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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烜经济法考研真题题库复习资料

2023-03-14 21:04 作者:ok淡淡滴忧桑  | 我要投稿

杨紫烜经济法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

参考资料:杨紫烜《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精讲【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

注:本资料查找使用方法见文末!

杨紫烜经济法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部分摘录:

如何理解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答案】

(1)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部门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其调整对象,对应于经济法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为:

①经济法体系可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形成一个基本的“二元结构”。

②上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还可进一步细分,形成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

a.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可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b.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③按照部门法原理,上述部门法还可进一步细分:如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

(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

①上述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强调将这两个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是学界的一种“基本”共识,体现的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②上述把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同其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调整领域、国家的经济职能等,都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揭示其关联,有助于形成统一、和谐的理论与制度,并从不同角度对相关理论和制度作出评判,从而推进理论和制度的发展。

杨紫烜经济法考研真题题库

什么是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其意义如何?

【答案】

(1)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含义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

(2)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意义

①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了,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是中国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②它有利于协调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及中国经济法的一项特色。私有制财产关系对全社会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辐射,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法中公共管理主体的责权利配置亦可在经济法之外解决。

③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摒弃行政型、家长式的经济体制,每个具体公有主体都要面向市场,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应变,从事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建立各种公有主体角色不易错位的内在机制,保障公有财产不致流失乃至保值增值,使经济管理高效廉洁、稳健有序。

简述经济公平原则。[西南政法2007年研]

【答案】

(1)经济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在以契约关系为经济联系基本纽带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公平主要体现为交易公平。

(2)经济公平也就成了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经济法以经济公平作为其基本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人类文明所揭示的法律价值的认同。

(3)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经济法在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是通过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来实现公平的。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影响经济公平的因素主要有行政干预、权力经济、不适当的差别政策、税赋不公、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因素。因此,经济法必须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调制法定原则。[中财2010年研]

【答案】

经济法的调制法定原则即指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法主体法定

经济法主体法定,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

(2)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是指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法定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程序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包括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定的有利后果(即有利的法律后果或肯定性法律后果)和法定的不利后果(即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否定性法律后果)。

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是什么?

【答案】

依照《保险法》,银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

(2)审批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解散等;参与、组织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查处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5)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6)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7)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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