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二卷的摘录和笔记(三十三:为固定资本的修理而追加的劳动)

第二册 资本的流通过程
第二篇 资本周转
第八章 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
2.固定资本的组成部分、补偿、修理和积累(续)
1、真正的修理或修补劳动,需要支出资本和劳动。这种支出不包括在原来预付的资本内,因此,它至少并不总是能通过固定资本的逐渐的价值补偿而得到补偿和弥补。例如,假定固定资本的价值=10000镑,它的全部寿命=10年,那么,10年后全部转化为货币的这10000镑,只补偿原来投下的资本的价值,而并不补偿这期间在修理上新追加的资本或劳动。这是追加的价值组成部分,它也不是一次预付的,而是根据需要分别预付的,它的不同的预付时间自然是偶然的。任何固定资本都需要事后在劳动资料和劳动力上一点一滴地支出这种追加资本。
2、机器等等的个别部分所受的损伤,自然是偶然的,因而由此造成的修理也是偶然的。但是从这中间可以分出两类修理劳动,它们都多少具有固定的性质,并且是在固定资本寿命中不同的时期进行的。这就是幼年期的故障和中年期以后更多得多的故障。例如,一台机器的构造在进入生产过程时不管怎样完美无缺,但在实际使用时会出现一些缺陷,必须用补充劳动来纠正。另一方面,机器越是超过它的中年期,因而正常的磨损越是增多,构成机器的材料越是消耗和衰老,为维持机器直到它的平均寿命结束所需要的修理劳动就越频繁,越重要。正像一个老年人,为了防止不到时候就死去,必须比一个年轻力壮的人支付更多的医药费。因此,修理劳动虽然有偶然的性质,但仍然会不均衡地分配在固定资本寿命的不同时期。
3、根据以上所述以及机器修理劳动的其他方面的偶然性质,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一方面,用在修理上的劳动力和劳动资料的实际支出,和造成这种修理的必要性的情况本身一样,是偶然的;必要修理量在固定资本寿命的不同时期分配的情况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在估计固定资本的平均寿命时,必须把下述情况考虑在内,这就是有的通过擦洗(包括清扫场地),有的通过每有必要时进行的修理始终把固定资本保持在工作状态中。由固定资本损耗而引起的价值转移,是按固定资本的平均寿命计算的,而确定这个平均寿命本身,又是以维修所需要的追加资本的不断预付为前提的。另一方面,同样很清楚,通过资本和劳动的这种追加支出而追加的价值,不能随实际支出而同时加入到商品价格中去。例如,一个纺纱业主不能因为这个星期坏了一个轮盘或断了一根皮带,就在这个星期以高于上个星期的价格来出售纱。纺纱的一般费用,不会因为一个工厂发生这种事故而起任何变化。在这里,和在所有的价值决定上一样,起决定作用的是平均数。经验会告诉人们,投在一定生产部门的固定资本在平均寿命期间遇到的这种事故和所需要的维修劳动的平均量会有多大。这种平均支出被分配在平均寿命期间,并以相应的部分加进产品的价格,从而通过产品的出售得到补偿。这样得到补偿的追加资本也属于流动资本范围,虽然支出的方法不规则。因为立即排除机器的故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所以每一个较大的工厂,除了真正的工厂工人,还雇有工程师、木匠、机械师、钳工等人员。他们的工资是可变资本的一部分,他们的劳动的价值分配在产品中。另一方面,在生产资料上需要的支出,也按平均计算决定,并按照这个计算,不断形成产品的价值部分,虽然这种支出实际上是在不规则的期间内预付的,从而也是在不规则的期间内加入产品或固定资本中去的。这种投在真正修理上的资本,从某些方面看,形成一种独特的资本,既不能列入流动资本,也不能列入固定资本,但作为一种经常支出,宁可算做流动资本。
