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广州起诉: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2023-06-14 21:26 作者:谨慎的小蜗牛  | 我要投稿

对于已经生儿育女的家庭来说,夫妻一旦离婚,受伤最深的往往都是孩子。所以在婚姻领域的立法工作中,子女探望权一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夫妻离婚只是两人间身份关系的变化,但是对孩子仍需尽到父或母的责任。实践中,离婚双方往往会有深层次的矛盾和纠纷,经常出现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驶探望权的情形,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如何解决?法院的审判重点又是什么呢?

案例摘要:赵男与王女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后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后,婚生女由王女抚养至今,并约定每周赵男可探望女儿一次。

离婚后,每当赵男前往探视女儿时,王女均口出责骂,故意制造理由阻碍,赵男因此将王女列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每周六上午八点至十二点为赵男探视时间。但是赵男认为固定时间探视会被王女以孩子在睡觉等理由拒绝,于是上诉申请将固定的时间改为周六或周日接走一天,晚上送回。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组织了双方进行协商,但是双方未达成一致,因此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赵男王女的现实情况等进行了判决,赵男的上诉请求无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

实践中,因父母离异导致孩子成长为问题少年的案例比比皆是,探望权便是为了尽可能杜绝此类现象而制定的。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还是夫妻双方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对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不允许其看望孩子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同时有的人出于报复心理,认为孩子既然判给了自己,与对方就应当划清界限,这也是自私的心理在作祟。其他易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还有很多,例如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借探望孩子之名,行扰乱生活之实等等。虽然学界有所讨论,认为法律仅规定了探望权的权利,而未对强制履行的措施进行细化,但是究其根本来说,这是父或母与孩子间双向的情感桥梁。父母虽然离异,但都不能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席,即便重组家庭,亲生父母的地位是继父母永远也无法代替的。

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1086条,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条的立法背景为便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利,履行父或母的义务,并以此为出发点创造了三条规则。

一是探望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应当协助。正如本文第一段讲到的,离婚家庭中,受伤害最深的便是孩子,同时夫妻一旦离婚,表明双方间存在较深的矛盾,甚至“仇恨”,所以会对其探视孩子百般阻扰,但这种情况已经构成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8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是对探望权的确定仍然坚持协商为第一原则。不同于其他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探望权有其强烈的身份关系在其中,所以双方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第一条中一方阻挠的现象。

三是探望子女不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这是法律作出的强调性规定,即便没有法律规定,为人父母也不能作出类似行为,但现实生活中虐待儿童的案例虽少但偶有发生,所以法律对这一行为进行了禁止性的强调规定。

实践中,法院审理探望权纠纷的重点有哪些方面呢?

根据生活实践,探望权的一般行使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看望式和逗留式。前者是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家中逗留,但是时间较短,所以不经常被采用;后者是将孩子接回不直接抚养孩子方的家中,逗留一定时间后再送回。


审判重点首先是根据起诉人的申请。如果起诉方提出采用逗留式,则法院要么支持,要么驳回,要么视情形更改探视时间,而不能将逗留式变更为看望式。同时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未对探望权进行约定,那么法官应当讲明,仍不补充起诉理由的,法官不能作出有关探视权的判决。

其次是应当咨询孩子的意见,并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等实际情况。探视权虽然是父或母一方的权利,但是被探视人明确表示拒绝的,此时法院不能进行强制性规定。而且孩子年龄不同,情况不同,应当根据哺乳期、幼年期、学生期等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把握。

再次是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本文的案例为例,如果双方对探视权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议,同时起诉方无法准确的提出个人的诉求,那么法官不会作出不清不楚的判决,而是完全从裁判者的角度出发,对探视权的具体时间进行确定,如果再起纠纷可以另案处理或自行协商。

最后是其他直系亲属的探视权。虽然《民法典》具体条文中并未体现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这是由于在立法过程中各方并未对此达成统一意见,但是并不妨碍隔代人的探视权行使。这主要考虑到当下年轻人忙于工作,子女经常由老人照看的实际,如果因此发生纠纷的,双方仍可参照第1086条的规定,协商或起诉解决,法院不会因无具体条文规定而拒绝受案。我们作为广州法律人,希望以上见解对大家日后法院起诉有帮助,无论劳动仲裁还是合同纠纷,多完善一点证据,就减少一点打官司麻烦。



广州起诉: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