。我希望就这样幸福地死去。” >> “这是我丈夫在去世前的30年里写给我的情书。这数百封书信就是我唯一的宝贝。” >> 首先,患者要满足下列条件:(1)有难以忍受的病痛。(2)没有治愈的希望。(3)能够明确地表达意愿。(4)没有患者期望的治疗手段。 >> 顺便说一句,瑞士是唯一一个接受外国人安乐死的国家(在荷兰,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也可以安乐死),因此有时被批判为这是在开发“自杀旅游业”。 >> 我希望不用帮助外国人的一天能够到来。那就需要世界各国改变对死亡的看法和应对方法。虽然前路漫漫…… >> 我的年龄还不到她的一半,用我的生死观,是无法估量的。 >> 进入签字环节。我从一旁窥视着名为“Declaration of Voluntary Death”(直译为《自愿死亡声明书》)的契约书,这表示用协助自杀离世的患者是“自愿死亡”,发誓这“不是”医生和家人强迫的“被动的死亡”。 >> 来到这里以后,协助自杀用了不到一个小时。我第一次目睹现场,对于他人太过简单的死亡,茫然不知所措。 >> “接触患者,亲眼看现场和不看现场,传达出来的内容应该截然不同。如果您这么期望的话,为了您能亲身感受死亡的瞬间,今后我会努力争取患者的同意。” >> EXIT诞生于1982年,是世界上第一个协助自杀机构。 >> 20世纪70年代,医学的发展让死亡变成一个遥远的存在。由于延命治疗的进步,全世界都开始讨论“死亡的权利”。成为伏笔的是荷兰的波斯特马事件(1971年)和美国的卡伦事件(1975年) >> 索贝尔医生指出:“由患者本人终结生命与(主动)安乐死截然不同,因为这里面没有(以金钱为目的的)利己动机介入的余地。” >> 如果没有在重病发作或者事故发生之前,明确表达过最终选择,就无法证明这是患者本人所期望的。 >> EXIT是让患者用杯子喝下致命药物,迎接死亡。据说到死为止大约需要30分钟。如果像普莱西柯那样将致命药物用输液方式注入的话,几十秒就能毙命。 >> “为了让人们临终没有痛苦,我想帮助他们死去。” >> 此时我也体会到了死亡时间被设置好的违和感。 >> “当然了。这是我自己的死。我为什么要忍受痛苦的煎熬活下去呢?我忍到底会有什么奖励吗?我是无神论者,可不相信神灵和死后的世界……” >> 在欧美,反对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大都是宗教机构或基督教系的政治机构。因为“只有神能够主宰人何时、如何去死”,所以自己寻死是剥夺了神的权威。 >> 她想尽快死亡,哪怕是提早一天。 >> “总之,我想快点从这个痛苦中解脱出来。脏器不断被破坏,只有痛苦在侵蚀我的身体。作为医生,我很清楚什么样的结局在等着我。” >> “世界各国都流行缓解患者疼痛的缓和疗护,我认为毫无意义。那只是欺骗,根本缓解不了我的疼痛。我知道它对特定的癌症有效,但我的癌症带来的是非常不愉快的痛苦啊。” >> 如果是小说和电影的世界里的话,此处热泪盈眶也不稀奇,但是,现实却与之相反。 >> “是时间呀。对,是时间。时间从痛苦中拯救了我。可是,我还想跟她长久地在一起啊……” >> 今后的生活我还没有想过,或者说,不愿意去想,才是我现在的真实心情。 >> “没关系的。40年来,即使痛苦的时候,我们也是笑着挺过来的。直到最后我都想看着他的笑脸。” >> “你就要长眠了。谢谢你让我的人生快乐。我们来生再见。我爱你……” >> “缓和疗护并不是只缓和肉体上的痛苦哦。它也是缓和精神上痛苦的心理治疗。不仅是患者,家属的心理治疗也是我们的工作。” >> 是不是有的人也只是在医院里被迫活着呢? ◆ 第2章 我死的那天开个派对吧![荷兰] >> 在荷兰,由医生注射药物,将患者引向死亡的“主动安乐死”,与瑞士采用的“协助自杀”,两者都是合法的。 >> 医生被检举时,检方有举证义务。 >> 荷兰没有明确规定符合安乐死条件的患者必须处于“终末期”。病痛没有限定为“肉体上的痛苦”。为此,虽然实施的件数不多,但老年痴呆(2016年141件,地区审核委员会调查)和精神疾病(同上,60件)也被视为“难以忍受的痛苦”的范畴。