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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单位食堂吃饭时猝死,没签劳动合同算工伤吗?

2023-05-19 09:22 作者:范先生以案普法  | 我要投稿

江苏镇江,一名59岁的男子在单位食堂吃饭时突然栽倒在地,尽管同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救护车到时男子已经没有了呼吸。事发后,男子的家属认为是在单位发生的死亡,应该按照工伤处理,男子应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始终没有给出明确说法,于是男子亲属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行待遇。

该名去世的男子姓陈是一位农民工,还有1年就退休了,但是自己不愿意在家里呆着,去年在老乡的介绍下,陈某来到了一家园林公司上班,主要的工作就是栽树、挖树、浇水除草等。五一长假期间,由于园林公司任务繁重,所以没有放假,陈某始终在一线工作。

因为陈某还有1年就要退休,所以园林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园林公司就是每月支付陈某工资,陈某也没有坚持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各种保险。

陈某出事后,法医到现场进行了勘查,排除了他杀和中毒的可能,医院诊断也证明陈某确实是猝死。陈某的工友也称他最近经常出现胸痛的症状,还在吃止疼药。但是,人已经在单位去世了,家属认为理所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园林公司表示一直在和陈某的家属沟通,积极配合工伤认定流程,尽可能妥善处理好这件事。

那么,陈某的去世到底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呢?

很多小伙伴可能会纠结陈某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陈某确实已经和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园林公司已经按月向陈某支付工资,工资流水、工友证言和园林公司的考勤表都能够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那么有劳动关系能够认定是工伤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但是陈某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第一种裁判思路是陈某猝死是在公司食堂吃饭期间,不属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所以不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

第二种裁判思路是陈某猝死的地点虽然在单位食堂,但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猝死的时间是用餐时,用餐和工作是有一定的衔接性的,不同于下班后的休息时间,应该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所以陈某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具体到该案件,法院具体怎么裁判很难说,要考虑到当地人社部门的意见,要考虑过往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还要考虑双方的证据链条。

虽然陈某工伤待遇能否享受还是未知数,但是陈某的家属可以向园林公司主张以下权益:

1、由于园林公司没有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2个月。

2、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没有安排劳动者休息,用人单位应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本案件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请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终究会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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