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性剥削,也反对滥用“性剥削”指控

个人观点,这位律师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至少来说也是不够全面。
因为他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性剥削这个概念存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即成年人运用对于未成年人的强势地位和资源优势诱导其进行并非完全自愿的性行为。
由此,他指出,成年人之间这个概念不适用,因为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所以应该自己对是否自愿进行判断。
但是,这里他显然对成年人间利用强势地位和资源优势促成的性行为一以概之了,而没有讨论其中的分别。这个问题理应进行分类讨论。
1,强势方以正面影响利诱弱势方进行性行为,随后兑现承诺——其中可能涉及腐败暂且不提,从较低的标准来说,至少能算是自愿的。
2,强势方以正面影响利诱弱势方进行性行为,随后不兑现承诺——应该以诈骗罪论。
3,强势方以负面影响威胁弱势方,如不进行性行为就对其造成损害或剥夺其本应有之权益,被拒绝后没有实际实施——应以威胁恐吓和性骚扰行为论。
4,强势方以负面影响威胁弱势方,如不进行性行为就对其造成损害或剥夺其本应有之权益,发生了关系,或被拒绝后实施了损害行为——应分别以强奸罪和滥用职权或威胁恐吓行为论。
总之,单方面强调成年人完全行为能力而忽视具体情境,容易忽略实际上存在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