此外,适用年龄为12岁以上(12到16岁,除了患者要求,还要有监护人的同意)。 >> “这个答案就是国民性。我认为荷兰人一般是比较宽容的。如果发生问题,就全力以赴去解决。问题本身并不重要,我们尊重为解决问题而开展的对话,并且接受从中得出的意见。作为我们的文化,这扎根在我们心中。” >> 新教教徒推崇的是《圣经》,不是教会。他们是通过《圣经》面对自己的,所以倾向于重视个人的决定。 >> 荷兰的法律规定,安乐死的条件为‘难以忍受的痛苦’和‘没有治愈的希望’。难以忍受的痛苦由患者来判断,对痛苦的感知是有个人差异的。而另一方面,有没有治愈的希望则由医生来判断,而不是患者。” >> 与瑞士不同的是,在荷兰医生实施安乐死之前,不需要律师许可。也就是说,荷兰是全权委托给医生的。安乐死结束后,也不会像我所见到的那样,有警察来现场。唯一不能懈怠的是,医生要上报安乐死。 >> 据永吉埃尔所说,主动安乐死中,医生一般是给患者投用安眠药,然后注射肌肉松弛剂。到死为止的时间不到5分钟。而饮用大量药物致死的协助自杀,大多数要几十分钟才能去世,有的人甚至在生死边缘徘徊几个小时。永吉埃尔所说的“痛苦”,不仅是指患者本人,也包括在一旁守护患者的家属的心理层面吧。 >> 即便如此,这个国家仍然会有人选择协助自杀,这是为什么呢?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应该是与“自己的死不想依赖别人”的个人生活方式有关吧。就是说,直到最后,自己都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 >> 决定安乐死的人们,为了不留遗憾,大多会事先决定好要做些什么。尽管如此,这是多么沉重的一根香烟啊! >> 扁平上皮细胞癌一般是由吸烟、喝酒等生活习惯引发的。 >> 我开始在意选择安乐死的人的共同点与其中的因果关系。他们大都没有孩子。也就是说,有孩子的话,可能不会选择安乐死。是因为人们尊重血亲的感情和意见吗?欧美国家强调个人的死亡权利,然而,选择安乐死的背后,能看见与人权无关的另一个侧面。 >> 与瑞士不同,在荷兰,患者可以选择主动安乐死(注射)或者协助自杀(服药)。 >> 医生也是人。虽说安乐死是帮助人们死亡,但也是医生通过注射,有意识地终结他人的生命。患者能感受到的死亡的幸福,医生感受不到。 >> 老年痴呆对于他来说是“难以忍受的痛苦”。除了肉体上的痛苦以外,人类还有精神上的痛苦。 >> ‘不行。我反对。但是,如果你真的要去,我也没有反对的权利。’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生活方式。 >> 患者在经受着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时,家人不应该只是祈祷患者能多活几天,而应该讨论对于患者来说,什么是幸福的道路——哪怕其中包括死亡或选择死期。 >> 所谓的无法忍受的痛苦,即使想测量,也没有测量工具。它不像发烧,而是一种感情。 >> 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活法,当然也有死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请求别人怎么活。 >> “人生必须是美丽的。” >> I am the master of my fate;I am the captain of my soul.(我是我命运的支配者,我是我灵魂的指挥官。) ◆ 补章Ⅰ 明明可以活着,却选择死亡的理由[瑞士] >> 但安乐死不应该用于“虽然有自杀的愿望,但是死期还远”或者“无法表达意思的昏迷状态”的患者身上。这是在大多数医生和法学家之间占主流的共识。 >> 不过到了这个阶段,我也在客观上知道,正因为是决心赴死之人,才更加开朗。 >> 桑德拉的脸部疼痛非常严重。准确地说是“三叉神经痛”。断断续续的疼痛,有时会剥夺患者的求生欲,因此它有“自杀病”的别名。 >> “现在我还可以(靠两支拐杖)走路,喝东西,独自外出旅行,以及结束自己的人生。” >> 是啊,她是为了亲手结束自己的人生,才独自踏上了旅途。她一定很享受这个幸福的死亡。