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诉法小案例(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执行管辖,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参考答案
1.(1)可以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2)可以向杭州市中院、白山市中院、广州市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院申请确认管辖协议的效力,因此上述法院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231条的规定,中天公司可以向一审法院和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和丰公司认为执行法院无管辖权的,可以提出执行管辖异议。若法院认为执行管辖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案件;若法院认为执行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针对驳回的裁定,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案外人王四光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应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执行法院审查后,若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的,因案外人的主张并不是针对原生效裁判中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是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主张,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234条的,案外人王四光可以自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