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公司的公交票,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客运公司的公交票,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客运公司的公交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员工是否可凭票报销?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对照上述规定:1旅客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2.公交公司(客运公司)肯定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企业员工报销公交车票,要想税前扣除在规定上依然是需要取得发票的。
但是,实务中特别是城市公交车,现在几乎是无人售票的公交车,车上提供给乘客自行获取的车票几乎都不属于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这类不属于发票的“公交票”,按规定就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过呢,公交车票通常金额很低,在税收实践中,我们基层税务部门在遇到该问题时多数就“人性化”处理,一般也不会要企业做纳税调增。
当然,如果车票属于正规的发票,就可以按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对于员工报销,属于企业的内部规定,只要是员工为了工作而实际发生的,非员工本人的原因造成取得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企业都应给予报销。因此,对于员工取得的公交车票,由于当地公交公司就没有提供正规发票的,企业应予以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