我这样说服我自己。 ◆ 第3章 精神病患者可以安乐死的国家[比利时] >> 该国只承认使用注射的主动安乐死合法,协助自杀被排除在外。究其原因,有的专家说“在天主教国家,人们相信自杀比杀人罪更严重”。 >> 这并不意味着她没有耐性,倒不如说是正好相反。她把所有的责任都揽在了自己身上。一旦失败,她甚至想痛打这个“无能的自己”。渐渐地,她害怕起伴有“责任”和成为“评价”对象的活动。 >> “因为她讨厌升职。被赋予责任,对她来说是个噩梦。” >> 她不是变成了那样。爱迪特天生就是这种孩子。我们很容易忽视精神上的痛苦也来自于肉体上的痛苦这一事实。她所面临的是生理学以及细胞学上的问题。我们没有理解她大脑的机能、神经细胞的机能以及酵素对激素的推动作用。 >> 我们在诉说精神不适的人们面前,爱用“抑郁症”这个病名。然而,后面出场的精神科医生里布·提蓬也提到,一口断定是抑郁症,实在很危险。一般认为,抑郁症是由工作压力、失恋、破产、亲人的去世等周围环境的变化引起的。 >> “她是个任何事都追求99.9%的孩子。死不了这件事,对她来说也是一个痛苦。” >> “我不是在劝人安乐死,但它也不应该被禁止。由本人来决定就好。就像堂吉诃德的风车(堂吉诃德错以为风车是巨人,风车成为了他为正义而战的生存意义),不能从主人公那里拿走风车。” >> (1)从十几岁起,多次去精神病院,但未治愈。(2)有多次自杀未遂的经历。(3)有血清素(一种神经递质。能对感情和精神方面产生影响)不足这一生物学上的问题。 >> “库恩的病症状复杂,是阿斯伯格综合征和自闭症谱系障碍的混合体。不能用躁郁症一词概括。” >> “库恩的生活就像是被关进了监狱的单人牢房里。对于他来说,死亡就是从单人牢房里解放出来,获得自由。” >> 这是饱受肉体或精神的痛苦,或是同时受这两方面痛苦折磨的人们,在临死前所露出的独特的表情。这也是我迄今为止遇到的患者所说的“知道会死的瞬间,松了一口气”的心理状态。 >> 在荷兰采访的“世界死亡权利联盟”的罗布·永吉埃尔也主张:“仅仅是知道可以安乐死这一事实,就可以让患者放下心来,最终没有使用安乐死而是自然死亡的患者也不少。” >> “如果有另一个世界,我会给你留一个舒适的地方。但是,你不用急着来……” >> “Enjoy Your Life, Selina.(要享受人生哦,塞丽娜。)” >> 关闭安乐死的通道,反而会加速患者的死亡。既然如此,那么打开通向安乐死的通道会如何呢?艾米的“是不是可以再多活几天”不正是答案吗? >> “如果不能安乐死,重度的精神病患者会多次尝试自杀。” >> “即使是癌症患者,在知道能够安乐死以后,也可以得到安心感,缓解疼痛。患病10年以上的精神病患者,也是同样的道理,却不被理解,真的是非常遗憾。” >> 重度的抑郁症患者,有生物学上的问题,他们不分泌血清素或多巴胺等神经递质。 >> 在制定法律的阶段,最难的就是对精神疾病的处理。人们对他人的痛苦究竟能理解到何种程度呢?到底有多痛苦,判断起来很困难,是非常主观的东西。即便如此,我们也无法将精神病患者排除在外。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健康’是‘肉体上和精神上都得到满足的状态’。因此,不仅是在肉体上,我们需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去理解它。 >> 我也在不知不觉中认为,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一种“预防措施”。 ◆ 第4章 选择“生”的女人与选择“死”的女人[美国] >> 美国的医务人员称“Euthanasia(安乐死)”、“Assisted Suicide(协助自杀)”这些词语,带有医生操纵患者死期的印象,因此不愿意使用。取而代之的是使用“Death with Dignity(尊严死)”。 >> 1976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自然死亡法》,赋予记录着临终医疗措施的生前预嘱以法律效力。此后,其他州也相继效仿。1980年代,很多州承认了“持续性代理权”。 >> 美国所施行的尊严死,是让医生开致死药处方,病人自己服药。医生没有在场的义务。 >> ·必须靠自己的力量服下药物。如果做不到的话,需要用管子输入体内。·主治医生本人需要发邮件或者拿着处方单到药局申报。·根据保险公司的合同内容,药费和诊费不一定是免费的。·即使有药,患者也没有服用义务。 >> 永别了,我亲爱的朋友和家人。因为不治之症,今天我要进行尊严死。(中略)世界是个美丽的地方。旅行是我最好的老师。朋友和家人是我最伟大的支柱。即使是我在打字的当儿,他们也围在我床边,支持我。永别了,全世界的人们。请散发正能量。把这份力量传递下去! >> “这不是自杀,是癌症结束了我的生命。为了从痛苦中挣脱出来,我选择了稍微提早一点死亡。” >> “我不想悲惨地结束。我想被我爱的人簇拥着离去……” >> 我的身体里没有想自杀或者想死的细胞。我想活着。如果这个病有治疗方法就好了,因为没有…… >> “布列塔尼完全没有自杀的愿望。她的最终目的,始终是活下去。《尊严死亡法》的内容,是允许像她一样的人们安详地死去。不是医生的协助自杀。” >> 首先,表示安乐死的“Euthanasia”一词会让人联想到纳粹。德国有过在优生学的思想下杀害20万残疾人的历史。这个事件被称为“安乐死计划(Euthanasia Program)”。 >> “要说安乐死哪里可怕的话,那就是,哪怕只有1%存活的可能性,或许患者会幸运地战胜晚期疾病,恢复健康。选择安乐死时,最大的不安就在这里。” >> 是忍受痛苦,选择治愈的可能性?还是就此放弃,选择死亡?纵使法律上允许自己赴死,这两个问题也不会有答案。 >> “就以谁都可能得的糖尿病为例吧。这个病属于生活习惯疾病。一旦停止供应胰岛素,寿命会立即缩短到只剩半年左右。这样一来,患者就会被当作晚期患者来对待,在俄勒冈立刻便成为可以接受协助自杀的对象。只要有法律存在,对于居民来说,协助自杀就不再是遥不可及的话题。”这个理论的确有说服力。法律的存在本身,给予了人们“死亡的选项”。他想说的是,根据情况,会有尚未充分讨论根治的可能性就逼死患者的风险。接着他还这样断言:“终末期,一般在医学上是指存活期在6个月左右的情况。但是,这是没有根据的。就像我刚才所说的,拒绝治疗之时就是终末期了。” >> 我感觉到,接受或选择安乐死的人们,曾在过去的某个场合,有过生死观被动摇的经历。 >> 人们不是因为难以忍受的痛苦才去选择安乐死,更多的是因为有种种活下去也无法解决的问题才选择安乐死。 >> 亲子问题越严重的患者越是想把死期提前。哪怕不是以一名医生的立场出发,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也始终致力于解决这样的问题。 >> “首先是白人(White)的W,接下来是富裕(Wealthy)的W,第三个是焦虑(Worried)的W,然后,最后一个是高学历(Well-educated)的W。焦虑的意思是,担心还没有罹患的未来可能有的疾病和病痛。” >> 与其说是病痛,不如说是恐惧在召唤死亡 >> 如今这个时代,年轻人是不是开始对年迈的父母或者老年人失去了敬意呢?如果他们得了老年痴呆或其他疾病,送去养老院就行了——我觉得我们正在往这个方向发展。” >> “如果知道有《尊严死亡法》,就会有人像我一样想要选择死亡。但是没有《尊严死亡法》的话会如何呢?是不是只能想着坚持活到最后了呢?” >> 遇到的医生不同,竟能决定最后是允许死亡还是禁止死亡 >> “是家人。是的,我觉得是家族的形式与我们白人社会不一样。” >> 人类的死亡已经无法用逻辑来掌控了。我被逼到了悬崖边上。 ◆ 第5章 是爱?还是自私?[西班牙] >> 史蒂文森所说的“家人的支持”的重要性也有必要考虑。他说很多选择安乐死的患者缺乏这种支持。此外,他还说在白人社会,比起“家人”更重视“个体”的文化渗透已久。我觉得正是如此。 >> 说实话,很多国民连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的区别都不知道。然而,无论生死,都是基于自身决定的权利,就这一想法,人们正在达成共识。 >> 活着是权利,而不是像我这样是义务。作为义务我活了29年4个月零几天,即使将这些都放在天平上衡量,也找不到幸福这两个字。 >> 我觉得如果真的爱一个人,那么实现那个人的幸福,就是最好的爱。 >> 相信“让其活着就是爱”的老夫妇,是不是忽视了一个一直想死之人的意志呢? >> 我曾遇到很多在精神和肉体两方面患有各种疾病的人。但是,每一个案例,都是对于自己的死能够做出“自我判断”的成年人的选择。然而,到目前这个阶段,还有一个未曾触及的世界,那就是未成年人的安乐死。 >> 安德莱罹患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是损坏了的蛋白质累积在神经细胞里的疾病的总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阿尔兹海默症和帕金森病。安德莱所患的被推测为脊髓小脑萎缩症(SCD)。 >> 这项判决能够成立,其背后也有政治性的趋势在起作用。6月26日,就在安德莱入院后不久,以赋予患者尊严为目的的《晚期患者的权利和保障法》在加利西亚地方议会通过。西班牙与联邦制的美国一样,由自治州构成,各自治州都有独立的法律制度。该法虽然没有承认安乐死,但是认可了终末期的临终镇静。推动这个法律的正是前面提到的桑佩德罗事件。在西班牙国内,该州对安乐死的理解尤其深刻。 >> 虽说社会上普遍有帮助残疾人的意识,但是除部分支援残疾人的机构以外,无论是教育机关还是医疗机构,都没有伸出援手,这样的现实让他感到心力交瘁。其中,最不能忍受的是那些伪善者。 >> 为了解除所爱之人的痛苦,比起自己“想让其活下去”的私心,更尊重对方“想死”的愿望。 >> 人的生死,不可能仅由逻辑和正统性来判断。有时,除了希望安乐死的本人以外,家人和恋人的判断也很重要。 ◆ 补章Ⅱ 与普莱西柯的对话[瑞士] >> 他们的选择,受该国的背景和价值观的影响很大。由于也有个人的情况纠缠在里面,所以我很清楚自己的采访经验不能普适化。 >> 在医院的话,会被死亡追赶。我想要自己死。 >> 这个世界上还不存在能战胜此病的东西。我最多也就能活几周或者几个月。可能的话,我想迎接一个理想的死亡。 >> “我爱你。虽然我会失去你,但不会失去爱。” >> 我强调,反对将部分国家实施的安乐死变成世界标准的社会运动。原因在于,各个国家的宗教、历史和文化不同,每个人的生死观也不同。 >> 事实上,就连认可协助自杀的瑞士,在监管不严的地方,将患者引向主动安乐死的行为每天都在发生。因为“医生讨厌因协助自杀被警察调查或是做资料申报” >> 如果有人问我:你认为“死亡是个人的事情”呢,还是“死亡是集团和社会的事情”呢?在日本长到18岁的我,一直认为是后者,即一个人的“死亡”与家人、恋人以及地区等各种要素密切相连。 >> 人类不是凭自己判断就可以决定自己生死的强大生物。 >> 我想说的是,医生以自己的价值观作出判断,决定协助来自价值观不同的尚未面临终末期世界的外国人,是不对的。 ◆ 第6章 被称为杀人医生的人们[日本] >> 欧美人重视个体,讴歌个体的人生。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都是自己对自己的行动负责,“死亡”也是其中之一。 >> 受日本尊严死协会的影响,在日本,尊严死一般多指“静观或停止延命治疗”。为此,该协会开始推广普及生前预嘱。 >> 以这个事件为契机,横滨地方法院将主动安乐死所需的4个条件整理如下:(1)有难以忍受的肉体上的痛苦。(2)无法避免死亡,死期迫近。(3)用尽了消除苦痛的方法,没有替代手段。(4)患者本人明确表达希望安乐死的愿望。 >> 对于大众传媒、新闻媒体,我唯有绝望和不信任感。 >> “为什么呢,归根结底,媒体的本质就是没改变呢。净干这种往对方的伤口上撒盐的事。为什么就不能痛快地接受这边的保密要求呢?为了听取意见而不请自来,是媒体的特权吗?说到底,你们跟那个时候相比一点也没变嘛!” >> 或许你是出于正义感在做事,但媒体的正义感与普通市民的正义感,根本就是两码事。 >> 他也逐渐冷静下来。或许是觉得愤怒本身也很虚无吧。 >> 尽管是发生在著名大学医院的围绕安乐死的重大事件,对此的讨论却始终将其当作个人犯罪来对待。如果说那是保护组织的话,也许的确如此。它的背后是日本特有的保护集体、抛弃个体的文化在作祟。 >> 我知道有‘死亡是个人自由’的观点。但是,它不仅是个人的,也是家人的。与这个死亡有着密切关系的人们,还是家人吧。 >> 关于剩余的生命,正如很多专家所说的那样,没有医学根据。这个濒死状态的“中间地带”理论,只能说是山中以经验性的“直觉”做出的判断。 >> 这个小共同体内,存在着不成文的规定。无论是人际交往,还是红白喜事,一定有着隐形习俗吧。 >> 在日本,肌肉松弛剂是手术麻醉时,用于缓解气管内插管等情况下的肌肉紧张的。 >> 日本人的组织能力受到广泛好评,泄密和内部告发事件却频繁发生,在欧美反而很是少见。这应该是与在职场很难畅抒己见的日本的国民性有关吧。一肚子怨气,在某个节点向外爆发,这是集体的特性吗? >> “法律判断他人不能引导人走向死亡,认为自己决定的死亡和他人决定的死亡之间,应该明确划分界线。但是,我并不认为这是绝对的。我觉得在最了解自己的人身旁死去是最理想的。能全部委托给他人,不是最幸福的事情吗?” >> 在日本,对死亡的讨论还未成熟,加“终末期的判断”由医生负责,所以,最终会在家属和医生之间引起摩擦。而且,如果打官司,医生方面无法争取到无罪判决。这正是日本的现状。 >> 想要不给人添麻烦地死去,就只有安乐死了。 >> “支撑”即“遏止力”。寻求安乐死的人们使用这个词,是内心“不想死”的表现,我理解这份心情。我多次听到过这个词。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知道能够安乐死这件事,就是他们活下去的食粮。 >> 随着医疗的技术进步,比起延长寿命,有不少日本人更关心死亡的自由,这令人吃惊。 >> 想必患者本人察觉到家人间“差不多让患者走吧”的氛围,于是自己申请安乐死的案例也极有可能发生吧。被强逼着的死亡,原就与追求“死亡的自我决定权”而进行讨论的安乐死的概念处于两个极端。 >> “安乐死虽然被‘死亡是自己的私事,所以应该由自己决定’(死亡的自我决定权)这种思想所支撑,但是在日本,就连自己的生活方式,自己都决定不了。” >> 不过,我想再三强调的是,在日本,除了个人的意愿以外,还需要包括家人和朋友在内的集体的理解。从中可以看到其连悲伤和痛苦都要共同承担的国民性。 >> 人心是会随时动摇的。 >> 但是,在那种情形下,坚持己见并不是坚强,不想做就可以说不做,才是真正的坚强。因为没有必要为了证明自己的坚强而去死。” >> 接触了这些日本人的观点和意见,我了解到欧美与日本的价值观完全不同。与此同时,我也似乎弄清楚了自己身上日本人的部分,究竟是对欧美社会的哪些地方感到违和。悲伤和软弱绝不是坏事。在拥有这种价值观的日本,通过与周围交流来酝酿自己的死亡方式,是相当困难的。在日本承认安乐死果然并不容易。我是这么认为的。 ◆ 结语 >> 在人类历史上,医疗的进步一直是为了人类的生存,认可死亡医疗,还不到几十年。 >> 如果安乐死在日本也被立法,我担心有可能出现“滑坡理论”现象。不仅局限于安乐死法案,该理论是指某种制度一旦确立,当初提出的理想就会随着常态化的推进,向着预想不到的方向发展。安乐死被合法化以后,或许不多,但会出现把患者生存的可能性丢到一边的医生,以及滥用法律或不正确报告死因的医生。 >> 没有必要美化一切。世间万物均有正反两面。完美的国家是不存在的。这也是我多年来的亲身体会。 >> 等到我熟悉所有这一切,能够自在生活的时候,无意识中,我的“个体”已经确立起来了。也就是说,我拥有了在弱肉强食的欧美社会里生存的智慧。 >> 作为个体生存的人生,不会太在意给别人添麻烦,它享受自由,能够无拘无束。 >> 家族意识的减退,必定会拉低死亡的门槛。我在取材中学到:如果有周围的支持,或者说有守护自己的人,就能够减轻“难以忍受的痛苦”。不是个体主张死亡,而是与周围的人一起思考应该如何活下去——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不是更健全吗? >> 如果能与最爱的人进行“死亡的对话”,并将“死”交托给对方,对其决定深信不疑,那么死亡方式就不受医生、他人乃至法律的束缚了。 >> ——所谓的死亡是千差万别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