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江红》能立案吗?——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立案相关问题的分析
省流结论:
1.仅能提供侵权人网名或互联网账号名称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不会直接受理立案申请,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没有关于仅凭网名受理立案的规定。
2.根据案件管辖相关规定推断,不排除由于截图原因导致案件所列被告信息显示不全,不排除《满江红》片方同时将微博平台也同时列为被告。

电影《满江红》在春节档热播,并现已登顶票房榜首,收获超过30亿元的票房,但伴随而来的是部分网友指出其存在“偷票房”等行为,片方也于2023年1月28日发布微博,表示已对相关造谣者提起民事诉讼。针对片方发布的立案截图,其受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但案件所列被告的名称大多为微博用户的网名,因此进一步引发了观众关于能否在仅知道被告网名的情况下顺利起诉的讨论。

针对相关问题,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起诉时所需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等问题作简要介绍如下:
一、 立案时所需满足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立案需要同时满足的4个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时一般需要提供被告准确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常住地址或户籍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其中被告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明确自然人唯一性的依据,在一般民事立案程序中属于必须提供的信息,若无法提供时法院一般将对立案申请不予受理。
另一方面,虽然江西省高院等小部分法院自2011年起即试点开展了以网名为被告的立案受理工作,在法院立案后再通过联系平台等方式明确网络用户的真实信息;但在目前而言,开展相关试点的法院尚属少数,且本次事件所涉及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尚未发布相关规定。
仅就现有情况而言,《满江红》片方虽然能以被告的网名提起诉讼,但在经过立案庭的审核后,大概率将要求片方补充被告的具体信息或直接驳回立案申请。
但另一方面,不能排除由于截图限制,导致立案所列被告信息显示不全,不排除片方同时将微博平台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同时列为被告。
二、 遭遇互联网侵权时获取侵权人真实信息的方式
(一)通过法院进行调取
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针对查询被告身份信息问题,均发布一系列的便民规定,允许原告在立案时通过法院协助或向律师开具调查令的方式前往公安机关查询被告身份信息。
以河北省高院为例,相关措施包括:
1.原告或代理律师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所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时,一并向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协助查询。
2.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交的证件和材料符合查询条件的,管辖法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现有信息化系统协助查询。
3.当事人不知道被告身份证号码的,可以委托代理律师代为查询。律师可持律师证件、介绍信等材料,向被告住所地派出所依法申请查询被告身份证号码和住所等信息。
(二)通过起诉平台间接获取被告身份信息
若原告遭遇互联网侵权时,除了知晓侵权人网名以外对侵权人的真实信息一无所知,则可以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先行起诉相关平台或网站,要求披露侵权人的真实信息,再将侵权人追加为被告,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实际上,该方式也是目前在发生互联网侵权案件时常用的起诉方法,优点在于能够在无法掌握侵权人真实信息时仍能够顺利完成立案,并锁定侵权人的真实信息追究其侵权责任;但缺点在于,从法院受理案件到获取侵权人的信息中间大约需要3-6个月,所要耗费的时间及人力成本较高,无法实现及时维权。
(三)无法知晓侵权人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仍有可能完成立案
若原告已经知晓侵权人真实姓名及住址的,仅仅无法获取被告身份证号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的相关意见,原告仍然可以顺利完成立案。

三、 关于管辖法院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
针对互联网侵权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以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1.《民事诉讼法》第29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7款:发生在互联网法院所在市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由相应互联网法院管辖。
(二)关于管辖反推的被告情况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大致推论出:
1.若仅起诉了网络用户本身,则由于相关用户分属不同省份城市,无法适用被告住所地的规则起诉。
2.《满江红》片方著作地也位于天津,无法适用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则起诉。
3.因此,《满江红》片方在起诉相关案件时,大概率同时将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列为了被告,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