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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女方否认现金彩礼给付事实,男方应该怎么办?

2023-02-23 13:51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在婚姻的成立阶段,通过现金支付彩礼是种很常见的形式。但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或者离婚,而女方家庭拒绝承认收到彩礼款时,男方家庭应该怎么办?

2017年初,河南省濮阳市的男方裴某与女方陈某经介绍人介绍认识。按照当地的农村风俗,于2017年农历二月初二在女方陈某家中“见小面”,并在介绍人经手后,裴某给陈某及其父母2000元现金。后约定于2017年农历四月初十“见大面和送好”。当日,裴某及其父母带去四件套、被子、瓜子等物品。经介绍人清点,介绍人在陈某家的堂屋中将102600元现金交付给陈某母亲,陈某也在现场。陈某及其父母向裴某回礼1000元。后男女双方因对结婚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没有结婚。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103600元及彩礼物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在本案中,彩礼均为现金给付,而且陈某及其父母均否认收到彩礼。对此,关于彩礼给付的事实,裴某及其父母不仅提供了能与介绍人的证人证言相作证的陈述,而且在二审中裴某还提供了银行102444.17元的取款凭证以及与女方的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

对此,经办法院认为,关于彩礼的问题,裴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裴某与陈某在经介绍人介绍后开始交往,并按照当地习俗,裴某通过介绍人向陈某支付了彩礼102600元,并有银行取款凭证为作证。对此陈某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裴某返还102600元彩礼的请求。

而在广东省清远市,男方陈某虽然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女方欧某返还彩礼20000元。但在本案中,虽然陈某声称已经向欧某以现金形式支付了彩礼20000元,却未能对此提供相关证据。对此,经办法院对陈某要求欧某返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中,以现金形式支付彩礼的现象非常普遍。但若男女双方因种种原因最终没有结婚或者离婚,对于彩礼给付的数额将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濮阳裴某的案中,女方家庭不仅对彩礼给付事实全盘否定,而且男方很难提供如书证、物证、视频照片等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这就需要男方通过提供彩礼款的来源、给付方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对于彩礼已经支付的事实形成一个合理的、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当地法院根据当地“见小面、见大面和送好”的风俗习惯,若无“见小面、见大面和送好”等程序男女双方是不会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的。因此法院认为裴某已经支付彩礼款的概率高于未给付的概率,增加了法官对于彩礼已支付的内心确信。最终法院支持了裴某的诉讼请求。而在清远陈某的案中,男方陈某未能对已经支付彩礼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双方对于在彩礼已经给付的数额往往争议较大,因此需要男女双方积极举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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