4、在房屋及其他对所有者说来是固定资本并作为固定资本出租的物品的租约中,法律都承认正常损耗和临时性修理的区别。前者是由时间、自然影响和正常使用本身引起的,通常由所有者负担;后者是在房屋正常寿命和正常使用期间为了保持房屋完好而不时需要的,通常由承租人负担。修理还分小修和大修。大修是固定资本在实物形式上的局部更新,所以在租约没有明确的相反规定时,也由所有者负担。同异常的自然现象,火灾、水灾等等引起的破坏相关连的保险,则和损耗的补偿以及维修劳动完全不同。保险必须由剩余价值补偿,是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或者,从整个社会的观点来看,必须不断地有超额生产,也就是说,生产规模必须大于单纯补偿和再生产现有财富所必要的规模——完全撇开人口的增长不说——,以便掌握一批生产资料,来弥补偶然事件和自然力所造成的异乎寻常的破坏。
5、事实上,用于补偿的必要资本,只有极小部分是货币准备金。这个资本的最重要部分,是用于生产规模本身的扩大,这种扩大部分地是现实的扩大,部分地是属于生产固定资本的各生产部门的正常范围内的事情。例如,一个机器制造厂在作安排时要考虑到,主顾的工厂每年在扩大,而且总有一部分工厂需要全部或局部加以再生产。按照社会平均数来确定损耗和修理费用时,必然会产生很大的差距,甚至对于同一生产部门中数量相同、所处的其他条件也相同的投资来说,也是如此。在实践中,一个资本家的机器等等的使用超过平均寿命,另一个达不到平均寿命。一个资本家的修理费用高于平均数,另一个资本家的修理费用低于平均数,如此等等。但是,由损耗和修理费用决定的商品加价,却是一样的,都是由平均数决定的。因此,一个资本家由这种价格追加得到的,比他实际追加的要多,另一个资本家则要少。这种情况,和造成同一生产部门的不同资本家在劳动力剥削相等时获得不等利润的一切其他情况一样,使人们难于理解剩余价值的真正性质。
6、真正的修理和补偿之间、维持费用和更新费用之间的界限,带有一定的伸缩性。因此,例如在铁路上,关于某些支出属于修理还是属于补偿,应当算在经常性支出内还是算在基本投资内,总是争论不休。把修理费用记入资本账户,不记人收入账户,是铁路公司管理层人为地提高股息的人所共知的手段。
注:后文中还举了不少实例,但在此不予摘录。
7、我们已经讲过,为补偿固定资本的损耗而流回的货币,大部分都是每年,或者甚至在更短的时间内,就再转化为它的实物形式。尽管如此,对每个资本家来说,仍然必须设置折旧基金,以用于经过若干年才一朝达到其再生产期限,从而要全部补偿的那部分固定资本。固定资本中相当大的一部分,由于它们的性质,不可能一部分一部分地进行再生产。此外,在再生产一部分一部分地进行,使已经损坏的部分在较短时间内更新的地方,在这种补偿能够实行之前,必须根据生产部门的特殊性质,事先积累一笔或大或小的货币。为了这个目的,不是拥有随便一个货币额就行,而是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货币额。如果我们只在简单货币流通的前提下考察这个问题,完全不考虑以后才加以阐述的信用制度,那么,运动的机制就是这样的:第一册(第三章第3节a)已经指出,社会现有的货币总有一部分作为贮藏货币闲置不用,另一部分则执行流通手段或直接流通的货币的直接准备金的职能,而货币总额分为贮藏货币和流通手段的比例会不断地变化。用我们的例子来说,那种必须作为贮藏货币大量积累在一个大资本家手中的货币,在购入固定资本时一次投入流通。这笔货币本身在社会上又分为流通手段和贮藏货币。固定资本的价值,按照它的损耗的程度,以折旧基金的形式流回到它的起点。通过这种折旧基金,流通货币的一部分,又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在那个曾经为购置固定资本把贮藏货币转化为流通手段并使它离开自己的资本家手中,形成贮藏货币。这是社会现有贮藏货币的一种不断交替变化的分配,它交替地充当流通手段和贮藏货币,在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后又作为贮藏货币离开流通货币的总量。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它的发展必然是同大工业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并行的——,这种货币不再执行贮藏货币的职能,而是执行资本的职能,不过不是在它的所有者手中,而是在另一些使用这种货币的资本家手中。
注:关于“信用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将在第三册中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